拉薩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受理機關,申請手續,出境簽注,入境簽注,暫住登記,違法處罰,

受理機關

1.從台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有特殊事由的,也可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
目前指定口岸包括福州、廈門、海口、三亞口岸。
2.到香港、澳門地區後要求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委託的在港澳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
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下列機關為受理機關: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香港中國旅行社;澳門中國旅行社。
5人以上組團申請前往廣東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梧州、桂林旅遊,組團社為澳門中國旅行社和珠海環球旅行社。
3.在大陸,向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灣居民,不予批准來大陸:
1.被認為有犯罪行為的;
2.被認為來大陸後可能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等活動的;
3.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
4.精神疾病或嚴重傳染病患者。治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申請手續

1.交驗表明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2.填寫申請表;
3.經由其他地區、國家的,須提交途經地區、國家的再入境許可證明,但過境不需要簽注的地區和國家除外;
4.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的,須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5.進行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的,須提交大陸相應機構、團體、個人的邀請或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

出境簽注

申請條件
1.因探親、旅遊、經商等事宜,確有需要延長停留期限;
2.在大陸投資辦廠或在台資、三資企業、境外企業常駐大陸機構中受聘、任職;商貿活動;在院校進修、學習;購置住房等需經常入出境的。
受理機關
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申請材料
1、申請簽注延期
(1)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台灣居民簽注證件申請表》;
(2)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複印件(用A4紙複印,下同);
(3)申請人的台灣出入境證件、身份證複印件;
(4)《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複印件。
2、申請多次入出境簽注
(1)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台灣居民證件延期申請表》;
(2)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複印件(用A4紙複印,下同);
(3)申請人的台灣出入境證件、身份證複印件;
(4)《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複印件;
(5)其他相關證明:
——投資者為:台資企業確認證書或工商管理執照複印件;
——常駐機構代表為:常駐代表證;
——就業者為:《港澳台人員就業證》複印件和任職單位的聘用契約複印件或證明;
——就讀學生為:就讀學校或教育部門的證明;
——購房者為:購買住房及隨行家屬子女關係證明複印件。

入境簽注

在境外的台灣居民可向中國駐外使領館,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香港中國旅行社或澳門中國旅行社申請辦理一次有效入境簽注。在口岸,可向福州、廈門、海口、三亞口岸簽證機關申請一次入境簽注。

暫住登記

台灣居民在大陸暫住、住宿
台灣居民來大陸後,需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辦理暫住加注。暫住加注可以與入出境簽注同時辦理,首次申辦暫住加注的應提供健康證明複印件。
台灣居民短期來大陸,應當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
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二十四小時(農村可在七十二小時內)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遺失、損壞、過期
申請條件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大陸遺失、損壞、過期,在我省申請出境。
受理機關
1.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2.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受理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能確定其身份者的申請。
申請材料
1.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台灣居民簽注證件申請表》,並附上2張相同的相片(規格為32×40mm)。
2.能夠證明申請人為台灣居民身份的有關證件,並提供複印件(複印件均用A4紙複印,下同);證件過期、損壞者提交證件原件。
3.本人申請書。
4.其它特殊情況的相關證明。

違法處罰

不辦理暫住登記或者暫住證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非法居留的,處以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每逾期1日100元的罰款。
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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