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定

銅仁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定

為了規範我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銅仁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都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審查、處理和答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銅仁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定
為了規範我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銅仁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都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審查、處理和答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定義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
(一)受理機構。
行政機關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並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二)受理的原則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包括紙質文本或電子文本)。行政機關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後應當即時登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代理人申請時不出示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託書的,不予受理。行政機關應當將不予受理的情況登記保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受理的形式。
1.書面申請的受理。
(1)通過網際網路提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至少每日2次查閱依申請公開情況,及時受理申請並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提出申請書時間為準。
(2)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的形式提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至少每日2次查收信函,及時受理申請並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行政機關收到信函的時間為準;行政機關收到電報、傳真形式提交的申請應當即時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電報、傳真形式申請書的時間為準。
(3)當場提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指定的機構當場受理申請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申請書的時間為準。
2.口頭申請的受理。原則上,申請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後生效。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經過申請人確認生效的時間為準。
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審查
(一)形式要件審查。
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首先應當對申請書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提交的申請書是否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實質內容審查。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保密審查機制,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送達第三方徵求意見,並明確答覆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
(一)分類處理。
行政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按照“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經審查決定提供的”進行分類處理。
(二)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
1.經審查後,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2.經審查後,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機關在內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3.經審查後,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答覆的,可以不再重複答覆。
4.經審查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繫方式,無法答覆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後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
(一)答覆的期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二)答覆的形式。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
(三)答覆的具體情況。
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經過審查,並進行分類處理後,視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答覆申請人。
2.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向載有該政府信息的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行政機關設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視窗、指定的查閱場所進行查詢,並提供詳細的查詢方法、具體地址等。能夠在答覆時提供具體內容的,可以同時提供。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
5.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對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市或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諮詢。
6.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後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重新計算答覆期限。
7.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
六、費用收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七、提供信息不準確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八、附則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制度執行。
九、本規定自2012年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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