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由銀川市人民政府在1998年7月27日發布的地方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外文名: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ity greening in Yinchuan City
  • 時間:1998年7月27日
  • 屬性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
簡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簡介

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銀川市的城市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銀川市城市規劃範圍內的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綠地包括以下七類:
(一)公共綠地:是指向公共開放的市級、區級、居住區級公園,小遊園、街道廣場綠地以及植物園、動物園、特種公園等;
(二)單位附屬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行政企事業單位庭園內以及公共設施附屬的環境綠地;
(三)居住區綠地:指居住區內除居住區級公園,小遊園和街道權以外的庭院、樓間綠地;
(四)生產綠地: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防護綠地:城市中用於環境、衛生、安全、防災的林帶、綠地;
(六)風景林地:指城市內依託自然地貌、美化改善環境的林地和近郊風景名勝區;
(七)交通綠地:指所有道路的分車綠帶、中心綠島林蔭道綠化及行道樹。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內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權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都應當愛護城市綠化成果,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無故不履行全民義務植樹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五條

銀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各區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銀川市綠化規劃應在銀川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經批准後,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城市綠化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按程式報批。

第七條

城市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公園綠地不低於70%;
(二)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舊城改造區不低於25%;
(三)新建市區主幹道不低於20%,次幹道不低於15%;
(四)市區內鐵路及乾渠、乾溝的防護林寬度應不少於30米;
(五)單位附屬綠地一般不低於30%。其中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低於20%;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於30%,並根據國家規定設立不少於50米寬的防護林帶;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綠地率不低於35%。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標準進行建設的單位必須經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不足面積和地段等級交納易地綠化補償費,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綠化建設。

第八條

各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依據規定的綠化面積每平方米按100?/FONT>200元建設標準進行配套綠化建設,並納入工程總概算。

第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綠化工程竣工後,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及涉及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全市性、區域性公園、大型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和居住小區、組園級住宅及其他建設工程的綠化設計方案,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三)大型綠地(含市級、區級公園)內建築工程的設計方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用改變,時需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三條

市區內公區空地、沿渠(溝)堤岸及三年內不進行建設或者拓寬的道路兩側國有土地空地,可以由綠化部門先行植樹或建設臨時用地,建設需要時土地應當讓出,地上附首物,建設單位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十四條

單位現有綠地比例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院內空地只能作為綠化用地,不得再增加新的房屋建(構)築和硬化地面。

第十五條

有礙園林綠地景觀的建設項目,規劃土地部門在審批項目時,需徵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六條

規劃綠地和已建成的綠地嚴禁擅自占用。因國家建設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綠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綠地的,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與綠地管護單位簽訂臨時使用綠地協定書,期限不超過兩年,並在臨時用地期滿後按原樣恢復綠地。

第十八條

嚴禁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綠籬。因建設確需砍伐或者移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處一次砍伐、移植喬木三十株或者灌木二十叢或者綠籬三十米以下的(均含本數),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一處一次砍伐、移植喬木三十株或者灌木十叢或者綠籬三十米以上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政批准。
經批准砍伐和移植樹木的,應當對樹權所有者給予補償,並按“伐一補三”的原則予以補栽。原地無償補栽的,可交納樹木補栽所需費用,由綠化部門異地補栽。
因搶險救災和處理事故等緊急情況需砍伐樹木的,可無行處理,事後三天內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十九條

因敷設通信電纜、輸電、燃氣、供水、排水管道等市場公用設施而損毀滅城市綠地、林木的,在設計時和施工前,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和補償措施。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和設施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蓋房或者圍圈樹木;
(二)在綠地放牧、狩獵、捕鳥、堆放材料、亂倒、亂扔廢棄物或者取土採石、開荒種地;
(三)在樹木、花卉、綠籬附近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燒樹葉、廢棄物;
(四)向樹木、花草傾倒污水、熱水等危害物;
(五)在樹木上釘栓刻劃、攀折花木和任意採摘樹葉、花果,踐踏草坪;
(六)在公共水面炸魚、破壞水生植物;
(七)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和重點保護樹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重點保護樹木的,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政府批准,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遷移工作。遷移費用由申請遷移單位承擔。
對影響古樹名木和重點保護樹木生長析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一)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進行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報送審批綠化工程方案;逾期不報送的,處以綠化工程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的罰款;
(二)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綠化工程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三)擅自占用城市規劃綠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綠地的,責令限期歸還城市綠地,恢復原狀,並處占用綠地面積應當繳納占用綠地費五至十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已形成的非法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是沒收;
(四)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滿後未及時按原樣恢復綠地的,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仍未恢復的,處以應交占用綠地費五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五)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綠籬的,責令停止損害,賠償損失,並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六)損害城市綠化和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已建的非法設施,賠償損失,並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
(七)擅自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重點保護樹木的,責令停止砍伐或者遷移,賠償損失,並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捍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永寧、賀蘭兩縣及銀川市郊區城鎮規劃區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銀川市園林局和銀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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