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掛失

掛失當匯票丟失以後,有關當事人依法向簽發銀行申明,旨地預防冒領,確保當事人的權利。我國《銀行結算辦法》第二章第十三條第十五款指出“持票人必須妥善保管銀行匯票,嚴防遺失。如果遺失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持票人應當立即向兌付銀行或鑒簽發銀行請求掛失。在銀行受理掛失前(包括對方銀行收到掛失通知前)被冒領,銀行概不負責;如果遺失了填明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銀行不予掛失,可通知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兌付銀行、簽發銀行,請其協助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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