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江蘇省工程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74號)及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399號文的精神,特制定江蘇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第74號
  • 發布時間:1992年
  • 發布單位:江蘇省物價局 
規定1,規定2,規定3,規定4,規定5,規定6,規定7,規定8,規定9,規定10,

規定1

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江蘇省工程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74號)及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399號文的精神,特制定江蘇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

規定2

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境內所有按規定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

規定3

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範圍:地震烈度覆核、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地斷層活動性評價、震害預測等。

規定4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根據國家地震局制定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DB001-94)要求分四級。一級工作適用於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項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壞會導致極其嚴重的後果;二級工作適用於《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區的大城市、重要經濟開發區以及覆蓋區域較大的重要生命線工程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壞將導致嚴重後果;三級工作適用於《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區除一、二級以外的大型項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壞將導致嚴重後果;四級工作適用於一、二、三級工作以外的工程。

規定5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級地震主管部門頒布發的許可證書,並按證書級別及規定的評價範圍開展工作。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個人,必須持有地震主管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書。

規定6

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江蘇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標準》(附後),體現有償、合理收費的原則。

規定7

地震安全性評價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前期費用中安排。由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提出工程應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委託方(甲方)與評價單位(乙方)再按本標準協商確定收費額度。

規定8

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單位應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接受物價、地震、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規定9

凡只收費不提供技術服務,或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的收費,均屬亂收費行為,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規定10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省內過去與之有牴觸的規定和標準一律廢止。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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