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試行)
  • 外文名:Guilin c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ublic information system (Trial)
基本信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受理,申請審查,申請處理,申請答覆,費用收取,附則,

基本信息

為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政府信息。

申請受理

(一)受理機構。
行政機關應確定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機構,並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二)受理原則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包括紙質文本或電子文本)。行政機關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後應當即時登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代理人申請時應出示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授權委託書。
(三)申請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審查

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首先對申請書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包括核對申請人相關信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請書形式要件齊備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辦法》(桂政辦發〔2008〕125 號)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申請處理

行政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進行分類處理。
(一)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答覆申請人。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提供詳細的查詢方法、具體地址等。能夠在答覆時提供具體內容的,可以同時提供。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採取書面形式,送達第三方徵求意見,並明確答覆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機關在內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機關職責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後方可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後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重新計算答覆期限。
(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與其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答覆的,可以不再處理。

申請答覆

(一)答覆期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 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二)答覆形式。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費用收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費標準依據《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財政廳關於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價費字〔2009〕86 號)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附則

政府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涉及依申請公開信息的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