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是銀川市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綠化、美化市容,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greening in Yinchuan
  • 發布日期: 1995-02-17
  • 生效日期: 1995-03-01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第五章 附則,

簡介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1994年1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5年2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綠化、美化市容,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綠化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城市規劃範圍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凡駐銀川市的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都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綠化系指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植樹、種花、種草、育苗及園林綠化設施等建設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地包括: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綠地和城市道路綠地。
第四條 城市綠化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科學管理,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 銀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各區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銀川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協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搞好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包括城市綠化,規劃中確定的綠地和現有的綠地末經法定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用途。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年度綠化計畫和中長期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項城市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綠化規劃留足綠化用地。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綠化用地規定所占比例審批建設項目規劃方案,以確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綠化用地規定進行綠化建設的單位,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交納易地綠化補償費,實行易地綠化。
第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新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委託園林綠化設計部門或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城市綠化工程設計,要體現歷史文化傳統,突出地方和民族特點。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和設計方案,必須按規定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條 綠化資金實行財政撥款和多渠道籌集相結合的辦法。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單位應當在預算內安排相應的綠化經費。綠化經費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條 綠化工程應和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按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
對未按規定設計完成綠化任務的單位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責任單位交納實需綠化費用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代為綠化。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其它綠化義務。對拒絕或不能按期完成綠化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綠化費,代為綠化。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綠化的建設,免收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十四條 國家保護樹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城市綠地和樹木實行專業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並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管理和保護:
(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城市道路綠地及風景林地由各級園林綠化部門負責;
(二)公路、溝道、渠道、鐵路兩側的綠化及其管理維護分別由公路、水利、農業、園林、鐵路等部門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的綠化及管護,由居委會或管委會負責,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指導、督促、檢查;
(四)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用地範圍內和門前責任地段的綠化建設及管護;
(五)私人院落里自費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個人應精心管護。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其它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並按有關規定交納臨時使用費。因使用造成綠地損害的,由使用者負責恢復或賠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或移栽樹木,必須按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準伐證或準移證方可進行。經批准砍伐或移栽的樹木應給樹權所有者賠償損失,並按伐一補三的原則在當年或次年內補栽。原地無法補栽的可交納樹木補栽所需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易地補栽。
第十七條 因建設施工開挖溝槽,損傷樹木根系、影響樹木生長的,建設施工單位應事先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施工方案和樹木的保護措施,並交納保證金。施工完成後,視樹木情況退還或扣留保證金。
第十八條 為保護架空線路、地下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移植樹木時,由線路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方案進行處理,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百年樹齡以上的樹木、有歷史價值或紀念意義的樹木以及稀有珍貴樹木均屬古樹名木;樹齡五十年以上的樹木為我市重點保護樹木。古樹名木和重點保護樹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和標誌,實行統一管理散生於各單位範圍的古樹名木和重點保護樹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在單位或住戶負責管護,嚴禁砍伐或遷移。
第二十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一般不準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如需臨時開設,須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持許可證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凡從外地引進、調入的樹木、花草、種籽、苗木,必須按國務院頒發的《植物檢疫條例》進行檢疫,不符合檢疫手續的種苗,按有關規定處理。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城市綠化樹木的病蟲害防治工作。樹木發生病蟲害時,樹權單位及管護部門應及時採取防治撲滅措施。自己無力防治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統一防治,防治費用由樹木權屬所有者承擔。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和各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它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並可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和重點保護樹木或者因養護不善使其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五)城市建設項目附屬綠地面積沒有按照規劃要求實施、小於規定指標的;
(六)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在完成後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尚未完成附屬綠化工程的;
(七)未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城市公共綠地開設臨時商業、服務網點的;
(八)樹木發生危險性病蟲害,未採取防治措施使之傳播蔓延造成較大危害的。
第二十五條 未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處以罰款。造成的其它損失,應按價賠償,已形成的建築物或其它設施限期拆除或沒收。
第二十六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罰款時,要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單據。罰沒款和財物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廉潔奉公、嚴格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監督不力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自接到複議書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的問題,由銀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95年3月1日起執行。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銀川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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