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規定所稱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場地未來可能遭受的地震影響作出評價並確定以地震動參數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設防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 類別:管理規定
  • 地點:山西省
  • 類型:地震安全性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其職能是:
(一)管理城鎮、經濟開發區以及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二)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資格審查認證和任務登記;
(三)管理以地震動參數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設防標準;
(四)審定省級以下重點項目建設場地的抗震設防標準;
(五)指導和監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
設區的市(地)、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可在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範圍內,管理本行政區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依照本規定,協同管理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應列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內容,在工程項目設計前進行。未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以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表述的抗震設防標準的工程項目,計畫部門不予審批立項。
第六條 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地區和工程:
(一)占地範圍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廠礦企業,以及新建設開發區;
(二)位於地震烈度區分界線附近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
(四)地震設防要求高於《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設防標準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 能產生火災、水災、爆炸、有毒等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第七條 凡不屬於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在一般場地條件下,應當按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所標示的烈度值進行抗震設防。
第八條 工程項目主管單位應依照自願委託、協商服務的原則委託有評價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第九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機構必須持有國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方可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其資質每年審驗一次。省外評價機構在本省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須到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驗證和登記。
第十條 省地震安全性評審委員會負責全省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評審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諮詢。
第十一條 評價機構做出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經省地震安全性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批覆。
特別重大或特殊工程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須報經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評價和評審費用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按照規定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而未進行評價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工程項目主管單位採取補救措施;拒不採取補救措施者,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無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進行評價的,評價機構超出許可範圍進行評價的,擅自確定、改動建設場地抗震設防標準的,依照《山西省防震減災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未經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擅自審批建設場地抗震設防標準或出具抗震設防標準核查書的,審批決定和核查書無效。? 第十七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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