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辦法

2015年2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5〕19號印發《福建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辦法》。該《辦法》共2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辦法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5〕1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機關:2015年2月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4日
通知,辦法,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15〕1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福建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暫行辦法〉等檔案的通知》(閩政辦〔2008〕114號)中的《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2月4日

辦法

福建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依法依規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遵循依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具體的工作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並將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諮詢。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提供規範格式的申請表。已設立政府網站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網路申請服務。
第五條 行政機關在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填寫規定格式的申請表。採用書面形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也可以委託他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傳真件等上方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應當及時登記、編號。已納入政府信息公開電子監察系統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信函、傳真、當面、電子郵件等非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個工作日內登錄電子監察系統按要求填報。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申請人溝通,可以詢問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用途,依法引導申請人正確行使申請權。
第九條 申請人的申請表不完備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申請人補正後重新提出申請的,受理行政機關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答覆期限。
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項目較多的,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按照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公開項目的方式予以調整。申請人不按照要求予以相應調整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書面答覆:
(一)申請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覆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七)要求行政機關為其製作、蒐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請人自行蒐集查閱,行政機關不另行匯總、加工、重新製作;
(八)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誌、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通過公開渠道獲取,不再另行提供;
(九)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可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檔案館進行查詢;
(十)行政程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行政機關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後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的同時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優先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辦理完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按照“一申請一卷”進行歸檔。歸檔的卷宗,應含文檔目錄、申請表、告知書、內部審批資料、信函郵寄單證、申請人受領簽收單據等相關資料。
已納入政府信息公開電子監察系統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信函、傳真、當面、電子郵件等非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完畢的2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錄入電子監察系統並進行辦結。
第十四條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登記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前款規定的政府信息屬於行政機關製作,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行政機關不予更正,並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前款規定的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申請人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的,確有經濟困難,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暫行辦法》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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