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

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市農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農業植物檢疫工作。市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市和區、縣(市)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植物檢疫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
  • 類別:地方法律法規
  • 主要內容:植物檢疫
  • 執行日期:1999-05-01
修訂的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

修訂的條例

(1999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疫區管理
第三章 生產流通檢疫
第四章 疫情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植物檢疫工作,防止植物有害生物傳播蔓延,保障植物生態安全,促進農業、林業生產健康發展,根據《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植物、植物產品的檢疫,適用本條例。
進出境的植物、植物產品的檢疫,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植物檢疫工作的領導,將植物檢疫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防災減災計畫,落實防治目標責任制,將植物有害生物監測、普查、檢疫和疫情防控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植物檢疫需要,做好本轄區內植物有害生物日常巡查、發現報告和協助除治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植物檢疫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植物檢疫工作。市、區縣(自治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植物疫情應急預案,建立完善植物檢疫信息系統,加強植物檢疫隊伍和設施建設。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植物檢疫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植物檢疫任務:
(一)進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和存放等場所,實施疫情監測、調查和檢疫;
(二)依法查驗植物產地檢疫證書和植物檢疫證書,查閱、摘錄和複製與植物檢疫有關的貨運單、契約、發票及其他單證,並詢問有關人員;
(三)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隔離試種、消毒、除害處理,採取封鎖、消滅等措施;
(四)組織植物檢疫人員、涉檢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植物檢疫知識培訓。
第六條 農業植物檢疫和林業植物檢疫分工範圍如下:
(一)農業植物檢疫範圍:糧、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煙、水果、食用菌、綠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來源於上述植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仍有可能傳播疫情的植物產品。
(二)林業植物檢疫範圍:喬木、灌木、竹類、乾果、花卉、中藥材、木本油料、香料、牧草和用於綠化的地被植物等林業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來源於上述植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仍有可能傳播疫情的植物產品。
第七條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檢疫員,可以在科研、教學、生產、經營、技術推廣、交通運輸等單位聘請兼職植物檢疫員,協助檢疫工作。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疫員的培訓。
第八條 植物檢疫機構可以在植物、植物產品流通量大的車站、港口、機場、市場、倉庫等設立植物檢疫派出機構,開展植物檢疫工作。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開展松材線蟲等重大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科學研究,引進、推廣、套用先進技術。
農林院校和試驗研究單位對植物檢疫對象的研究,不得在檢疫對象的非疫區進行。因教學、科研確需在非疫區進行,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植物檢疫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普及植物檢疫知識,增強公眾防範植物疫情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章 疫區管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監測預警體系,對植物有害生物實施動態監測,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農業、林業植物有害生物普查。
發現植物有害生物發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疫情的,市、區縣(自治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題調查,確定植物有害生物發生範圍和程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除國家公布的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外,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害生物隨植物、植物產品傳播的危險性,確定和調整本市檢疫性有害生物和應施檢疫植物、植物產品的補充名單,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局部地區發生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疫區和疫點。
疫區劃定方案由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疫情發生與蔓延情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並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疫點劃定方案由區縣(自治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疫情發生與蔓延情況提出,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發布,並報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疫區、疫點管理制度,採取封鎖、消滅等有效措施,防止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傳出。
第十五條 疫區、疫點內,可能被檢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生產機械、運輸工具、場地和倉庫等,其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在植物檢疫機構的監督和指導下及時清洗、消毒。
第十六條 在疫區、疫點及其相鄰地區,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派人到道路聯合檢查站或者木材檢查站,開展植物檢疫工作;發生特大疫情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開展植物檢疫工作。
第十七條 疫情跨省市、區縣(自治縣)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防聯檢聯控機制,加強協作配合。
第三章 生產流通檢疫
第十八條 從事選育、生產和經營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健全植物檢疫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人員,做好植物檢疫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植物檢疫機構對選育、生產和經營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實行植物檢疫登記制度。
植物檢疫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區縣(自治縣)植物檢疫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檢疫技術規範,對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實施產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核發產地植物檢疫合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調運植物、植物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檢疫:
(一)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補充名單的,調出發生疫情的區縣(自治縣)之前;
(二)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三)可能被檢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用於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植物、植物產品。
第二十二條省際間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調出地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
市內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調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調出地區縣(自治縣)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檢疫。確需延長的,報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對檢疫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核發植物檢疫證書;對檢疫不合格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市植物檢疫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調入本行政區域內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植物檢疫證書,對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的應當進行補檢。補檢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補發植物檢疫證書。
第二十四條 調入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植物、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實施復檢:
(一)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松科植物、植物產品。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當實施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承運人應當憑植物檢疫證書承運或收寄。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的,承運人不得承運或者收寄。植物檢疫證書應隨貨運寄。收貨人應當將植物檢疫證書保存六個月以上備查。
第二十六條 植物檢疫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十天。
植物檢疫證書由市植物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
第四章 疫情處理
第二十七條 植物檢疫機構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應當責令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在植物檢疫機構的監督和指導下限期除害處理,逾期不除害處理或者除害處理不合格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植物檢疫機構代為除害處理,費用由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
發生疫情後,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除害處理費用確有困難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二十八條 發生疫情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制定消除計畫。新發生疫情應當在一年內基本消除;原有疫情應當明確基本消除時限,採取有力措施逐年減輕。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疫情消除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補檢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補檢不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運植物、植物產品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所有者或者經營者逾期不除害處理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植物檢疫機構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植物檢疫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植物產品,是指來源於植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病蟲害的產品,包括糧食、豆、棉花、油、麻、菸草、籽仁、乾果、鮮果、蔬菜、花卉、生藥材、木材、木質包裝材料、飼料等。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植物檢疫與生態文明建設息息相關,事關農業、林業生產健康發展。目前,國家確定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32種,林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14種,我市補充確定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7種,林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1種。2017年我市發生柑桔潰瘍病、柑桔大實蠅等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10種,涉及34個區縣的440個鄉鎮;發生松材線蟲病等林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3種,涉及35個區縣的430個鄉鎮。其中,松材線蟲病自2001年經帶疫木製包裝箱傳入我市以來,已蔓延至35個區縣(自治縣),危及全市二千多萬畝松林的安全,局部松林遭受毀滅性災難,直接經濟損失上億元,防治形勢相當嚴峻,近年每年耗費財政資金近兩億元。隨著各種疫情傳播擴散的風險越來越大,修訂我市的植物檢疫條例顯得越來越迫切。
第一,修訂植物檢疫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黨的十九大和市五屆人大一次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重慶代表團審議時,要求重慶加快建設山清水秀美麗之地。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在市五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市政府提出了打造“山清水秀美麗之地”的細化目標,未來五年,我市的森林覆蓋率要提高到55%左右,城市建成區綠化率達到45%以上。要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鞏固生態建設成果,保障植物生態安全,促進農業、林業生產健康發展,需要修訂植物檢疫條例。
第二,修訂植物檢疫條例是規範和加強植物檢疫工作的制度保障。國務院條例自1983年制定以來,雖經1992年、2017年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改,但絕大部分內容未作調整。我市的植物檢疫條例自1999年制定以來,從未修改,現行的檢疫體系、檢疫制度已不能適應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需要,對新時期植物檢疫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亟待修改。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26號)要求:“各地區要積極推動地方防治檢疫條例、辦法的制(修)訂,研究完善具體管理辦法。”2015年《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5〕3號)也提出修訂《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
第三,修訂植物檢疫條例是辦理落實市人大代表議案、市政協提案的具體體現。2015年以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連續三年提出議案、提案,建議修訂《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防範外來物種侵害。此外,2013年,市人大常委會委託西南政法大學開展的地方性法規清理,也建議儘快修訂該條例。
二、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於2013年將條例的修訂納入了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18年列入立法計畫審議項目。
在前期立法研究的基礎上,從2017年下半年開始,市人大農委組織市農委、市林業局等部門開展立法調研,收集整理立法資料,研究分析植物檢疫的主要制度和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學習了相關兄弟省市好的做法和經驗,擬訂了修訂草案初稿。2018年一季度,市人大農委組織市農委、市林業局有關人員,先後深入萬州、北碚、巴南、梁平、奉節等區縣和部分鄉鎮,開展論證調研;就條例修訂的框架結構、主要問題徵求了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等市級部門的意見,對修訂草案初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討論稿;組織市農委、市林業局、市種子站和市森防站進行反覆論證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2018年二季度,先後徵求了38個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近20家市級部門、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召開了市級部門論證會、專家論證會,就條例修訂中涉及的疫區管理、疫情處理、執法主體等主要問題進行了慎重研究和協調,達成了一致。在此基礎上徵求市政府的意見,最終形成了修訂草案。
三、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各類主體的植物檢疫責任
由於植物檢疫工作涉及面廣,現有的法規規章對各類主體的檢疫責任規定不夠明確,容易出現政府領導弱化,行業主管部門、植物檢疫機構執法監管空化,社會經營主體責任虛化等問題,給疫情傳播擴散留下隱患。為此,修訂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加強政府對植物檢疫工作的領導。修訂草案第三條規定了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植物檢疫工作的領導責任,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二是進一步明確政府部門在植物檢疫工作中的職責。修訂草案第四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林業植物檢疫工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植物檢疫相關工作。三是明確了植物檢疫機構的職責。修訂草案第五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植物檢疫具體任務。四是規範了社會單位的檢疫責任,包括修訂草案第十七條規定的檢疫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疫情處理責任。
(二)關於植物檢疫的具體執法機構
在調研論證的過程中,對植物檢疫的具體執法權,是否交由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行使,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已有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另一種意見認為,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加快推進行政綜合執法精神的要求,應當將植物檢疫的具體執法權,交由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行使。
據了解,我市部分區縣已開展植物檢疫行政綜合執法試點。改革試點中,綜合執法機構編制沒有增加,人員沒有調整,執法人員對植物檢疫行政執法不熟悉,植物檢疫工作出現一些問題。鑒於我市機構改革方案尚未明確,經徵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市農委、市林業局和植物檢疫機構的意見,修訂草案暫時按照上位法的規定,植物檢疫具體執法主體仍為植物檢疫機構。待我市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後,再按照改革方案明確植物檢疫的具體執法機構。
(三)關於疫區、疫點管理
在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中,一旦檢疫性有害生物擴散蔓延,就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消除疫情,因此加強疫區、疫點的管理尤為重要。修訂草案明確了疫區、疫點劃定和管理,聯防聯檢聯控機制等內容,為有效控制疫情,防止擴散蔓延,提供了制度保障。鑒於農業、林業生產實踐存在較大差異,劃定疫區、疫點的具體標準也不相同,其他省市的植物檢疫條例也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因此,修訂草案第十二條只原則性規定了疫區、疫點的劃定。
(四)關於生產流通檢疫
為了有效防止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修訂草案對生產、流通環節的檢疫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增加了社會檢疫的責任,要求從事選育、生產和經營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建立健全植物檢疫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植物檢疫人員,做好相關植物檢疫工作;二是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植物檢疫登記制度;三是細化了調運檢疫的範圍和程式;四是明確了產地檢疫和補檢復檢等制度。
(五)關於植物檢疫員資格認證
我市現行植物檢疫條例第三條規定,專職和兼職植物檢疫員由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批准。鑒於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經徵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人力社保局、市農委、市林業局意見,刪去了現行條例中有關專職、兼職植物檢疫員資格認證的規定。
(六)關於疫情處理
修訂草案根據“誰所有、誰經營、誰處理”的原則,明確了染疫植物、植物產品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對染疫植物、植物產品除害處理的責任;逾期不除害處理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植物檢疫機構代為除害處理,費用由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除害處理經費確有困難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同時,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疫情消除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疫情消除情況,並向社會公布。報告可以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寫明疫情消除情況,也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或者提交書面報告。
(七)關於法律責任
由於《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出台時間較早,基於當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設定的罰款額度較低,導致目前植物檢疫違法成本過低,難以起到應有的震懾和懲戒作用。為此,修訂草案根據我市新時期的植物檢疫違法行為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補充完善了處罰措施,提高了處罰幅度。
修訂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經兩次審議後,文本比較成熟,建議提請表決。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會同市人大農委、市農業農村委和市林業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8年11月28日市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除害處理費用的承擔,存在兩種意見。一是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除害處理的費用應當由從事選育、生產和經營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全額承擔。二是有意見認為,發生疫情後,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除害處理費用確有困難的,政府應當給予補助。法制委員會經與市人大農委和相關部門研究後,採納了第二種意見,將該款修改為“發生疫情後,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除害處理費用確有困難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有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二款關於在非疫區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研究的相關規定,應當與上位法《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表述一致。表決稿採納了該意見,將該款修改為:“農林院校和試驗研究單位對植物檢疫對象的研究,不得在檢疫對象的非疫區進行。因教學、科研確需在非疫區進行,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此外,表決稿還對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表決稿如獲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建議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8年7月,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對保障植物生態安全,加強植物有害生物防治,保護生態建設成果,進一步促進農業、林業生產健康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條例進行修訂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將修訂草案徵求了全體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對修訂草案涉及的重點問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赴長壽區葛蘭鎮、墊江縣太平鎮開展調研;召開專題論證會,徵求市級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根據審議意見和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見,結合我市機構改革情況,法制委、法制工委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8年11月15日市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涉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檢疫職責的規定比較籠統,與其能力不相適應。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在二次審議稿第三條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規定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植物檢疫需要,做好本轄區內植物有害生物日常巡查、發現報告和協助除治等工作。
二、關於部門職責
關於部門職責,存在兩方面的意見。一是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林業和農業分開檢疫,很難劃清職責界限,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重複建設,不利於高效利用檢疫資源。二是有意見認為,鑒於相關上位法尚未修改,國務院沒有對植物檢疫的相關職能分工作大的調整,保留修訂草案現有的部門職責分工規定比較適宜。
法制委員會經與相關部門和單位研究後認為,鑒於我市機構改革方案對植物檢疫職能分工未作調整,具體的植物檢疫職能分工範圍仍保留原有條款的表述。同時,為更好整合檢疫資源,二次審議稿增加了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及所屬植物檢疫機構加強溝通、信息共享的相關規定。
三、關於植物檢疫機構
有意見認為,植物檢疫機構是事業單位,不宜再承擔行政職能。法制委員會經與市編辦、市人大農委研究後認為,根據中央和市委相關檔案精神,對行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繼續依法履職。修訂草案中的相關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作出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繼續依法履職。因此,對修訂草案相關條文未作修改。同時,根據2018年10月19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有關問題的決定》,若機構改革對植物檢疫機構等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作出調整,由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行政職能。
四、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法律責任的規定偏輕,建議提高處罰幅度。法制委員會認為,對於法律責任中相關處罰的規定,修訂草案已經在原有條例的基礎上提高了處罰幅度,強化了法律責任。因此,總體上維持現有的規定。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二次審議稿在第三十三條增加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表述。
五、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植物和植物產品兩個名詞作比較清晰的解釋。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在附則中對“植物產品”概念進行了定義。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植物檢疫專業性較強,應當加強專業化的宣傳。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在該條第二款中規定了宣傳普及植物檢疫知識的相關內容。
有意見認為,修訂草案對於發現植物疫情以後如何報告等沒有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在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增加了發現疫情報告的相關內容。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並對個別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解讀

近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新通過的《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進行了解讀。條例明確了植物疫情消除的時限,規定新發生疫情應當在一年內基本消除,原有疫情應當明確基本消除時限並採取有力措施逐年減輕。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山介紹,條例規定,發生植物疫情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制定消除計畫。新發生疫情應當在一年內基本消除;原有疫情應當明確基本消除時限,採取有力措施逐年減輕。同時,條例還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疫情消除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張山表示,由於《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出台時間較早,限於當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所設定的罰款額度較低,使得相關的違法成本太低,起不到應有懲戒作用。為此,《條例》加大了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承運植物、植物產品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逾期不除害處理等情形的處罰幅度。
其中,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補檢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補檢不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承運植物、植物產品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所有者或者經營者逾期不除害處理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植物檢疫機構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該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