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704
  • 發布日期:1996-10-10
  • 生效日期:1996-10-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1996年8月11日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1996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利用與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蔬菜基地管理,穩定菜田面積,促進蔬菜生產,保障蔬菜供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內蔬菜基地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蔬菜基地,是指經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常年從事蔬菜生產、科學研究、技術推廣、良種繁育的耕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蔬菜基地管理,蔬菜基地的建設與發展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 市蔬菜副食辦公室是全市蔬菜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人民政府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規劃、計畫、土地、農業、水利、環境保護、財政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蔬菜基地管理和蔬菜生產、技術推廣、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蔬菜基地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配合規劃部門編制蔬菜基地專業規劃。
第九條 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蔬菜基地專業規劃,編制蔬菜基地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蔬菜基地範圍及等級由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土地和水利部門劃定,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設立保護標誌。
第十一條 蔬菜基地劃分為兩級:
(一)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不得占用的菜田,劃為一級蔬菜基地;
(二)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菜田,劃為二級蔬菜基地。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搞好老蔬菜基地改造和新蔬菜基地的開發工作,加強蔬菜基地的道路、農機水利、土壤改良、種苗培育、園藝設施和用於蔬菜科學研究等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三條 蔬菜基地建設,實行總量不減少,誰占用誰補齊,保證質量的原則。凡徵用蔬菜基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重新開發建設相同數量的蔬菜基地。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利用好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基礎上,從地方財政中撥出專款扶持蔬菜基地開發建設;鼓勵蔬菜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採取投資、投勞、以工補農等形式增加對蔬菜基地的投入。
第三章 利用與保護
第十五條 蔬菜基地及其基礎設施必須用於蔬菜生產、科學研究、技術推廣、良種繁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荒蕪蔬菜基地和擅自改種其他作物;不得擅自拆除、轉讓基礎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市、區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檢查蔬菜基地及基礎設施的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蔬菜基地可以依法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經營者必須按照承包契約規定合理利用菜田,在政府計畫指導下,種足種好蔬菜。
第十七條 市、區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礎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建立管理、保護制度,安排管理人員定期檢查和維修,保證設施正常運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損壞蔬菜基地的基礎設施,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蔬菜基地保護標誌。
第十八條 在蔬菜基地內或者附近施工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蔬菜基地基礎設施;因施工損毀蔬菜基地基礎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修復或者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蔬菜基地經營者,應當增施有機肥,合理施用化肥,保護和培肥地力。
市、區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蔬菜基地地力變化狀況及相應的養護措施,並為經營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
第二十條 蔬菜生產只準使用國家規定的低毒、低殘留農藥,防止對蔬菜基地的污染。積極發展無公害蔬菜基地。
第二十一條 蔬菜基地確定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配合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周圍設定緩衝帶,以保證蔬菜基地不受污染。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蔬菜基地和緩衝帶內排放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污水澆灌菜地。
市、區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對蔬菜基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與評價,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向蔬菜基地提供的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三條 凡徵用、占用蔬菜基地的,由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經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方可按照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報批。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批准徵用,占用的蔬菜基地面積和具體位置抄送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徵用蔬菜基地的單位,應當按照該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標準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開發建設基金按土地審批許可權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收取,存入財政專戶,利息納入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緩、減、免。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主要用於新蔬菜基地的開發、老蔬菜基地改造、蔬菜技術推廣和科學研究等。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使用由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財政、水利、土地等部門提出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財政、審計部門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實施檢查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造成蔬菜基地荒蕪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徵收荒蕪費,荒蕪2年的,由原發包單位收回土地經營權。擅自改種其他作物的,由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包方收回責任田,轉包他人種菜。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擅自拆除轉讓基礎設施或者改變用途的,侵占或者損壞蔬菜基地的基礎設施,擅自移動或者損壞蔬菜基地保護標誌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蔬菜基地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的,由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沒收其所使用的農藥,銷毀其產品,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向蔬菜基地和緩衝帶內排放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污染蔬菜基地的,向蔬菜基地提供的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向菜地澆灌污水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賠償經濟損失,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按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審批徵用、占用蔬菜基地的,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截留、挪用或者緩、減、免的,對責任單位,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在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市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並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蔬菜基地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按法定程式實施處罰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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