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6月3日寧政發〔1991〕105號)

第一條為加強蔬菜生產用地的管理,保證城郊蔬菜基地的穩定,根據《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城郊依據城市規劃控制管理的商品蔬菜地。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城郊蔬菜基地。蔬菜基地範圍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四條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蔬菜基地的統一管理工作。市、區蔬菜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蔬菜基地的規劃、管理、使用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蔬菜基地的遠、近郊成片菜地應劃分為禁止徵用區、嚴格控制徵用區和控制徵用區三類。
三類區的劃定、調整以及控制的範圍、內容、年限等具體規定,由市蔬菜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從事商品蔬菜生產的鄉、村、隊(組),不得將菜地荒廢,不得擅自改種其他非蔬菜作物或開挖魚塘。確因耕種條件差,需改種其他非蔬菜作物或開挖魚塘的,須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和蔬菜主管部門審批,併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經批准改種或開挖魚塘的,原菜地上的噴灌、大棚等生產設施,應完好地搬遷到其他菜地上使用,不得廢棄。
第七條國家建設徵用菜地,建設單位須持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檔案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並取得用地指標,經市規劃部門徵求市蔬菜主管部門意見,選址定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再按規定向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申請用地的有關手續。
每年國家建設徵用菜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市下達的菜地徵用年度控制指標。
第八條經批准徵用菜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九條徵用菜地的批准檔案下達前,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用地單位不得擅自同被征地鄉、村或村民就土地補償、勞力安置等事項簽訂協定。因擅自簽訂協定造成蔬菜生產減產、減收的,由用地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條被征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用房、生產隊用房或村民住房需易地復建的,一般不得占用菜地。確需占用菜地的,應按徵用菜地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鄉(鎮)、村企業建設需使用本鄉(鎮)、村菜地的,一律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程式報批,並按規定標準的三分之一繳納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或補足同等面積的菜地。
第十二條城鄉聯營企業使用土地,應儘量利用鄉(鎮)、村企業原有的場地。確需使用菜地的,按本細則第七條和第八條辦理。
第十三條村民建房,應儘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非耕地。確需使用菜地的,由鄉人民政府審核後,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鄉(鎮)、村企業、城鄉聯營企業及村民建房所用的菜地上,有噴灌、大棚等生產高施的,應遷移到其他菜地上繼續使用,也可作價補償給市蔬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占用菜地的收費問題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蔬菜生產單位不得將菜地閒置。對閒置菜地的,由市蔬菜主管部門發出《菜地閒置限期還耕通知書》,限期還耕。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徵收菜地閒置費:
(一)拋荒達6個月以上或只種不收的;
(二)已通知限期還耕,到期仍不恢復耕種的。
第十七條市蔬菜主管部門徵收菜地閒置費應發給《菜地閒置費徵收通知書》,由鄉人民政府代收。菜地閒置費自菜地閒置之日起,每6個月徵收一次。菜地閒置費的徵收標準由市蔬菜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市蔬菜主管部門每年一次,將徵收的菜地閒置費的50%撥付給負責代收的鄉人民政府,用於菜地建設。
對拖欠或拒絕繳納菜地閒置費的鄉、村、隊(組),市蔬菜主管部門可停止對其相應的投資和其他蔬菜補貼。
第十九條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包括菜地熟化費用和蔬菜生產基礎設施補償費用,其徵收標準由市蔬菜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蔬菜主管部門統一徵收,交市財政專項儲存,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為開發建設新菜地和改造老菜地所需的水利、道路等基礎工程建設及其設備購置;
(二)為減輕勞動強度,提高勞動生產率應配置的農機具和運輸機械;
(三)為提高科學種菜水平所需的科技服務設施及科技培訓;
(四)為提高蔬菜基地的抗災能力所需的保護地栽培設施以及土壤改良、蔬菜良種繁育。
第二十二條菜地閒置費的管理和使用,參照本細則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破壞菜地資源,造成水土流失,或故意拋荒,使蔬菜生產遭受損失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並按該菜地年產值的1至3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以下菜地屬非法占用的菜地:
(一)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占用的菜地;
(二)超越批准用地數量而多占用的菜地;
(三)無權或越權非法批准占用菜地;
(四)改作其他地類徵用的菜地。
第二十五條對非法占用的菜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主管部門責令退還,並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菜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對非法占用者可按非法占用菜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非法占用菜地以及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菜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蔬菜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菜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並按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南京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南京市蔬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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