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決定在1996.09.12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9.12
  • 實施時間:1996.09.12
為了進一步明確《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的含義,理順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用地審批程式,省政府決定,將《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改為:
進行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城市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單位、個人應當持城市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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