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銀川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規定》意在為了加強我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銀川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8-01
  • 生效日期:1996-08-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805
【發布文號】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發布日期】1996-08-01
【生效日期】1996-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88號)
《銀川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規定》業經1996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韓有為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具體內容


銀川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臨時建設,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使用期限在兩年以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廣告牌、畫廊、招牌、櫥窗、圍欄、報刊亭、電話亭、固定攤點等設施。
臨時用地,是指使用期限在兩年以內的各類建設用地。
第三條凡在本市建成區內(以規土局定期公布的建成區範圍為準)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必須堅持“從嚴審批、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銀川市規劃土地管理局是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批建成區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市轄區負責行政區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工作,依據本規定與市規劃土地管理局共同檢查、監督、處罰之。
第六條嚴禁在下列範圍內審批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已經審批的,應立即拆除。
(一)道路兩側已建成的永久建築物之前地段;
(二)綠化用地;
(三)上、下水等管線上方;
(四)影響市容景觀和交通安全的;
(五)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地段;
(六)主要街道道路紅線以內;
(七)高壓線走廊;
(八)溝、渠等水利設施保護範圍內;
(九)停車場;
(十)消防通道;
第七條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實行《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證書》制度,並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有地單位和個人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臨時建設用地位置、規模、使用期限、用途,並附建設工程平面圖;
(二)審批機關指派專人現場踏勘,提出初步審批意見,交主管領導研究審批,於15日內答覆申請人;
(三)經批准後,按不同使用性質交納有關費用(按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放驗臨時建設工程灰線,核發《臨是建設和臨時用地證書》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八條在審批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時,涉及公安、交通、城建、房管、市政、園林等部門管理許可權的,應徵得其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審批。
第九條取得《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證書》後6個月內未開工的,批准手續和簽發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條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為兩年以內(從發證之日計算)。
期滿後用地人必須自行拆除,恢復原地貌。確需延期的,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在使用期內,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自行拆除,退還臨時用地,並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嚴禁改變批准用途和私自轉讓、買賣批准手續和證件,嚴禁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工程設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頒布前單位或個人使用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影響城市建設、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由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責令拆除,或者由使用者自行拆除,恢復地貌;
(二)對已建成而未辦理手續且暫不影響城市建設、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按本規定申請補辦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手續;
(三)對原已建成並辦理了臨時建設和使用臨時用地手續的按本規定重新換髮《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證書》。
(四)在本規定實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補辦手續和重新換髮“證書”的,按本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分別給予責令停建、期限拆除或沒收違章建築物、構築物,並對當事人處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批准用途的,改變批准內容進行建設、使用的;
(三)期滿未補辦手續的;
第十四條買賣或轉讓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個人並處以5
00元至1000元罰款。
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拒絕、阻礙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城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銀川市規劃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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