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責任

金融監管責任是金融監管當局履行監管權力所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儘管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保護存款人利益為目標,但監管當局對每個具體的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並不承擔直接的責任,也沒有義務保證任何金融機構都不倒閉,而一旦由於金融機構倒閉危及存款人的利益時,監管當局也並不承擔任何直接的支付義務。

金融監管當局應當承擔的責任主要有: 以最大限度地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對金融業實施有效監管; 必要時從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目標出發,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緊急救助; 按照法定或公認的程式實施監管,包括按程式履行審批權、按程式實施監督檢查權、按程式行使處理處罰權等; 保守實施監管過程中所了解的金融機構商業秘密; 接受對具體監管措施不服的金融機構的申辯和訴訟,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等。另外,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瀆職失職等行為的金融監管人員,應當依法受到刑事或紀律處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跨國銀行監管方面,原則明確了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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