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1992年12月20日成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2年03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3月13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城市人民的蔬菜供應,發展蔬菜生產,穩定菜地面積,加強蔬菜基地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成都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範圍內,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的蔬菜基地和規劃作為補充蔬菜基地的土地,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成都市人民政府財貿辦公室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區、鄉人民政府負責本區(鄉)內蔬菜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
計委、農委、建委、國土、規劃、農牧、糧食、二商和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蔬菜基地的布局和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按非農業人口人均不低於二厘菜地的標準,安排和保持常年蔬菜基地面積。
第二章 保護
第五條 蔬菜基地按以下等級加強保護:
(一)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永久性蔬菜基地和規劃作為補充永久性蔬菜基地的土地為一級保護區。
(二)在城市近期發展規劃範圍內的蔬菜基地為二級保護區。
蔬菜基地保護區的規劃圖,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局、區人民政府共同編制和落實。
第六條 一級保護區的菜地,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徵用或者占用,二級保護區的菜地,應嚴格控制徵用或者占用。
確需徵用或者占用保護區內菜地的,應先經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法定程式報經批准。
第七條 凡徵用或者占用蔬菜基地菜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免繳。
徵用或者占用二級保護區菜地的,按被徵用或者占用菜地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的六倍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用或者占用一級保護區菜地的,加倍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八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於新老菜地的建設改造,興修水利、科學研究、新技術推廣、產銷服務設施和必需的管理費用,由市財政局、審計局監督。
第九條 徵用或者占用蔬菜基地,應實行先補後用的原則,安排一定數量的周轉菜地,確保常年蔬菜基地面積不減少。每年被徵用或者占用的菜地,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會同市農委、農牧局、國土局和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安排補充。
第十條 國家計畫下達的蔬菜基地面積,菜農必須保證種足種好蔬菜。基地蔬菜的種植與國家供應菜農的優惠物資實行掛鈎。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出租保護區內的菜地,或者以折資入股、聯營聯辦等形式轉作它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徵用或者占用保護區菜地,經國土部門正式劃撥(含經劃撥待收穫作物)後六個月未施工建設的,應繳納菜地荒蕪費。荒蕪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按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倍繳納;荒蕪一年以上、一年半以內的,按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倍繳納;荒蕪一年半以上、兩年以內的,除按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繳納荒蕪費外,並由國土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註銷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對蔬菜基地造成污染的單位,必須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限期治理。在保護區的附近,嚴格控制新建有污染的工程項目。確需新建的,必須有市環境保護局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做到防污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和同時投產使用。
蔬菜基地內不準施用國家禁止在菜地上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不準傾倒和排放有害的廢渣、廢水。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三條 蔬菜基地的建設應依靠科技進步,加強科學研究,開發新品種,推廣新技術,提高產量和質量。
第十四條 永久性蔬菜基地應有計畫分期分批地進行水系、道路、供電建設,實現水通、電通、路通,增強抗災能力。
第十五條 加強土壤改良,提高地力和複種指數,提高永久性蔬菜基地的綜合生產能力,套用現代化設施,逐步實現生產的現代化。
第十六條 蔬菜基地的渠系、道路、供電等設施,區、鄉人民政府要建立管理和維護制度,指定專人管理,定期修護,保持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十七條 蔬菜基地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經費,按以下方法解決:
(一)蔬菜基地新建設施經費,從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中解決;
(二)蔬菜基地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經費(嚴重自然災害毀壞的工程除外),從鄉、村收益和其他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 蔬菜基地的各項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壞。
第十九條 徵用或者占用保護區菜地或者在保護區附近新建工程項目,損壞蔬菜基地設施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蔬菜基地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原有設施的標準,修復蔬菜基地的設施。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積極檢舉揭發亂占蔬菜基地、損壞蔬菜基地設施行為的;
(二)在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蔬菜基地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在蔬菜高產、優質、配套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未經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批准徵用或者占用保護區菜地的,批准檔案無效;其批准徵用或者占用的菜地,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責成國土部門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徵用或者占用土地手續,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不按計畫種植蔬菜的,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有權勸阻;勸阻無效的,可停止供應掛鈎優惠物資。丟荒承包菜地的,從丟荒的次月起,荒蕪半年以內的,由國土部門按該菜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徵收菜地荒蕪費;荒蕪半年以上的,由區、鄉人民政府責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承包的菜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蔬菜基地造成污染或者違法新建有污染的工程項目的,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責成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侵占和損壞蔬菜基地設施的,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退還,修復設施,賠償經濟損失,可處以損失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責成國土部門按照《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護區耕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護區耕地保護條例》未涉及的行為,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越權批准徵用或者占用蔬菜基地菜地的;
(二)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菜地的;
(三)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蔬菜基地菜地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或者個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審查同意批准徵用或者占用保護區菜地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蔬菜基地面積減少後果嚴重的;
(三)給未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用地手續和核發許可證的;
(四)對違法徵用或者占用蔬菜基地的行為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違法批准免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
(六)貪污、挪用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相當於罰款數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滯納金由處罰機關負責收繳,上交同級財政,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專用收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財貿辦公室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6年7月27日發布的《成都市蔬菜基地管理暫行規定》和《成都市菜地建設補償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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