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

《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是重慶首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法規,由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
  • 外文名:The chongqing municipal govern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Dazu Rock Carvings
發布施行,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報告,條例解讀,條例意義,

發布施行

2017年3月29日,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簡稱《條例》)。作為全市首部風景名勝區保護法規,《條例》將從今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
隨著大足石刻景區的提檔升級和時代的演進,原有的《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辦法》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大足石刻保護、研究和利用的需求。自2014年開始,大足區聯合重慶市文物局一道,依託西南政法大學專家團隊擬定《條例》(草案)。幾年來,根據市人大和市政府批示指導意見,並積極徵集文物保護專家、法律人才和普通市民大眾的意見,集合各方智慧,數易其稿,《條例》最終定稿出台。

修訂的條例

(2017年3月2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足石刻保護,促進大足石刻科學研究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足石刻的保護、利用、研究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足石刻是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北山摩崖造像、寶頂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和石門山摩崖造像,及其附屬的其他造像、古建築、古遺址和附屬文物等。
第三條 大足石刻保護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科學保護、深化研究、注重傳承的原則,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合理利用、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傳承的關係,確保大足石刻的安全、真實和完整。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足石刻保護工作的領導。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大足石刻文物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大足石刻保護相關工作。
大足區人民政府負責大足石刻的保護、利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加強保護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並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大足區人民政府設定的大足石刻研究院是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稱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大足石刻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工作。
大足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大足石刻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通過設立大足石刻保護社會基金、提供志願服務、舉辦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等方式參與大足石刻的保護。
第六條 對在大足石刻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大足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大足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發展改革、國土房管、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大足石刻保護規劃,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公布並組織實施。
大足石刻保護規劃的要求,應當納入本市和大足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
第八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大足石刻保護規劃,制定大足石刻年度保養、修繕計畫以及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置方案,並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大足石刻保護相關工作,應當符合大足石刻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劃定並公布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定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誌、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碑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大足石刻保護標誌和界碑界樁。
第十條 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大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大足石刻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建築物、構築物的選址、布局、規模、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與大足石刻歷史風貌及其周邊環境相協調,符合大足石刻保護規劃。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建設活動的日常巡查,發現違法建設活動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及時向大足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符合保護規劃、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文物歷史風貌、污染環境的建築物、構築物,由大足區人民政府責令相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經治理仍不能滿足文物保護需要的,由大足區人民政府責令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搬遷或者拆除。
第十二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的林木植被、山形水系等生態系統信息進行記錄,並採取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生態系統。
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林木,除保護需要外不得採伐。因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採伐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關部門在批准採伐前,應當徵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 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建設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煙塵等大氣污染物的設施,禁止使用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高污染燃料,推廣使用電、氣、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
第十四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實施大足石刻修繕、搶險加固、保護性設施建設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後,由具備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五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大足石刻的除塵、龕檐維護、生物病害清除等日常保養維護,實施日常保養維護工程,應當編制保養方案,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大足石刻監測制度,配備監測專業人員和設施設備,對影響大足石刻保護的各種因素進行監測,並建立監測日誌。發現安全隱患的,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大足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對保護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和完善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護和消防管理制度,配備防火、防盜、防雷的器材和設施,並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八條 大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旅遊基礎設施、安全設施或者文物保護設施;
(二)挖坡、挖溝、取石、取土;
(三)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
(四)在店鋪門面外堆放物品、材料;
(五)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扔倒或者焚燒垃圾;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
(二)在非規定時間和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在非指定地點燃燒香蠟紙燭;
(三)打井、修渠;
(四)在無吸菸標誌區域內吸菸;
(五)在禁止閃游標志區域內閃光拍攝。
提倡和引導使用電子菸花爆竹和電子香燭。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大足石刻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等價值的研究和傳播,支持與大足石刻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豐富石刻展示手段,提高文物藏品展陳水平。
第二十一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同有關科研單位和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開展石刻風化、滲水、裂隙治理和病蟲害防治等項目的科學研究和套用。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對大足石刻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資料製作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二條 大足石刻館藏文物和單體文物的修復、複製、拓印,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在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電影、電視劇(節目)需要拍攝大足石刻文物的,應當保證文物安全。製作或者拍攝單位應當制定文物安全保護措施,與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簽訂文物安全協定,在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拍攝。
第二十四條 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不得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因特殊情況確需舉辦的,舉辦者應當制定活動方案,落實安全工作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後開展。
民眾自發開展的大型民眾性活動,公安、交通、旅遊、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採取安全保障、交通疏散等措施,確保大足石刻文物安全和活動安全。
第二十五條 利用大足石刻開展文化旅遊活動應當符合大足石刻的歷史和文化屬性。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合理確定各個景點的環境容量和遊覽路線,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旅遊旺季疏導遊客的具體方案。
進入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開展講解活動的講解員、導遊、旅遊志願者應當接受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提供的免費培訓,為遊客提供符合大足石刻歷史文化內涵的講解服務。
第二十六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商業業態、經營服務網點統一規劃,使店鋪招牌、門面裝修等與大足石刻整體風貌相協調。
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在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下,做到依法經營,文明待客,誠信服務。
第二十七條 禁止機動車輛駛入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因特殊情況確需駛入的,應當徵得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同意。
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機動車輛應當按照指示的線路行駛,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大足石刻保護標誌或者界碑界樁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責令改正,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損壞旅遊基礎設施、安全設施或者文物保護設施的;
(二)挖坡、挖溝、取石、取土;
(三)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
(四)在店鋪門面外堆放物品、材料;
(五)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扔倒或者焚燒垃圾。
前款第二項挖坡、挖溝、取石、取土造成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破壞的,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三項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達到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的,依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刻劃、塗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或者文物保護設施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非規定時間和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在非指定地點燃燒香蠟紙燭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打井、修渠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活動的,並處責令停產停業;
(四)在無吸菸標誌區域內吸菸或者在禁止閃游標志區域內閃光拍攝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遵守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輛擅自駛入大足石刻保護範圍,或者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未按照指示的線路行駛、未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大足石刻破壞、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與文物、旅遊、林業、市政、園林綠化和除大氣污染外的環境保護管理活動有關的行政處罰,由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遺產旅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十七、對《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大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旅遊基礎設施、安全設施或者文物保護設施;
“(二)挖坡、挖溝、取石、取土;
“(三)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
“(四)在店鋪門面外堆放物品、材料;
“(五)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扔倒或者焚燒垃圾;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
“(二)在非規定時間和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在非指定地點燃燒香蠟紙燭;
“(三)打井、修渠;
“(四)在無吸菸標誌區域內吸菸;
“(五)在禁止閃游標志區域內閃光拍攝。
“提倡和引導使用電子菸花爆竹和電子香燭。”
(三)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損壞旅遊基礎設施、安全設施或者文物保護設施的;
“(二)挖坡、挖溝、取石、取土;
“(三)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
“(四)在店鋪門面外堆放物品、材料;
“(五)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扔倒或者焚燒垃圾。
“前款第二項挖坡、挖溝、取石、取土造成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破壞的,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三項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達到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的,依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處理。”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刪除第四項的“修墳、立碑”。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大足石刻是全世界八個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石窟類遺產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並以規模宏大、雕刻精美、題材多樣、內涵豐富、保存完好著稱於世。同時,大足石刻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5A級旅遊景區,重慶市風景名勝區。1998年市政府頒布了《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以下稱“現行辦法”),對加強大足石刻的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現行辦法”施行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進行了多處修改,文化部2006年頒布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我市在大足石刻保護和利用實踐中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為了更好地落實《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中“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必須有長期充分的立法性、規範性和契約性的保護措施”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大足石刻文物保護工作,為正確處理好大足石刻旅遊、文化等開發利用活動與保護的關係提供法制保障,有必要將現行辦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審查過程和主要內容
按照市人大、市政府2016年立法計畫安排,市文化委組織起草了《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按照審查程式要求,書面徵求了有關市級部門、區縣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協相關專委會、市工商聯的意見,專門聽取了大足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和區政府有關部門、大足石刻所在地鎮政府的意見,並通過市政府公眾信息網向社會公眾普遍徵求了意見,文本較為成熟後召開了部門、專家論證會。在吸納各方合理意見,並借鑑西藏布達拉宮、洛陽龍門石窟等地地方立法和保護經驗的基礎上,會同大足區政府、市文化委共同修改形成了提請審議的草案。草案已經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條,內容除總則、附則、法律責任外,主要包括大足石刻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兩部分內容。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管理體制
草案規定,市政府應當加強對大足石刻保護工作的領導,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大足石刻文物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大足區政府負責大足石刻的保護、利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大足區政府確定的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大足石刻保護、利用的具體管理工作。該規定尊重了大足石刻保護管理的現行體制,對市文物行政部門和大足區政府的職責進行了區分,強調了大足區政府的屬地責任,即大足區政府是大足石刻保護利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同時授權大足區政府自行確定具體負責大足石刻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第四條)。
(二)關於保護管理
為了加強大足石刻的保護,草案設定了以下管理措施:一是編制大足石刻保護規劃,並將其作為大足石刻保護的重要依據(第七條、第八條);二是劃定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規定了具體保護措施,強化了大足石刻作為石刻類文物的針對性的保護(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三是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可能造成文物安全隱患的行為進行了禁止(第十八條);四是強化了大足石刻文物保護工程和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管理規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五是要求建立大足石刻監測制度,對影響大足石刻保護的各種因素進行監測(第十六條);六是對安全防護和消防管理方面,提出了要配備防火、防盜、防雷的器材和設施等要求(第十七條)。
(三)關於合理利用
2016年4月召開的全國文物工作會議強調要著力拓展文物利用途徑,發揮文物工作在促進文博創意產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這對文物利用提出了新要求。但是,加強文物利用必須以保護為前提,草案遵循合理、適度的原則,在倡導加強大足石刻歷史、文學、藝術、科學、社會等價值的研究和傳播的同時,對利用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對開展石刻風化、裂縫治理和病害防治等科學研究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一條);二是對修復、複製、拓印、拍攝文物以及開展大型民眾性活動等利用活動,提出了具體的規範要求(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三是對利用大足石刻開展文化旅遊活動強調了文物保護措施(第二十五條);四是對相關經營服務活動提出了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要求(第二十六條)等。
綜上所述,草案內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創設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法律責任設定符合立法許可權規定。
法規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2017年3月27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次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和研究,並作了修改。經2017年3月28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一、關於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大足石刻作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在保護範圍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同時,《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也規定,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建議對草案第十九條作相應修改。
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原則上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但是,由於寶頂架香廟會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需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開展,因此,從歷史傳承和實際情況出發,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在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劃定了專門的地點,並確定了專門的時間,即每年農曆正月初一至二月十九、六月十九、九月十九三個時間段,供民眾燃放煙花爆竹。劃定的燃放區域雖然位於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但與納入保護的大足石刻文物有相當的距離。因此,表決稿未對第十九條作修改。
二、關於行政處罰的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的處罰幅度與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之間不一致,建議作進一步梳理。
草案法律責任的規定都是針對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內的特定行為作出的,其目的是對大足石刻實行更加嚴格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得到優先適用。因此,刪除了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三、其他修改內容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表決稿在第四條中明確了大足區人民政府設定的大足石刻研究院為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表決稿第十條第二款中的“符合大足石刻保護要求”修改為“符合大足石刻保護規劃”。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在非規定時間和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在非指定地點燃燒香蠟紙燭”;將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二款“鼓勵使用電子菸花爆竹和電子香燭”修改為“提倡和引導使用電子菸花爆竹和電子香燭”。
此外,表決稿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個別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表決稿如獲本次會議通過,建議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條例解讀

《條例》包括總則、保護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五章,共三十九條。大足境內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北山摩崖造像、寶頂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和石門山摩崖造像,均適用於《條例》。依據《條例》,大足區政府承擔大足石刻文物保護的主體責任,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遺產旅遊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實施綜合執法。
對如何保護管理大足石刻及景區、如何合理利用世界文化遺產,在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防大氣污染、文物監測、防火防雷防電措施、文物保護禁止行為、陳列展示、講解服務、館藏文物的修復複製拓印、活動管理、違反文物管理的法律責任等數十個方面,《條例》都作出了詳細規定。以往實行的管理辦法在《條例》中得到調整、補充和完善,一些約定俗成的管理方式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得以明確、認定。
《條例》的出台,將加大對大足石刻的保護力度。據規定,保護範圍內除文物保護工程和完善景區基礎設施外,一律禁止其他建設,同時要維護好大足石刻生態原貌,最大限度修復文物所處的自然環境。《條例》鼓勵開展大足石刻科學研究。“要開展文物風化、裂縫治理、病害防治等科學研究。”“加強大足學學科建設,支持寶頂香會、大足石雕、大足石刻傳說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
對於文旅融合,《條例》明確,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勵發展文化旅遊,並對拍攝文物本體的商業拍攝、利用大足石刻開展活動、旅遊講解服務質量、景區內交通秩序,商業網點規劃布局等進行了規範。如規定:講解人員應當取得大足石刻景區定點導遊證,應當接受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提供的免費培訓,為遊客提供符合大足石刻歷史文化內涵的講解服務。
《條例》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按規定,刻劃、塗污、張貼、攀爬、損壞文物或者文物保護設施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在禁止吸菸標誌區域內吸菸、在禁止閃游標志區域內閃光拍攝,以及觸摸、攀爬設有禁止觸摸標誌文物的規定,或者在大足石刻其他附屬設施上塗寫、刻劃、張貼、攀爬、污損,抑或進入景區封閉管理區域的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的,都將領到罰單。今後,塗抹“到此一游”者,將多幾分顧忌。

條例意義

該《條例》的出台,標誌著大足石刻將得到更加嚴格規範、更加全面細緻、更加科學合理的保護和管理,而破壞文物、擾亂景區正常秩序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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