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經2014年10月1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10月24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3號公布。該《規定》共19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公布的《重慶市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3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基本信息,管理規定,附屬檔案,修改的決定,解讀,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283號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14年10月24日

管理規定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重慶市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場地和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供工程設計使用,並給出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第三條 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無需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範圍見附屬檔案)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四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五條 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設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
第六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市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應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組織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範,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後,應當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
(二)地震活動環境評價;
(三)地震地質構造評價;
(四)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
(五)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六)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申報表;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契約原件;
(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單位的資質證書複印件。
第十一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定,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開展技術審查;專家應當按照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範和其他有關技術規範,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基礎資料、技術途徑和評價結果等進行審查,形成技術審查意見,並對其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准。
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應當是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按照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超越其資質許可的範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按照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市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未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日公布的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重慶市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重慶市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
類型
建 設 工 程 項 目
重大
建設
工程
1.按照國家規定屬於重點防禦區內的市、區縣級首腦機關辦公用房,公安及其交通管理、消防指揮機構。
2.大型工礦企業的重要辦公、生產、動力設施和試驗中心用房。
3.建築結構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
4.大型影劇院、禮堂(座位數多於1200座),大型體育館(中心)(座位容量多於30000人),大型娛樂場所(一個區段座位總數多於1200座或單個大廳座位數多於500座),大型商場(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等於5000平方米或總建築面積大於等於15000平方米),展覽館、會展中心(一個區段設計容納人數大於5000人);三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門急診、醫技、住院等業務用房,承擔研究、實驗和存放劇毒的高危傳染病病毒任務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用房。
5.新建、搬遷復建的具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
6.公路與鐵路幹線、城市道路的大型橋樑(橋樑單孔跨徑大於150米或多孔跨徑總長大於1000米)、隧道(長度大於1000米)、立交工程(三層及以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7.一、二級汽車客運站,一級港口客運站;大型碼頭(千噸級以上);民用機場。
8.大型水庫(蓄水量大於等於1億立方米)大壩和位於大中城市(人口20萬以上)市區或上游的擋水壩。
9.單機容量大於等於300MW或規劃容量超過800MW的火電廠和裝機容量超過200MW的水電廠;超過500KV的變電站和調度樓;市級電力調度中心工程。
10.大、中城市通訊樞紐的主體工程和重要建築;終局容量10萬門以上程控電話端局;國際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台,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
11.高度250米以上的鋼筋混凝土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和高度300米以上的鋼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
12.市級和區縣級的廣播電視中心、廣播電視衛星地球站的主體建築。
13.供水、供氣、供油、供熱的主要幹線工程。
14.儲量3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儲油工程;儲量1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儲氣工程;日供水10萬噸以上的儲水工程。
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1.核反應堆、核電站、核供熱裝置、核生產廠房。
2.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質的裝置。
3.生產、儲運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易污染物質的大中型化工工程。
4.一等尾礦壩(庫容大於1萬立方米或者壩高超高100米,且下游有重要城鎮、工礦企業或鐵路幹線)。
5.日處理8萬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工程。
其他建設工程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建設工程。

修改的決定

經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將《重慶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等6件規章予以廢止,不再施行。《重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等6件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五、對《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3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二款。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應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三)刪去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未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市政府對1999年頒布出台的《重慶市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渝府令第61號,以下簡稱市政府61號令)進行了修訂,並於近期公布了新修訂的《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渝府令第283號,以下簡稱《規定》)。為便於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規定》內容,正確理解執行,經重慶市政府網約稿,市政府法制辦、市地震局聯合對《規定》內容作出如下解讀:
一、修訂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方面出現了許多新情況:一是2009年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下稱防震減災法)進行了修訂,從地震災害預防角度提出了“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要求。二是國家於2002年頒布實施了行政法規《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資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要求、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規範,但比較原則,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細化,同時市政府61號令與該《條例》不一致的內容也應當進行修改。三是相關行業技術標準進行了更新,2008年國家住建部、質監總局總結汶川地震的經驗教訓,新修訂了《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確定了所有建築均要求達到“大震不倒”的設防目標,調整了分類的定義和內涵,擴大了劃入人員密集建築的範圍,提高了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抗震能力,增加了地震避難場所建築、電子信息中心建築的要求。四是2011年我市根據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規《重慶市防震減災條例》,明確授權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具體範圍。雖然市政府61號令對此有規範,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應當根據新技術、新裝備發展實際進行調整。鑒此,需要通過修訂市政府61號令,完善相關規定,為我市地震安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訂內容
《規定》由正文和附屬檔案組成,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建設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環節;總結了我市近年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有效做法,完善了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程式和要求;強化了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地震安評工作中的協同職責;根據新出台的地震安評相關技術規範,以附屬檔案形式調整了必須進行地震安評的建設工程範圍。
(一)地震安評的環節
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各項審批時,存在各項審批即將辦理結束時,甚至在初步設計環節才被告知該建設工程未進行地震安評的情況,導致建設工程各個環節往返周折,無謂延長建設單位審批時限和增加建設成本。因此《規定》根據國務院地震安評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將地震安評環節與現有建設項目審批環節進行了有效銜接。
(二)地震安評報告的審定
根據國務院地震安評管理條例的規定,審定地震安評報告分為中國地震局和市地震局兩級。為了使建設單位明晰哪些建設工程的地震安評報告由國家地震局審定,哪些由市地震局審定,《規定》進行了明確規範,即國家重大建設工程,跨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以及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的地震安評報告由中國地震局負責審定;市地震局則負責審定上述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評報告。同時,為了保證市地震局審定地震安評報告的客觀真實,《規定》還完善了地震安評報告審定程式,應當組織相關專家對地震安評報告開展技術審查,並要求專家應當按照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範和其他有關技術規範,對地震安評報告的基礎資料、技術途徑和評價結果等進行審查。
(三)必須進行地震安評的建設工程範圍
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評的目的就是防止建設工程地震安全,預防和減少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但是根據國家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地震安評管理條例規定,進行地震安評的建設工程主要針對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無需進行專門的地震安評。因此,《規定》確定的建設工程範圍不僅要遵從國家立法宗旨,也要兼顧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參考了與我市抗震設防標準相同的浙江、湖北、江西、貴州等省確定的建設工程具體範圍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市政府61號令中確定的建設工程範圍進行了修改:一是對表述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的內容,如大型影劇院、體育館、商場的具體標準進行了量化;二是根據當前實際情況對部分範圍進行了調整,如將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從80米提高到100米,將變電站、調度樓的規模由300KV提高到500KV;三是刪除了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大型糧油庫、冷凍庫等建設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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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記者從市地震局獲悉,《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了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的內容,並明確“在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同時,《規定》也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單位和程式進行了規範。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不同於一般建設工程,如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簡單地套用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抗震設計,很難符合工程場址的具體條件和工程允許的風險水平。”市地震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地震設防偏低,將給工程帶來隱患;如果設防偏高,則會增加建設投資,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據了解,修訂後的《規定》在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方面,對原來表述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或含義模糊、有歧義的內容,進行了細化與調整,對有相關行業規範為依據的具體標準進行了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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