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

根據我國臨床醫學的發展和患者對醫療服務需求的增加,我部印發了《關於在中增加“重症醫學科”診療科目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症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
  • 文號:衛醫政發〔2009〕9號
  • 發文單位:衛生部辦公廳
  • 發文時間: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通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附屬檔案1,護士,附屬檔案2,

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重症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衛辦醫政發〔2009〕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我國臨床醫學的發展和患者對醫療服務需求的增加,我部印發了《關於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中增加“重症醫學科”診療科目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9號),具備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可以設定重症醫學科。為指導重症醫學科的設定和管理,推動重症醫學科的發展,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我部組織制定了《重症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現印發給你們。具備條件的醫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強對重症醫學科的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專科醫療服務水平。目前條件尚不能達到《指南》要求的醫院,要加強對重症醫學科的建設,增加人員,配置設備,改善條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規範的重症醫學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重症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機構重症醫學科的建設和管理,保證醫療服務質量,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合理使用醫療資源,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醫院的重症醫學科參照本指南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重症醫學科負責對危重患者及時提供全面、系統、持續、嚴密的監護和救治。
第四條 重症醫學科以綜合性重症患者救治為重點,獨立設定,床位向全院開放。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醫院重症醫學科的指導和檢查;醫院應加強對重症醫學科的規範化建設和管理,落實其功能任務,保持患者轉入轉出重症醫學科的通道暢通,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重症醫學科應具備與其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和人員條件。
第七條 重症醫學科必須配備足夠數量、受過專門訓練、掌握重症醫學的基本理念、基礎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術,具備獨立工作能力的醫護人員。其中醫師人數與床位數之比應為0.8:1以上,護士人數與床位數之比應為3:1以上;可以根據需要配備適當數量的醫療輔助人員,有條件的醫院還可配備相關的設備技術與維修人員。
第八條 重症醫學科至少應配備一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主任,全面負責醫療護理工作和質量建設。
重症醫學科的護士長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重症監護領域工作3年以上,具備一定管理能力。
第九條 重症醫學科必須配置必要的監測和治療設備,以保證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第十條 醫院相關科室應具備足夠的技術支持能力,能隨時為重症醫學科提供床旁B超、血液淨化儀、X線攝片等影像學,以及生化和細菌學等實驗室檢查。
第十一條 重症醫學科病床數量應符合醫院功能任務和實際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級綜合醫院重症醫學科床位數為醫院病床總數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過85%時,應該適度擴大規模。重症醫學科每天至少應保留l張空床以備應急使用。
第十二條 重症醫學科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床間距大於1米;每個病房最少配備一個單間病房,使用面積不少於18平方米,用於收治隔離病人。
第十三條 重症醫學科位於方便患者轉運、檢查和治療的區域,並宜接近手術室、醫學影像學科、檢驗科和輸血科(血庫)等。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重症醫學科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相關技術規範、操作規程,並嚴格遵守執行,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 重症醫學科應當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
醫院應加強對重症醫學科的醫療質量管理與評價,醫療、護理、醫院感染等管理部門應履行日常監管職能。
第十六條 重症醫學科收治以下患者:
(一)急性、可逆、已經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統功能衰竭,經過嚴密監護和加強治療短期內可能得到恢復的患者。
(二)存在各種高危因素,具有潛在生命危險,經過嚴密的監護和有效治療可能減少死亡風險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統功能不全的基礎上,出現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經過嚴密監護和治療可能恢復到原來或接近原來狀態的患者。
(四)其他適合在重症醫學科進行監護和治療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腫瘤的終末狀態、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從加強監測治療中獲得益處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醫學科的收治範圍。
第十七條 下列病理狀態的患者應當轉出重症醫學科:
(一)急性器官或系統功能衰竭已基本糾正,需要其他專科進一步診斷治療;
(二)病情轉入慢性狀態;
(三)病人不能從繼續加強監護治療中獲益。
第十八條 重症醫學科的患者由重症醫學科醫師負責管理,患者病情治療需要時,其他專科醫師應及時提供會診。
第十九條 醫院應採取措施保證重症醫學科醫師和護士具備適宜的技術操作能力,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對入住重症醫學科的患者應進行疾病嚴重度評估,為評價重症醫學科資源使用的適宜性與診療質量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醫院應建立和完善重症醫學科信息管理系統,保證重症醫學科及時獲得醫技科室檢查結果,以及質量管理與醫院感染監控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重症醫學科的藥品、一次性醫用耗材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有規範、有記錄。
第二十三條 重症醫學科的儀器和設備必須保持隨時啟用狀態,定期進行質量控制,由專人負責維護和消毒,搶救物品有固定的存放地點。

第四章

醫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重症醫學科要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嚴格執行手衛生規範及對特殊感染患者的隔離。嚴格執行預防、控制呼吸機相關性肺炎、血管內導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導尿管所致感染的各項措施,加強耐藥菌感染管理,對感染及其高危因素實行監控。
第二十五條 重症醫學科的整體布局應該使放置病床的醫療區域、醫療輔助用房區域、污物處理區域和醫務人員生活輔助用房區域等有相對的獨立性,以減少彼此之間的干擾和控制醫院感染。
第二十六條 重症醫學科應具備良好的通風、採光條件。醫療區域內的溫度應維持在(24±1.5)℃左右。具備足夠的非接觸性洗手設施和手部消毒裝置,單間每床1套,開放式病床至少每2床1套。
第二十七條 對感染患者應當依據其傳染途徑實施相應的隔離措施,對經空氣感染的患者應當安置負壓病房進行隔離治療。
第二十八條 重症醫學科要有合理的包括人員流動和物流在內的醫療流向,有條件的醫院可以設定不同的進出通道。
第二十九條 重症醫學科應當嚴格限制非醫務人員的探訪;確需探訪的,應穿隔離衣,並遵循有關醫院感染預防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條 重症醫學科的建築應該滿足提供醫護人員便利的觀察條件和在必要時儘快接觸病人的通道。裝飾必須遵循不產塵、不積塵、耐腐蝕、防潮防霉、防靜電、容易清潔和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設定省級重症醫學科質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重症醫學科進行質量評估與檢查指導。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重症醫學質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組織開展對重症醫學科的檢查和指導,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設在醫療機構相關科室內開展本科重症患者治療的科室和病房參照本指南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指南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重症醫學科醫護人員基本技能要求
2.重症醫學科基本設備

附屬檔案1

重症醫學科醫護人員基本技能要求
醫師
(一)經過嚴格的專業理論和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
(二)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統功能監測和支持的理論與技能,要對臟器功能及生命的異常信息具有足夠的快速反應能力:休克、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嚴重心律失常、急性腎功能不全、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嚴重肝功能障礙、胃腸功能障礙與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凝血功能障礙、嚴重內分泌與代謝紊亂、水電解質與酸鹼平衡紊亂、腸內與腸外營養支持、鎮靜與鎮痛、嚴重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症、免疫功能紊亂。要掌握復甦和疾病危重程度的評估方法。
(三)除掌握臨床科室常用診療技術外,應具備獨立完成以下監測與支持技術的能力:心肺復甦術、顱內壓監測技術、人工氣道建立與管理、機械通氣技術、深靜脈及動脈置管技術、血流動力學監測技術、持續血液淨化、纖維支氣管鏡等技術。

護士

(一)經過嚴格的專業理論和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
(二)掌握重症監護的專業技術:輸液泵的臨床套用和護理,外科各類導管的護理,給氧治療、氣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機監護技術,循環系統血液動力學監測,心電監測及除顫技術,血液淨化技術,水、電解質及酸鹼平衡監測技術,胸部物理治療技術,重症患者營養支持技術,危重症患者搶救配合技術等。
(三)除掌握重症監護的專業技術外,應具備以下能力:各系統疾病重症患者的護理、重症醫學科的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重症患者的疼痛管理、重症監護的心理護理等。

附屬檔案2

重症醫學科基本設備
一、 每床配備完善的功能設備帶或功能架,提供電、氧氣、壓縮空氣和負壓吸引等功能支持。每張監護病床裝配電源插座12個以上,氧氣接口2個以上,壓縮空氣接口2個和負壓吸引接口2個以上。醫療用電和生活照明用電線路分開。每個床位的電源應該是獨立的反饋電路供應。重症醫學科應有備用的不間斷電力系統(UPS)和漏電保護裝置;每個電路插座都應在主面板上有獨立的電路短路器。
二、應配備適合的病床,配備防褥瘡床墊。
三、每床配備床旁監護系統,進行心電、血壓、脈搏血氧飽和度、有創壓力監測等基本生命體徵監護。為便於安全轉運患者,每個重症加強治療單元至少配備1台攜帶型監護儀。
四、 三級綜合醫院的重症醫學科原則上應該每床配備1台呼吸機,二級綜合醫院的重症醫學科可根據實際需要配備適當數量的呼吸機。每床配備簡易呼吸器(復甦呼吸氣囊)。為便於安全轉運患者,每個重症加強治療單元至少應有1台攜帶型呼吸機。
五、每床均應配備輸液泵和微量注射泵,其中微量注射泵原則上每床4台以上。另配備一定數量的腸內營養輸注泵。
六、其他必配設備:心電圖機、血氣分析儀、除顫儀、心肺復甦搶救裝備車(車上備有喉鏡、氣管導管、各種管道接頭、急救藥品以及其他搶救用具等)、纖維支氣管鏡、升降溫設備等。三級醫院必須配置血液淨化裝置、血流動力學與氧代謝監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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