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重慶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是1991年10月25日重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2-03-13
  • 生效日期:1992-03-13
  • 廢止日期:1985年11月12日
【發布單位】83101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重慶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蔬菜基地管理,發展蔬菜生產,保障城鎮及工礦區的蔬菜供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蔬菜基地是指納入重慶市國民經濟計畫,用於生產商品菜的耕地。
第三條 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蔬菜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統籌規劃,合理利用和開發建設菜地,保護蔬菜生產環境,嚴格控制徵用占用菜地,制止荒蕪、破壞菜地的行為。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農業委員會或者農業辦公室,會同同級國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計委、規劃、商業和環境保護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蔬菜基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蔬菜辦公室負責協調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區縣蔬菜基地的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相應的機關負責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做好本鄉(鎮)蔬菜基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村合作經濟組組和個人應保護和合理利用蔬菜基地的菜地。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七條 蔬菜基地的規劃布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區劃和城市規劃,按照近郊為主、遠郊為輔的原則,穩定現有菜地,有計畫地開發建設新菜地。
蔬菜基地的面積計畫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市計委下達到區縣,落實到鄉(鎮)。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蔬菜基地規劃,並劃分為一類菜地和二類菜地。一類菜地應確定保護區。
保護區以現有菜地為基礎,以鄉(鎮)、村、社為單位按以下條件劃定:
(一)菜地成片集中,交通方便;
(二)蔬菜生產環境條件較好;
(三)不與國家重點建設和經濟、科技開發區規劃相衝突。
全市保護區菜地的面積不得少於菜地總面積的70%。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在城市規劃區外,規劃備用菜地,並參照一類菜地的保護辦法加以保護。
第十條 蔬菜基地規劃由市農業委員會會同國土、規劃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蔬菜基地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確有必要,五年可作一次調整,調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區縣農業委員會或者農業辦公室、國土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蔬菜基地規劃逐村逐社落實,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蔬菜基地的開發建設,應依靠科學技術,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分級負責,有計畫地進行。堅持保護改造老菜地和開發新菜地相結合,加強菜地基礎設施的建設,分期分批建成穩產高產的蔬菜生產基地。
菜地基礎和設施建設,包括道路交通、農機水利、土壤改良、土地整形、種苗基地、園藝設施、蔬菜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體系的建設等。
第十四條 市、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蔬菜基地開發建設工作的領導,多渠道籌集並安排使用好菜地建設資金,對新菜地開發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給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五條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個人應採取投工投勞、以勞折資、以工補農等多種形式,增加蔬菜基地開發建設的投入,搞好蔬菜基地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 市農業委員會應會同市計委、財政等有關部門,按年度編制蔬菜基地開發建設及其資金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市投資和市、區縣共同投資的菜地開發建設項目,由市農業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計畫負責審批。年度計畫以外的,應專項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區縣投資的菜地開發建設項目,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農業委員會備案。
以上菜地開發建設項目的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的規定報批。
第十八條 蔬菜基地的開發建設,應實行項目管理責任制,分級分部門組織實施。經批准立項的菜地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與有關主管部門簽訂契約,並嚴格履行。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蔬菜基地的開發建設應給予支持,所需的計畫分配物資應當統籌安排,保證供應。
第四章 利用保護
第二十條 蔬菜基地的菜地必須用於蔬菜生產,不得擅自改種其他作物,不準荒蕪。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檢查監督蔬菜基地菜地的種植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應落實蔬菜生產責任制,將菜地發包給集體或者個人經營。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應合理利用菜地,接受國家計畫指導,履行承包契約,種足種好蔬菜。
第二十二條 蔬菜基地的各種設施和設備歸投資者所有。屬國家或者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共有的,可以依法確定給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落實管理責任,並按約定提取折舊費。
使用蔬菜基地設施和設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不準非法轉讓、出賣,不準私自拆除。
嚴禁盜竊、損壞蔬菜基地的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三條 保護蔬菜生產環境,防止污染菜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在保護區新建產生污染的工程,對現有污染源應當限期治理;
(二)不準向菜地傾倒和排放有害的廢渣、廢水;
(三)不準施用國家禁止在菜地上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
環境保護部門和農業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對蔬菜基地環境的管理和監測。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菜地。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蔬菜基地內從事取土、採石等毀壞菜地的活動。
第五章 徵用占用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徵用和占用菜地。依法徵用和占用菜地應當遵循節約用地、征一補一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保護區的菜地原則上不得徵用。因國家重點建設需要徵用保護區菜地的,市、區縣規劃部門應當會同農業委員會或者農業辦公室和國土部門選址定點,按照法定程式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 保護區內的鄉村建設,不得占用菜地。符合用地條件的可以利用非耕地和劣地,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九條 因城鄉建設必須徵用或占用二類菜地的,市、區縣規劃和國土部門應當徵求同級農業委員會或者農業辦公室的意見後,按照法定程式辦理手續。
第三十條 經批准依法徵用或占用菜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專項用於蔬菜基地的開發建設。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採取欺騙手段,將菜地作為其他土地徵用或者占用。國土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時,應當會同農業委員會或者農業辦公室依照蔬菜基地規劃審查被用土地的屬性。
第三十二條 蔬菜基地的菜地被徵用或者占用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的統籌安排增補新菜地,鄉(鎮)人民政府應於次年內調整補足或者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增補或者開發新菜地需要供應菜農的口糧、食油和調整糧、油定購任務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徵用或者占用菜地需要重建、遷建蔬菜基地的設施和設備的,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重建或者遷建;也可以按照協定,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給予一次性補償,由市施和設備的所有者負責重建或者遷建。如造成損壞的,應當作價賠償或者修復。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蔬菜基地管理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積極貫徹實施本條例,對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蔬菜基地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檢舉揭發破壞、侵占蔬菜基地,盜竊、損壞蔬菜基地設施等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一)擅自將蔬菜基地的菜地改種其他作物在五畝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每畝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無正當理由荒蕪蔬菜基地的菜地在三畝以下的,責令恢復生產;荒蕪菜地六個月以上的,每畝收取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荒蕪費;
(三)擅自改變蔬菜基地設施和設備的用途,非法轉讓、出賣或者私自拆除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第(一)、(二)項行為的,可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依照《重慶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承包契約條例》的有關規定解除或變更承包契約,收回菜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無正當理由荒蕪菜地三畝以上或者擅自將菜地改種其他作物五畝以上的,由區縣農業委員會或者農業辦公室按照前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盜竊、故意損壞蔬菜基地設施和設備以及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荒蕪費,由處罰機關負責收繳,上交同級財政。荒蕪費收入應專項用於蔬菜基地的開發建設。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以內,向人民法院起。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
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以上,不包括本數在內;以下、以內,包括本數在內。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1月1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頒發的《重慶市蔬菜基地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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