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河南省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11.13
  • 實施時間:2008.12.01
法規內容,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交通工程,能源工程,通訊工程,特殊工程,其他重要工程,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了減輕和防禦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合理利用建設投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重點建設地區的地震烈度覆核;大、中城市和經濟開發區的地震小區劃;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危險性分析和地震動參數的確定以及抗震設防標準的確認工作。
第三條 地震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和監督,為城鄉建設提供抗震設防標準。
第四條 凡工程建設單位必須考慮地震安全性問題。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可參照國家地震部門頒布的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進行抗震設防,不需要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地震設防要求高於地震基本烈度區劃圖或現行抗震設計規範規定的大中型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線工程,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五條 需要做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的具體項目和標準附後。
第六條 下列地區的工程建設場地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位於地震烈度分界線兩側各8公里區域;
(二)占地範圍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經濟發達的工礦區以及新建開發區。
第七條 按本辦法規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地震安全性評價結論,根據工程的重要程度,應通過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和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後報省地震部門審批;未經相應級別評定委員會評審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論,地震部門不予審批。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明確抗震設防標準(地震動參數或地震基本烈度)及其依據。按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其抗震設防標準必須經省地震部門審批。
第九條 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地震部門核發的評價許可證書,方可按照規定的範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條 省外單位在本省範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持有國家地震局核發的甲級資格證書,並經省地震部門或工程項目所在市(地)地震部門驗證,方可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震部門制訂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規範。
第十二條 計畫、土地、建設、環保等部門,應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按本辦法需要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對沒有地震部門批准的抗震設防標準的,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負責本省範圍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初審,審定省管各類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論,協助省地震部門對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資格認證和考核。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做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地震部門責令其採取補救措施,並可建議審計和監察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設計單位未按地震部門提供的抗震設防標準,擅自確定標準的,地震部門有權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相當於地震安全性評價費用兩倍的罰款;
(三)沒有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證許可權以及不遵循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其評價結論無效,並可處以5000至10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地震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地震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一覽表交通工程1、公路與鐵路幹線的大橋、特大橋、中長以上隧道、公路鐵路立交橋、互通式立交橋;2、鐵路幹線的車站與鐵路樞紐的通信、信號、行車、給水、電力等主要用房;3、高速公路、ⅠⅠ類以上機場。能源工程1、大中型水庫(蓄水量≥1億立方米)大壩和位於大、中城市區內或上游的Ⅰ級擋水壩。2、單機容量超過300MW(含300MW,下同)或規劃容量超過800MW的火電廠和裝機容量超過200MW的水電廠;超過300KV的變電站、特別重要的220KV變電站和調度樓;省、地(市)級電力調度中心。通訊工程1、大功率(≥200千瓦)廣播發射台,電視台(包括電視差轉台、電視播控中心、電視發射塔等);2、大、中城市長途電話樞紐(容量≥1萬門)的主機樓;長途通訊幹線中繼站、微波通訊站、國際無線電台、衛星地面通訊站的主機房。生命線工程1、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的主要幹線,貯油、貯水、貯氣工程;2、市(地)及其以上糧食加工廠及糧食倉庫,大型冷庫;3、市(地)及其以上醫院的病房、藥房、血庫及重要醫療設備和手術室用房。特殊工程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重要軍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生產車間和倉庫等工程。其他重要工程1、各類大、中型工礦企業的主要生產用房,全廠性動力設施,通訊、調度、電算、試驗中心、貴重儀器(儀表)間以及地震時容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2、高層(堅硬、中硬場地,高度≥80米;中軟、軟弱場地,高度≥60米)或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貿易、金融、賓館等建築工程;3、省、市、縣政府及所屬各類救災應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揮機構辦公房;4、人員集中的大型影劇院、體育館(中心)、商場等公共建築工程。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交通工程

1.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城市輕軌、地下鐵路和中長以上隧道,高架橋、立交橋,公路與鐵路幹線的大橋、特大橋;
2.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鐵路幹線的車站、鐵路樞紐的主要建築,機場航空站樓、航管樓、機庫。

能源工程

1.蓄水量1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和位於城市市區內或者上游的Ⅰ級擋水壩;
2.抽水蓄能發電,風力發電,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80萬千瓦以上的火電項目和裝機容量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項目;
3.省、省轄市的電力調度中心,330千伏以上的變電所和220千伏樞紐變電所的主控通信樓、配電裝置樓、就地繼電器室。

通訊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廣播發射台、電視台(包括電視差轉台、電視播控中心、電視發射塔等);
2.省轄市以上長途電信樞紐、郵政樞紐工程及其相關設施。公共設施工程 1.供水、供熱、供電、供氣、貯油項目的幹線和主要設施,長線輸油、輸氣管道及輸送設施工程;2.大中型糧油加工廠、冷庫和15萬噸以上糧庫;
3.縣級或者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門診樓、住院樓、醫技樓,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築和防疫、檢疫設施工程。

特殊工程

1.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重要軍事設施以及易燃、易爆物質生產車間和倉庫等工程;
2.研製、生產、存放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和天然、人工細菌與病毒的設施工程。

其他重要工程

1.各類學校及幼稚園的教學用房、學生公寓樓,縣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類救災應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揮機構辦公用房;
2.人員集中的大型影劇院、體育場館(中心)、展覽館、大型商場和賓館等場所,存放國家一、二級文物的博物館等公共建築;
3.高層建築(堅硬、中硬場地,高度80米以上;中軟、軟弱場地,高度60米以上);
4.各類大型企業的生產用房和主要設施,占地範圍較大、跨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新建大型工礦企業、開發區和移民安置區;
5.位於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界線兩側各8公里區域或者第四紀活動斷層附近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的重要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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