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2020年12月15日,國家鐵路局召開2020年鐵路科技創新工作會議,公布了首批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的認定結果。國家鐵路局黨組書記、局長劉振芳和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安路生對認定的7家鐵路行業重點實驗室進行了授牌。

首批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包括7家鐵路行業重點實驗室和10家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家科技體制改革、科技創新基地體系建設部署要求,按照《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鐵路局組織開展了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申報和認定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 外文名: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Railway Industry
  • 成立時間:2020年12月15日
  • 主管部門國家鐵路局
  • 類型: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
  • 所屬平台:高水平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平台
工作方向,主要任務,首批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申報與認定,運行與管理,考核與評估,

工作方向

各鐵路行業重點實驗室和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及依託單位、共建單位,要牢固樹立創新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自主創新,明確職責,強化管理,加強協同,紮實推進科葛提遙技創新基地建設與發展,打好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在鐵路基礎理論、前沿技術、工程套用研究上取得更多成果,全面提升鐵路行業整體科技創新能力,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做出貢獻。
深入推進鐵路科技創新,要重點把握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確方向,堅持“四個面向”實現關鍵核心技術突破;二是完善布局,以科技創新基地為抓手打造高水平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平台;三是聚合力量,全行業協同推進鐵路科技創新,引領支撐鐵路高質量發展。

主要任務

工程研究中心是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孵化器,主要任務是立足提升鐵路工程建設、裝備製造、運輸服務、綜合支撐等領域技術水平,開展前沿引領技術、共性關鍵技術、現代工程技術創新,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鐵路創新基地建設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形成定位清晰、運行高效、投入多元、動態調整、開放共享、協同發展的行業科技創新基地體系。
  (一)重點布局若干體現世界鐵路發展趨勢、支撐我國鐵路科技水平持續領先的重點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並努力培育成為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
  (二)面向鐵路行業前沿科學、基礎科學、工程科學,推動學科發展,統籌布局一批重點實驗室。
  (三)面向鐵路行業重大任務和重點工程建設需要,統籌布局一批工程研究中心。

首批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首批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序號
基地名稱
依託單位
共建單位
1
高速列車本構安全技術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中車唐山機車車輛有限公司,中車青島四方機車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中車工業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大學
2
重載快捷貨運牽引裝備技術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中車株洲電力機車有限公司
中車大連機車車輛有限公司
3
重載快捷貨運載運裝備技術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中車齊齊哈爾車輛有限公司
中車工業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車齊車集團有限公司,中車長疊仔閥江運輸設備集團有限公司
4
特殊戲說盛複雜環境下長大橋樑建造技術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中鐵大橋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學
5
特殊複雜環境下長大隧道建造技術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中鐵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北大學,山東大學,西南交通大學
6
列車自主運行智慧型控制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北京全贈擔料路通信信號研究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交通大學,中南大學,同濟大學,西南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蘭州交犁判辯拔通大學,北京郵電大學,華東交通大學,通號(北京)軌道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盛頸通號(西安)軌道交通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卡斯柯信號有限公司,通號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安全控制技術分委會
7
牽引供電技術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清華大學,西南交通大學,北京交通大學
8
新型能源系統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株洲國創軌道科技有限公司
中車株墊譽承市洲電力機車有限公司,寧波中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
北斗導航裝備與時空信息技術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中鐵第五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北方信息控制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學,武漢導航與位置服務工業技術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10
運營安全保障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
四川西南交大鐵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報與認定

第1條鐵路創新基地採用認定方式確定,每2年認定一次。為配合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或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可臨時組織重點領域鐵路創新基地認定。
第2條鐵路創新基地的認定依據鐵路科技創新中長期發展目標,突出鐵路科技優先發展方向,包括六個方面重點領域:
(一)移動裝備。
(二)基礎設施。
(三)能源牽引。
(四)指揮控制。
(五)運輸服務。
(六)安全保障。
第3條鐵路創新基地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鐵路發展現實和長遠需求,規劃清晰、目標明確,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有承擔國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國內或行業內領先,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
(二)重點實驗室須擁有學術水平高、在本研究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強、年齡與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研究隊伍;工程研究中心須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於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良好的實驗條件和充足的研究場所,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
(四)具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基礎條件。
(五)符合國家鐵路局發布的研究方向及相關要求。
第4條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其依託單位可按規定格式填寫《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申請表》(另行發文公布)報國家鐵路局。國家鐵路局組織進行綜合評估,經初審、現場評審、審定和公示後,公布鐵路創新基地認定結果。
(一)初審。國家鐵路局委託專業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鐵路創新基地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包括形式審查、會評等。通過初審的,進入現場評審。
(二)現場評審。國家鐵路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審定和公示。根據初審和現場評審意見,經國家鐵路局技術委員會審議並報國家鐵路局同意,經公示無異議後發文予以公布認定結果。
第5條經認定的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鐵路行業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Railway Industry of ××”;工程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Railway Industry of ××”。

運行與管理

第1條 鐵路創新基地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負責鐵路創新基地的全面工作。
第2條 鐵路創新基地主任任期5年,可以連任。任期內每年在鐵路創新基地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
第3條 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工程研究中心設立技術委員會,分別作為鐵路創新基地的學術指導組織。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由相同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低於9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2。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每次換屆一般應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
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總人數的2/3。
第4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方向、發展目標、參加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須經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論證通過後由依託單位確定,並書面報告國家鐵路局備案。
第5條 鼓勵鐵路創新基地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加強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積極承辦、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活動;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
第6條 鐵路創新基地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符合條件的,應建立開放共享機制,依託有關平台面向社會開放運行;鐵路創新基地應強化社會責任,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與普及。
第7條 鐵路創新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8條 鐵路創新基地的日常運行費用由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依託單位自籌,鐵路創新基地應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鐵路創新基地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鐵路創新基地建設。
第9條 鐵路創新基地應重視科學道德和誠信建設,堅持嚴謹治學,維護良好學術風氣,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考核與評估

第1條 鐵路創新基地實行年度考核報告制度。依託單位每年組織對鐵路創新基地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基地研究水平與貢獻、實驗條件建設、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年度考核報告應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專業管理機構備案。連續3年未進行考核並報告的,視為自動退出鐵路創新基地序列。
第2條 鐵路創新基地實行定期評估制度,每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國家鐵路局組織實施鐵路創新基地定期評估,包括:制定評估規則,確定參評基地名單,委託和指導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並處理異議等。
第3條 定期評估主要對鐵路創新基地評估周期內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程式分為自評、現場評估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一)自評。參加評估的鐵路創新基地,應根據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類型填寫相應《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評估表》(另行發文公布),並形成自評工作總結報告,經專業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國家鐵路局。
(二)現場評估。國家鐵路局對自評工作符合要求的鐵路創新基地,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並形成評估意見。
(三)綜合評議。國家鐵路局根據自評和現場評估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經國家鐵路局技術委員會審定並報國家鐵路局同意後評估結果予以公布。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4條 國家鐵路局根據評估結果,對鐵路創新基地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鐵路創新基地序列。對評估為優秀的鐵路創新基地,優先考慮並積極推動其申報認定國家級創新基地,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科技研究重大項目。
(二)基礎設施。
(三)能源牽引。
(四)指揮控制。
(五)運輸服務。
(六)安全保障。
第3條鐵路創新基地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鐵路發展現實和長遠需求,規劃清晰、目標明確,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有承擔國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國內或行業內領先,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
(二)重點實驗室須擁有學術水平高、在本研究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強、年齡與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研究隊伍;工程研究中心須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於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良好的實驗條件和充足的研究場所,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
(四)具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基礎條件。
(五)符合國家鐵路局發布的研究方向及相關要求。
第4條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其依託單位可按規定格式填寫《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申請表》(另行發文公布)報國家鐵路局。國家鐵路局組織進行綜合評估,經初審、現場評審、審定和公示後,公布鐵路創新基地認定結果。
(一)初審。國家鐵路局委託專業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鐵路創新基地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包括形式審查、會評等。通過初審的,進入現場評審。
(二)現場評審。國家鐵路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審定和公示。根據初審和現場評審意見,經國家鐵路局技術委員會審議並報國家鐵路局同意,經公示無異議後發文予以公布認定結果。
第5條經認定的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鐵路行業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Railway Industry of ××”;工程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鐵路行業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Railway Industry of ××”。

運行與管理

第1條 鐵路創新基地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負責鐵路創新基地的全面工作。
第2條 鐵路創新基地主任任期5年,可以連任。任期內每年在鐵路創新基地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
第3條 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工程研究中心設立技術委員會,分別作為鐵路創新基地的學術指導組織。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由相同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低於9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2。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每次換屆一般應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
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總人數的2/3。
第4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方向、發展目標、參加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須經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論證通過後由依託單位確定,並書面報告國家鐵路局備案。
第5條 鼓勵鐵路創新基地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加強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積極承辦、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活動;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
第6條 鐵路創新基地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符合條件的,應建立開放共享機制,依託有關平台面向社會開放運行;鐵路創新基地應強化社會責任,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與普及。
第7條 鐵路創新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8條 鐵路創新基地的日常運行費用由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依託單位自籌,鐵路創新基地應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鐵路創新基地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鐵路創新基地建設。
第9條 鐵路創新基地應重視科學道德和誠信建設,堅持嚴謹治學,維護良好學術風氣,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考核與評估

第1條 鐵路創新基地實行年度考核報告制度。依託單位每年組織對鐵路創新基地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基地研究水平與貢獻、實驗條件建設、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年度考核報告應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專業管理機構備案。連續3年未進行考核並報告的,視為自動退出鐵路創新基地序列。
第2條 鐵路創新基地實行定期評估制度,每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國家鐵路局組織實施鐵路創新基地定期評估,包括:制定評估規則,確定參評基地名單,委託和指導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並處理異議等。
第3條 定期評估主要對鐵路創新基地評估周期內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程式分為自評、現場評估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一)自評。參加評估的鐵路創新基地,應根據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類型填寫相應《鐵路行業科技創新基地評估表》(另行發文公布),並形成自評工作總結報告,經專業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國家鐵路局。
(二)現場評估。國家鐵路局對自評工作符合要求的鐵路創新基地,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並形成評估意見。
(三)綜合評議。國家鐵路局根據自評和現場評估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經國家鐵路局技術委員會審定並報國家鐵路局同意後評估結果予以公布。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4條 國家鐵路局根據評估結果,對鐵路創新基地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鐵路創新基地序列。對評估為優秀的鐵路創新基地,優先考慮並積極推動其申報認定國家級創新基地,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科技研究重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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