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對稱。是指為實現一定目的,由一定數目社員結合而設立的法人。基本特徵是以社員為成立的基礎,屬於人的聚合體。社團法人的設立須有一定數目的社員,須建立組織機構,制定章程,並須經法定機關進行登記後,才可取得法人資格。有些社團法人則須經主管部門許可,方能成立。社團法人的議事機關為社員大會,執行機關為董事或董事會。有些社團法人還須設定監察機關。根據社團法人成立的目的,可將其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和公益社團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團法人
- 外文名:Corporative legal person
- 性質:法人
- 屬性:社團
- 國家:美國
概念
我國的概說
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 設立行為的差別。社團法人的設立行為,限於生前行為,並使二人以上所為的共同行為,表現為以設立法人為目的的訂立設立契約並制定章程的行為,簡稱社團章程行為;財團法人的設立行為,是行為人所為的捐助行為,簡稱捐助行為,不限於生前行為,可以使死因行為。捐助行為,性質上屬於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得於生前為之,是為生前捐助行為,應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故為要式行為。捐助行為亦得以遺囑為之。此種遺囑捐助,無另定章程的必要。
- 設立程式的差別。財團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業為目的,其設立在多數國家較為嚴格。社團法人內部形態不一,依法適用不同的設立程式,其中非營利社團法人在許多國家只需登記即可。
- 設立人地位的差別。社團法人的設立人在社團法人成立後,取得社團法人的社員資格。財團法人的設立人完成財團法人設立後,未必與財團法人有聯繫。
- 變更和解散的條件不同。在社團法人,社員可以依決議自動加以變更,還可以依決議資源解散。在財團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組織的變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須由特定機構(如法院或主管機關)依職權為之,不存在自願決議的變更或解散。
- 內部組織不同。社團法人以社員大會為議事機關或權力機關,董事會或理事會系依據其指示進行管理,為自律法人。財團法人則無社員大會或議事機關,只有一個管理機關,依章程目的進行管理,屬他律法人。財團法人有時設有受益人。
我國民事立法迄今未採用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稱謂。學說上將屬於企業法人的各種公司及屬於社會團體法人的各種協會、學會,解釋為相當於傳統分類中的社團法人。現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將各種基金會歸入社會團體法人,相當於傳統分類中的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