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繼續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繼續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經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2年2月8日公布,自2012年2月8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61 號,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61 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繼續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繼續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重慶市行政立法基本規範(試行)》有關規定,經認真清理審查,並經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市人民政府決定將《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2件規章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慶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等11件規章繼續施行,有效期從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修改的《重慶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等8件規章條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廢止的規章目錄
一、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重慶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2:繼續施行的規章目錄
一、重慶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或調整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四、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2002年4月12日起施行)
五、重慶市天然氣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六、重慶市殯葬事務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七、重慶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八、重慶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重慶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十一、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控告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3:修改的規章條款內容
一、重慶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第十八條修改為:“採礦權人逾期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向採礦權人發出‘限期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通知書’,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額2‰的滯納金,但加收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資源補償費本金的數額。仍未按通知規定繳納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處以滯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額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採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採礦許可證。”
二、重慶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接受檢查的鄉鎮船舶、設施,可以禁止其離港、責令駛向或移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三、重慶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當建設城市夜景燈飾而沒有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城市夜景燈飾的建設項目,擅自改變、移動或拆除城市夜景燈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重慶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刪除第十八條。
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主城區易撒漏物質實行密閉運輸的通告(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一)將本通告中的“《建築渣土準運證》”改為“《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
(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運輸建築渣土,除必須符合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外,還必須按《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後方可進行。”
六、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7號)
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不按規定的繳費時間繳納路橋通行年費的,責令其補繳,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路橋通行年費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滯納金不得超過欠款本金,可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
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管理服務費的,由公安部門通知補交。逾期不補交的,每日按收費總額的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但滯納金不得超過欠款本金。”
八、重慶市社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安裝公共視頻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單位設定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設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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