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

國家當然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複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採取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的方式。美國是釣魚執法實施比較多的國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釣魚執法具有某種誘導性,一直以來也飽受爭議。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控告罪犯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釣魚執法
  • 外文名:entrapment
  • 別名:執法圈套
  • 運用範圍:法律取證
產生原因,實行方式,執法動機,美國相關案例,社會反響,專家質疑,程式違法,社會危害,法律制定,公民被捕,進展現狀,事件回顧,相關事件,專家分析,張軍事件,事件經過,進行起訴,央視質疑,公眾反應,後續處理,最終結果,其他案例,

產生原因

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比如查處毒品按數額獎勵、查處黑車和賣淫嫖娼、賭博等按罰款提成等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大有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泛濫成災之勢。眼前發生的問題,不算最嚴重的。僅就查處黑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2008年3月9日《東方早報》)。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早些年,媒體還披露過在甘肅省,在短短一年時間裡,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與同一個毒販合作,分別製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一審被判死刑、一人一審被判死緩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極端惡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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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西安警察被曝聯手性工作者“釣魚抓嫖”西安張先生向媒體爆料,稱自己被警察“釣魚抓嫖”,交了3000塊罰金沒有任何處罰證明。記者按照曝料線索,在髮廊外暗訪多日發現:警察抓捕並無固定時間,不屬於定時巡查;抓人時總有一輛無牌麵包車出現帶走嫖客和小姐;小姐20分鐘內返回按摩店繼續營業;嫖客被罰。
事件最新進展: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廟派出所“設伏抓嫖釣魚執法”的相關案件有了最新進展,原胡家廟派出所所長、教導員等6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出庭受審。昨天的庭審從上午11點開始直到下午5點多,庭審仍在繼續當中。共有6名被告坐在被告席上。分別是胡家廟派出所原所長李某、胡家廟派出所原教導員劉某,2名涉案的正式民警和2名參與此案的社會閒散人員。據悉檢察機關是以涉嫌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對胡家廟派出所原所長李某、胡家廟派出所原教導員劉某提起公訴的,對其他4名涉案人員均以濫用職權罪提起公訴。據了解,從2009年開始,胡家廟派出所原所長李某、胡家廟派出所原教導員劉某就商議對民警所罰款項提成獎勵。民警白某、劉某等多次在轄區內抓嫖,對當事人罰款後獲得提成。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髒的利益目的,用盡手段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守法公民違法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間基本的和諧與互信,使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盔甲,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同時,還有可能隨時隨地陷公民於危險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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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呈不斷向社會擴充“執法力量”之勢,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公然在社會上“招聘”大量“鉤子”,也就是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使社會誕生出大量不從事生產性、創造性勞動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公權力的公信陷於崩潰的危險邊緣。
個案維權有可能局部討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動不了“釣魚執法”被權力濫用的根。要對“釣魚執法”斬草除根,必須先從源頭上宣判“執法經濟”的死刑,並且嚴格限制公權力機關以各種方式在社會上“聘用”各種社會人員。一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非考勿進、非有編制勿進;另一方面,任何執法機關都是由納稅人供養,沒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樣“按業績提成”。
1996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任何行政部門都沒有權利私自處理罰沒款,都要上交國庫”,但各地財政一般會按40%到50%的比例將罰沒款返還給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部門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還給各分支機構,此辦法被俗稱為“兩次五五分成”。這就等於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與個人聯手設套盤剝司機。面對如此強勢對手,絕大多數司機除了乖乖挨罰,哪有半點回手之力?
從這個利益鏈條中,我們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頭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給交通執法部門經費或所給經費很少,不足以維持部門生存,而是寄望於其創收;中端是執法部門,執法單位創收多少與單位和領導的績效考核掛鈎,創收得越多,單位提成和政府財政返回得就越多,領導和員工的獎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執法人員,單位又將創收任務分解給每一個執法人員,並與個人獎金、福利、考核、提職加薪等掛鈎。這樣就在地方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之間結成了一個公權力與私利錯位糾纏的利益共同體,共同體及其成員的目標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執法部門法治意識比較淡薄,特權思想還很嚴重,辦事隨意。由於利益的驅動,更不把法律當回事,以致以罰代法屢禁不止

實行方式

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畫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執法動機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為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為證據。但是,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卻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從動機上來看,行政執法機構的違法執法有兩種情況,一是為了遏制部分違法行為的泛濫趨勢而採取的過激方式;一種是為了某種利益而進行的理性選擇。第一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遺憾,各地所暴露出的違法執法行為,基本上屬於第二種類型———執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與自己的利益有關,並可能為此進行相應的理性策劃。

美國相關案例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複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採取釣魚執法的方式。美國是實施釣魚執法比較頻繁的國家。第71屆金球獎最大贏家《美國騙局》,即改編自FBI歷史上最著名的釣魚執法案,揭露了華盛頓多位重要領導人物的腐敗。
釣魚執法曾被用在調查兒童色情犯罪案件中,也曾是反腐利器,效果顯著。當然,他們的行動也並非無往不勝,因此飽受非議。
比如,隸屬於美國法務部的菸酒槍械爆炸物管理局,多次故意讓亞利桑那等地的槍械店通過非法途徑銷售槍枝,來追蹤槍械的流通情況,以此打擊墨西哥黑幫的毒品交易以及對美國的滲透。
2009年,該局啟動有史以來最大的槍械釣魚行動,代號“速度與激情”,試圖一舉打掉整個地下槍械交易網路。行動中,可疑買主購買武器後,執法人員不截查,而是選擇監視買主,“放長線釣大魚”。但整個行動僅僅抓獲一些“小魚小蝦”,2000多支“餌槍”下落不明或落入毒販手中。這一釣魚行動被稱為美國史上“最失敗的釣魚行動”。
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聯社的名義以及模仿《西雅圖時報》網站,製造虛假的新聞網頁並植入惡意軟體“釣魚”,來追查一名發出炸彈恐嚇的嫌犯。一般只有網路犯罪分子才會用網頁傳播惡意軟體,FBI卻自己踏入禁區。此舉遭到媒體和隱私保護團體炮轟。
FBI“釣”色情狂的手法也算是獨樹一幟——自營兒童色情網站。2012年11月,FBI查封一家傳播兒童色情信息的論壇。FBI不但沒有第一時間關閉該論壇,還繼續運營該網站長達2周。
FBI發布色情信息,共享超過10000張兒童色情圖片,試圖確認5600名用戶的身份,結果只有一個嫌疑人的電腦被掌控……人們認為靠運行色情網的方式來“釣魚”,其惡劣程度不亞於為抓毒販而率先提供毒品。FBI成了“沒有犯罪,製造犯罪”典型。
美國緝毒局(DEA)早前也被揭發以一名紐約女性的名義,建立一個臉譜(Facebook)帳戶來確認一個販毒集團的其他疑犯。此假帳戶上甚至有該女子僅穿內衣褲的照片。

社會反響

專家質疑

“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據國家稅制要求,打黑車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車採取“以惡治惡”方法不可取,“打擊時要將打擊黑車和‘好意搭乘’嚴格區別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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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教授質疑,對“非法運營”法律上無明確界定。而在西方國家,為節省能源,政府還推廣拼車行為。如果幫助路人也算“非法運營”,以後有病求救誰還敢停車。應松年教授認為“鉤子拔鑰匙”行為是一種強制行為,強制行為須有法律授權。他似乎在配合執法,但若無法律授權,那與搶劫有何區別?協管人員和鉤子似乎都參與了執法,需要明確執法主體。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民眾可以取證、錄音、舉報,但拔車鑰匙等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權,不能隨意委託別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場方式,協助抓一個車給多少錢。

程式違法

儘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驅動。回顧類似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現在“魚鉤”上晃蕩著的,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之心。滬上私家車車主張先生因為惻隱之心竟然引來“非法營運”的橫禍。張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動了惻隱之心搭其上路,結果,“搭客”拔了他的鑰匙,車外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還被雙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駕駛證和行駛證。對方告訴張,他們是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要他交錢才能拿回車,在各種壓力下,最後張交了1萬元才取回車。近年來執法部門“釣魚”讓普通公民成為“違法者”而進行處罰的案件層出不窮,上海甚至發生過司機殺死“鉤子”的事。

社會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倍受公眾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一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釣魚執法過程釣魚執法過程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非法運營”。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誘惑取證應受到嚴格限制,它絕不能由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對“執法”有利益訴求,傾向於“引誘”當事人。而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情感,敗壞了公德,今後那些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幫助。
它更會引發嚴重的衝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惡劣程度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式正義。加緊行政程式立法,將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式正義的籠子裡,“釣魚式執法”才會真正退出歷史舞台。

法律制定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為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上海即將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釣魚執法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份新檔案還明文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通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為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法制專家認為,上述規定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公民被捕

進展現狀

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匈牙利布達佩斯城市法院判決對兩名中國公民臨時逮捕並聲明引渡條件成立。看來,中國公民袁宏偉和李禮兩人被引渡至美國,似乎已成定局。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黃風教授告訴記者,類似事件屢有發生。
2007年,中國湖南的一名企業家袁宏偉與美國一公司有智慧財產權糾紛,被對方以談判名義誘騙至英國遭逮捕。袁宏偉後來因倫敦一家法院逮捕令在姓名拼音上的拼寫錯誤僥倖得以回國。
3年後,美國誘捕中國公民的事情再次發生。這一次,涉案的兩名中國人沒有那么幸運。

事件回顧

2008年底,中國公民憲宏偉從網上看到了英國航空航天公司BAE銷售的一款PROM晶片產品,這款晶片性能先進,是存儲器件替代品。
憲宏偉是從事計算機行業的,對晶片感興趣並不稀奇。於是,他通過郵件與其美國分公司的銷售經理Timothy Scott取得聯繫,詢問購買該晶片的可能性。
Timothy主動並鄭重推薦了美國的Habor Trade International(HTI)公司,並強調HTI公司是BAE公司在憲宏偉所在地區(中國)的唯一經銷商,非常樂於滿足該地區的採購需求。
2009年4月,袁宏偉開始與HTI公司負責人Malcolm Lee通過電子郵件和越洋電話進行聯繫。在聯繫中,Malcolm Lee多次明確表示:他以及他的公司在該類產品的國際銷售方面很有能力,表示如果相關產品涉及到美國出口許可證的問題,他可以找到合適的辦法滿足當事人的採購要求。
憲宏偉曾明確提出通過物流公司正常進口報關,在北京交貨。但此建議被Malcolm Lee堅決否定。當問及原因時,他並沒有直接說明。
2009年10月,憲宏偉與Malcolm Lee在網上談成40片PROM晶片的採購意向,隨後通過電匯支付了第一筆預付款近2萬美元。
2010年3月,根據Malcolm Lee的建議,憲宏偉和他的同伴李禮與其在印尼雅加達會面。在這次會面中,Malcolm Lee告訴他們可以考慮在紐西蘭等地設立分公司出口產品。
2010年5月,Malcolm Lee主動提出在匈牙利交貨,稱匈牙利是其亞洲交易的基地。他還要求必須與憲宏偉親自會面,很強硬地表示他只見本人,任何第三方都不見,如果憲宏偉不去匈牙利,他就斷絕合作。同時,Malcolm以第一筆預付款相要挾,催促威脅憲宏偉匯出第二筆預付款。因擔心預付款被侵吞,憲宏偉隨後支付了第二筆預付款,並答應了Malcolm Lee的要求。
2010年9月1日早晨6:30左右,憲宏偉和李禮乘飛機抵達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讓他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在機場,他們還沒入海關,便被匈牙利警方逮捕。
倆人被拘捕的第二天,匈牙利布達佩斯城市法院便迅速開庭審理美國的臨時逮捕和引渡請求。
在法庭未通知中國大使館、斷然拒絕當事人與中國使館聯繫要求的情況下,在兩名中國人沒有時間聘請律師而只能被迫接受法庭指派律師的情況下,庭審開始了。記者通過庭審記錄看到,首先,主審法官解釋了國際通緝令。通緝令稱,PROM晶片是由一家美國製造商生產的抗輻射可程式的唯讀存儲晶片,可用於軍用以及高輻射環境的宇航系統,例如外太空。這一產品列在美國國防物品清單及武器限制出國清單和ITAR(國際武器交易規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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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宏偉和李禮這才知道一直在跟他們交易的Malcolm Lee是美國的臥底特工。
而早在2010年6月9日,美國法院已針對憲宏偉和李禮發出了逮捕令。2010年8月25日,美國法務部刑事局國際事務辦公室就向匈牙利政府秘密地提出為引渡目的對上述兩名中國公民實行臨時逮捕的請求,理由就是:他們蓄意繞過美國出口管制法律,企圖在沒有獲得任何出口許可的前提下購買受控微處理晶片,違反了美國的《武器出口控制法案》和《國際武器貿易條例》。
而憲宏偉和李禮開始並不知道這種產品列入武器限制出口清單中,雖然後來臥底特工告訴他們需要出口許可證,但也一直保證可以幫助他們解決這個問題。憲宏偉和李禮就這樣中了圈套。
在庭審中,法官還告知了兩被告有兩種引渡類型。
一種是被告人同意引渡。在這種情況下流程會簡化,對被告人的關押時間也會縮短。拘押的最長時間是6個月,但可以根據情況延長至兩年。根據匈牙利與美國之間的協定,如果引渡相關檔案在60天內沒有提供,被告人可以被釋放,但這並不意味被告人在60天期滿時一定被釋放。一旦他們同意被引渡,他們將不能再收回該意見,而且他們將根據美國提供的證據被扣押。
另一種是不同意被引渡。但他們也可能在匈牙利法院允許的前提下根據美國提供的證據被扣押。
在沒有得到任何法律幫助的情況下,憲宏偉同意了引渡。李禮開始要求引渡回中國,但法官告訴他,法庭只能將他引渡到美國,中國法律不起作用。李禮又請求聯絡中國大使館,稱不了解使館的意見前不能作出決定,主審法官稱裁決後可以聯繫中國大使館,並告知被告人沒有觸犯匈牙利法律,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來自美國。李禮不再堅持,同意了引渡。
而法庭指定的辯護律師稱,沒有發現任何滿足阻止引渡的條件,根據兩被告人的描述,建議採取簡易引渡程式。而法庭指派翻譯沒有解釋任何法庭程式和法庭檔案內容,僅促使憲宏偉、李禮簽署了自己完全看不懂的匈牙利語檔案。
就這樣,法庭依法判決對兩被告人臨時逮捕並聲明引渡條件成立。
兩名被告人隨後委託了新的辯護律師並提出抗訴,但法庭認為,之前法庭委派律師已經放棄了可能的法律糾嘗手段,因此根據匈牙利法律,在本案中新的委託律師已經不具備抗訴條件,駁回抗訴請求。記者注意到,包括翻譯的時間,庭審只進行了一個小時。

相關事件

據悉,此類事件已發生多起。曾有國內商人也是在網上看到一產品,跟美國生產公司聯繫後,對方告訴他可以參加展銷會購買,在對方全程提供接待後,買到產品的中國商人去機場的路上被告知,沒有許可證,產品不能帶走。後來,這名商人才知道接待人員全部是FBI,這名中國商人的官司打了兩年多,最後通過訴辯交易,在認罪的前提下才得以回國。

專家分析

看來,憲宏偉和李禮兩人被引渡至美國,似乎已成定局。在國際刑法專家、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黃風教授看來,正是美國和匈牙利對司法正當程式的嚴重違反,使得兩名中國公民處於任人宰割的境地。
首先,根據匈牙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和匈牙利與美國簽訂的引渡條約,在簡易引渡程式下,被引渡人將喪失在一般引渡情況下所享受的“特定性原則”的保護。也就是說,一旦實施簡易引渡,美國有權在未徵得匈牙利主管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對被引渡人在引渡前的、未列入引渡請求的任何其他行為進行刑事追訴、採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將其移交給第三國。
由於簡易引渡將使被引渡人喪失“特定性原則”的保護,匈牙利法律明確規定:在啟動簡易引渡程式之前,法官必須向被請求引渡人告知並警示上述法律後果和風險。而布達佩斯城市法院根本沒有遵循上述法定告知程式。
第二,依照匈牙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81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庭應當與憲宏偉和李禮分別製作和簽署關於同意引渡的“單獨筆錄”。法庭同樣沒有製作這份“單獨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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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據匈牙利與美國簽訂的引渡條約規定:“如果犯罪是在請求國領域以外實施的,當被請求國法律對在類似情況下實施於其領域外的犯罪也規定處罰時,應當準許引渡。如果被請求國法律未做規定,被請求國政府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其裁量允許引渡。”
兩名中國人被指控的行為是在美國以外實施的,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匈牙利法律規定對此類域外行為也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引渡。但是按照匈牙利刑法規定,非匈牙利公民在境外實施的行為受追究的只有三種情況:危害國家罪、反人類罪以及匈牙利法律和行為地國家的法律都追究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當憲宏偉和李禮的行為按照中國和印尼的法律也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時,才有可能構成可引渡犯罪,但是法庭對此沒有進行任何調查。
黃風教授認為:法庭在不掌握且未查明被指控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國家法律的情況下,就匆忙宣布該行為符合引渡條件,是沒有充分根據的,也是非常輕率的。違反國際公認的法律原則。
仔細分析整個事情的經過後,黃風告訴記者:“兩名中國人的行為只是美國法律單方面規定的犯罪,在中國境內並不違法。美國誘捕中國公民是對個人權利和國家司法主權的雙重侵犯。”
據悉,按照國際公認的法律原則,美國警方只能在其境內採用秘密偵查的手段,如果在境外進行秘密偵查或者“控制交付”,則只能針對國際犯罪,且必須經過外國政府的同意。美國特工擅自將自己的刑事偵查活動延伸到中國和印尼境內,已構成對這兩個國家司法主權的侵犯。
“一般人很難知曉某項民用技術或產品是否被列入了美國禁止出口的軍用品清單。美國特工設圈套誘捕中國公民的做法,不僅讓中國商人失去了安全感,也讓全世界與美國打交道的商人失去了安全感!”黃風說。
而此次誘捕地為何選擇匈牙利?業內人士分析,匈牙利的引渡制度是最寬鬆的,引渡條件也是最簡單的。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誘捕行為是精心計畫好的。

張軍事件

事件經過

上海城市交通執法大隊“釣魚”執法,因觸及了人們的道德底線而遭輿論質疑。此番輿論潮起《無辜私家車被以黑車罪名扣押,扣押過程野蠻暴力》的網帖。網帖稱,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領張軍(化名)因好心幫載自稱胃痛要去醫院的路人,結果卻被城市交通執法大隊認定為載客“黑車”,遭扣車與罰款1萬元。黑車屬於非法營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軍事件經過張軍事件經過
原來那名路人是執法大隊的“鉤子”,專門誘人入瓮的。該名“鉤子”還強行拔掉張軍的車鑰匙,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當時他第一反應是碰到強盜打劫了。他想打電話報警,電話也被搶走。張軍稱自己被雙手反扣,還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駕駛證行駛證。對方告訴張,他們是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人。之後兩周有相似遭遇的人先後找到張軍,講述了自己類似被“釣魚”執法的經歷,多數發生在2009年9月14日、15日、16日、18日。
受騙車主多為公司上班、有兩人為私人老闆司機。欺騙他們的“鉤子”各出奇招,有說“家人出車禍急著趕去”,有扮成急著要生孩子的孕婦,甚至還有“鉤子”一手吊個鹽水瓶去攔車的。至於故意要給他們路費、強拔車鑰匙、“扭住胳膊”帶離小車、扣車及罰款萬元等“釣魚”流程和張軍遭遇一致。對此,閔行區相關部門公開在電視媒體上表態,他們的執法是合法的。
據了解,早在1992年上海開始打擊黑車時,“鉤子”就出現了。民間鉤子數量在2006年激增,皆因規定舉報有獎,每輛次獎勵500元。當年,甚至還出現了一名女“鉤子”被黑車司機殺害的惡性事件。 這些職業舉報人形成了有組織的群體,一般有一個“鉤子頭”和執法人員聯繫,每個“鉤子”頭各有地盤。一個成熟的鉤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證據充分,月收入少則三五千,多則五六千元;鉤子頭一年可達十幾萬。一條黑車執罰產業鏈似乎悄然形成。

進行起訴

中國網10月10日報導 昨日中午,上海“閔行倒鉤案”當事人張軍(化名)的代理人、郝勁松接到閔行區人民法院電話,張軍訴上海市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一案已經立案。從提交訴狀之日起算,昨日是法律規定立案時效的最後一天。
2009年9月8日,上海一位白領張軍(化名)因好心捎了一位自稱胃痛的路人,結果遭遇“倒鉤”——運管部門釣魚執法,張軍被扣車罰款一萬。事件引發強烈反響,上海的報紙、電視台、電台都介入報導,網路輿論幾乎一邊倒地批評這樣的執法手段。9月16日晚,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劉建強走進上海本地電視台的新聞節目,對主持人提出的幾點質疑均以“不清楚”、“不能透露”、“這是工作秘密”作答,大多網友對此表示不滿,並稱此事仍然疑點重重。
當事人張軍在9月28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退還罰款。但並沒有提出要求賠償與道歉。“我在中午收到了法官的電話,本案已經立案。”張軍的代理人、郝勁松表示,不索賠是因為害怕又生枝節。“一個政府的權威由其一貫的良好作風,如民主、公平、公正、透明的形成,人們發自內心的對其產生信任。倒鉤事件則會導致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減退,特別是執法大隊一方面標榜自己的良好執法形象,提倡市民展現良好素質,一方面卻鄙視並打擊張軍好心載人的行為,這會更嚴重的導致政府權威和公信力的減退。”郝勁松認為,“倒鉤”實為欺詐,與誠實信用原則不相符合,對社會的公序良俗也是沉重打擊。如果連最應講究誠信的政府也要採取欺詐的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執法犯法,侵害公民的權利,這是非常危險的,這將導致一個社會的崩潰。
釣魚執法
此案在社會引發了廣泛討論,知名作家韓寒在部落格寫道,在這個社會上,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裡有急事需要搭車,有人願意讓你上車是很罕見的,這樣的人是珍稀的物種,是單純的好人。閔行區交管部門做的事情說簡單點,就是將這些單純的好人從茫茫車海中分辨出來,拘押下車然後罰款一萬。

央視質疑

20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10·14”事件的調查報告。當晚,央視新聞頻道和經濟頻道都聚焦了上海“釣魚執法”,並在報導中對調查報告提出了質疑。
在《新聞1+1》欄目中,白岩松提出,執法部門“胃疼關你什麼事”的思路會破壞社會的道德底線,人們會因此不敢做好事了。白岩松還提出,在一輛車上的兩個個體,究竟信誰的說法呢?如果有明確的證據,有錄音,那是不是就說明存在“釣魚”式執法?如果沒有錄音,只是嘴上的說法,那憑什麼只認定乘客說法,不認定司機的呢?
《經濟半小時》在報導的最後對“釣魚”事件提出了“拭目以待看誰在違法”。如果“釣鉤”和執法人員採用虛假線索,就是故意捏造事實,屬於誣告陷害行為,而如果他們領取了獎勵金,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更涉嫌詐欺罪。
在新聞發布會上,央視記者多次詢問乘客身份問題、是否存在“釣魚”問題,執法部門的回答則是遮遮掩掩。央視記者劉楠透露,在反覆追問下,調查組對乘客的最終描述是——一位有正義感的舉報者。此前,在張軍事件中,閔行建交委官員也是說乘客是有“正義感的人士”。

公眾反應

上海驚見防釣魚車,車主貼出最牛車貼,“防止釣魚,拒絕搭乘”。地點在上海的徐家匯,是一輛外地牌照的開瑞,就停在路邊,從這車經過的人都在行注目禮,還在笑。連海報上的世博會吉祥物也在對著這輛車笑,海報上還有一行字:“城市讓生活更美好!”說的多么好哇!
寫有“禁止釣魚”的私家車寫有“禁止釣魚”的私家車
成都一私家車主姚先生的“防釣魚”車貼很有創意:“本車拒絕一切搭載求助,臨盆產婦、車禍、中風、觸電、溺水都不關我事,尤其是胃疼的!”

後續處理

類似的現象已經引起媒體高度關注,CCTV《今日說法》欄目就關於上海閔行區的“釣魚執法”事件展開過報導。認為這種方式是不恰當的。上海新聞接連報導過這種事件,引起了大家的熱烈關注。這種現象,是對法律的踐踏,對廣大善良民眾赤裸裸的侵犯。
人民日報對釣魚執法評論為釣魚執法危害猛於虎如果對一些非法行為——尤其是政府部門的非法行為,以一種不痛不癢、置若罔聞的態度,任其滋生泛濫,長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嚴、社會的公德意識都將大受損失。
這種現象如果任其發展,後果將不堪構想。有關部門對這種問題已經高度重視,在新聞播出後,上海有關部門已經採取了措施,一部分人已經開始被接受調查,隨著調查的深入,某些人將要被追究法律責任。有些區縣已經緊急叫停了這種釣魚執法方式。一些執法部門也開始內部整頓,一些“魚鉤”也將面臨失業。有些區縣已經開始著手實施被扣車輛的返還,一些被冤枉的車主,也在陸續的領回罰款。當然不管最終結果如何,我們相信,正義總是會戰勝邪惡,光明總是會到來的。
上海市政府曾要求各區縣,對於釣魚執法事件,要迅速查明事實,及時公布結果。有關領導明確表示,絕對不能夠容忍釣魚執法,要求各區縣的執法部門,全面整頓,杜絕此類不良現象。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已經介入此事件。經過幾天的調查,初步查明,上海市各區縣均不同程度存在釣魚執法現象。各區縣的交通執法部門,為了創造罰款經濟指標,採取各種不正當的手段進行執法。嚴重損害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影響了全上海的社會風氣。一些執法部門,招募社會上的不良人士,充當誘餌,引誘私家車主上當,然後以暴力相威脅,採取強行手段奪取車輛。這是嚴重的違法事件,是強盜行為!!!並且採取巨額罰款。這種現象如果不能夠得到有效遏制,勢必導致社會的不穩定,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立。
經過初步的調查,全上海存在幾十個交通執法部門,基本每個區縣都或多或少都存在釣魚現象。據初步調查,全上海大約存在960名被雇用的釣鉤(就是那些乘坐別人車的人),這些人男女老少均有,年齡最大的79歲,最小的16歲,本地人約占百分之七十。
有些區縣已經明確規定,絕對不允許釣魚執法。對於已經發生的事件,各區縣相關部門正在考慮事後賠償問題。從目前得到的最新訊息,有些區縣的交通執法部門的負責人已經被停職接受調查,相信這些人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一些“釣鉤”也相繼落入法網,而且已經有大約70名“魚鉤”被警方控制。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魚鉤”會落網。有關部門希望廣大市民積極舉報,提供相關線索,早日將這些人繩之以法。多個區縣的執法部門已經開展被扣車輛的返還和罰款的退還工作。

最終結果

上海市釣魚執法最終結果:上海浦東新區今天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10.14"事件處理意見。浦東新區區長姜梁在通氣會上表示,"10.14”事件中確實存在使用不正當取證手段。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公布的調查結論與事實不符。浦東新區政府為此向社會公眾作出公開道歉。
經查明,原南匯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孫中界“涉嫌非法營運”事件中,確實使用了不正當取證手段。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將責成有關部門依法終結對該案的執法程式,並對當事人做好善後工作。
姜梁指出,上述不符誤導了公眾和輿論。為此,浦東新區政府向社會公眾作出公開道歉。並將啟動相應的問責程式,對直接責任人追究相應責任。
姜梁表示,浦東新區將深刻吸取教訓,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能力,同時繼續依法整治非法營運行為,加公交網路、出租行業建設和發展,努力營造規範有序的客運市場環境。

其他案例

2014年6月16日,美國逮捕兩名中國公民,指控其涉嫌走私軍用感測器。
美聯社稱,29歲的中國留學生蔡文通(音譯,下同)及28歲的中國人蔡博(音譯)因涉嫌企圖購買20台ARS-14軍事級感測器而被捕。訴訟檔案詳細講述了美國國家安全部特工偽裝成商人接近蔡文通、取得其信任並出售感測器的過程。兩人將面臨最高20年的監禁和100萬美元罰款。蔡文通稱,自己購買感測器是為了研究。
據報導,蔡文通就讀於愛荷華州立大學,曾是該校獸醫微生物與預防醫學部的一名博士生。
美聯社稱,2013年10月,蔡文通和蔡博與偽裝成一名感測器經銷商的美國特工碰面,因蔡文通酷愛美劇《絕命毒師》,為了取得其信任,該特工還帶他去遊覽了該劇的拍攝地。
美聯社稱,在“多次交流”中,臥底特工告訴蔡文通,他可以拿到感測器,但拿不到可靠的出口許可證,雖能通過“被證實的途徑”運往中國,但要冒被逮捕的風險。蔡博最終向該特工支付了3台感測器的訂金2.7萬美元。報導稱,蔡博在帶著感測器欲飛往中國時被捕,蔡文通隨後被捕。
近日,一則《南寧永新派出所釣魚執法黑幕》的帖子在網上熱轉。該發帖人稱,自己被當地警方“釣魚”信用卡“套現”後,以“送去坐牢”相威脅,逼她再釣“下家”。最後不得已向警方繳納了近2萬元罰款,卻沒有得到任何收據。發帖人名叫吳良彩,是一名身懷六甲的29歲孕婦。在實名舉報涉嫌釣魚執法的警察後,她被立案成為犯罪嫌疑人,目前處於取保候審狀態。
執法是嚴肅、神聖的,可加上了釣魚兩個字後,執法就喪失正當性,變成了違法。想想看,身為執法人員,以自己為誘餌,潛伏在旁,誘導你去違法,然後亮出身份,要求你繳納罰款,這能讓人心服嗎?釣魚執法之惡,惡在不擇手段的釣到目標後,目的不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威嚴,而是以法律為工具,想方設法為自己創收,為個人牟利,從這個目的出發,這類違法事件自然是越多越好,越多帶來的利益就越大。所以這樣的執法根本就是站在法律的對立面。釣魚釣魚,釣不到魚才懊惱,釣到了才開心。
而在廣西南寧的這起釣孕婦事件中,我們還看到了更大的惡。以往的釣魚執法事件中,一般釣到違法者也就到此為止了,收罰款放人,釣魚者喜笑顏開,被釣者滿腹怨氣,可是永新派出所將被釣到的孕婦關了一夜後,因為吳良彩一下子湊不到巨額罰款,竟然威脅孕婦再去釣魚。至於被迫去釣魚的孕婦要承擔多大的心理壓力,絲毫不管。吳良彩說,她至今還記得自己聽到這個“建議”時內心的震撼:作為警察,他們不知道這樣做的嚴重後果嗎?萬一“被釣魚”的人心存記恨,將會引起怎樣的連串報復!法律的底線被踐踏,人性的底線被突破,為了自己的貪婪喪心病狂到了如此地步。
被當魚釣和其後又被迫去釣魚的孕婦站了出來,實名舉報。一個普通的市民都能看到這樣做是不妥的,是與執法精神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馳的,難道那些警察就意識不到?只是利慾薰心之後,他們手中的權力已經由公器淪為私器。罰款沒有收據,釣出來的罪證成了威脅那些被釣者沉默的把柄,不站出來舉報沒事,一站出來舉報馬上變成犯罪嫌疑人,如此種種,視法律程式為無物,法律在他們手中成了可以肆意揉捏的麵團,這樣的事多了,只會帶來民眾和執法者之間的情緒對立,給全體執法人員抹黑,給法律抹黑。對釣魚執法說不的,不能光是一個身逢其害的孕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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