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夜景燈飾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環境,根據《重慶市城市容貌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重慶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2年7月7日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發布;根據2012年2月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繼續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辦法》共425條,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重慶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261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繼續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黃奇帆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繼續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重慶市行政立法基本規範(試行)》有關規定,經認真清理審查,並經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市人民政府決定將《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2件規章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慶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等11件規章繼續施行,有效期從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修改的《重慶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等8件規章條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重慶市廢止的規章目錄
2.重慶市繼續施行的規章目錄
3.重慶市修改的規章條款內容
附屬檔案3:重慶市修改的規章條款內容
…………。
三、重慶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當建設城市夜景燈飾而沒有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城市夜景燈飾的建設項目,擅自改變、移動或拆除城市夜景燈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

(2002年7月7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發布;根據2012年2月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繼續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夜景燈飾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環境,根據《重慶市城市容貌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以下簡稱主城區)城市夜景燈飾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夜景燈飾是指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設定的裝飾性燈飾。
第四條 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夜景燈飾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建設、電力、房管、工商、園林、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夜景燈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夜景燈飾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突出重點、分級實施、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一切單位和個人積極安裝夜景燈飾,加強夜景燈飾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斷提高城市夜景燈飾的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 以下地區或建(構)築物應當設定城市夜景燈飾:
(一)城市橋樑、港口、碼頭、機場、廣場、公園、街心花園和其他公共場所;
(二)城市主幹道兩旁的建(構)築物;
(三)繁華視窗地區的臨街建(構)築物;
(四)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
(五)長江、嘉陵江囤船、餐飲娛樂船、遊船;
(六)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夜景燈飾規劃應當設定城市夜景燈飾的其他地區或建(構)築物。
城市主幹道兩旁沿街商業經營單位的門面招牌,應當配置燈光或以燈箱、霓虹燈的形式設計安裝,櫥窗應設定燈光裝飾。
城市戶外廣告應當配置燈光,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戶外廣告應當配置霓虹燈設施。
提倡單位和個人按照城市夜景燈飾技術規範設定具有自己特色的城市夜景燈飾,商場、店堂、辦公樓、寫字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加設“內光外透"燈飾。
第八條 城市夜景燈飾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設定城市夜景燈飾,應當按照主城區城市夜景燈飾建設規划進行。主城區城市夜景燈飾建設規劃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區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主城區城市夜景燈飾建設規劃,負責編制本轄區城市夜景燈飾詳細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建設城市夜景燈飾的新建項目,其夜景燈飾建設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竣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將城市夜景燈飾建設項目作為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城市夜景燈飾建設實行業主負責制,由燈飾載體業主(以下簡稱業主)出資建設,並負責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和燈飾啟閉工作。
第十一條 列入城市夜景燈飾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其業主應當按照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城市夜景燈飾建設任務書》的要求設定夜景燈飾,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城市夜景燈飾建設方案報送所在地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未納入城市夜景燈飾建設規劃但確需設定夜景燈飾的,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燈飾設定的位置、形式、色彩等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 城市夜景燈飾的設計、製作應當符合城市夜景燈飾設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採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
城市夜景燈飾設定的技術規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 設定城市夜景燈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內容合法、健康;
(二)圖案和造型美觀、新穎、清晰;
(三)字型規範,書寫工整,有條件的要加用相應的外文;
(四)規格比例要與建(構)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五)避免和減少光污染;
(六)燈光的強度、顏色、造型不得與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
第十四條 應當建設而未進行夜景燈飾建設的已建工程,應當按照主城區城市夜景燈飾建設規劃及其技術規範建設城市夜景燈飾。
第十五條 對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城市夜景燈飾項目實行用電優惠,享受居民生活照明低谷電價,在公用設施上設定非商業性夜景燈飾免收設施占用費。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做好城市夜景燈飾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城市夜景燈飾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潔。夜景燈飾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對過分陳舊不能使用或影響市容景觀的夜景燈飾,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限期拆除並重新設定。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範圍內的夜景燈飾,未經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或拆除。
第十七條 按照主城區城市夜景燈飾建設規劃,市、區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城市夜景燈飾中心控制系統,配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對城市夜景燈飾啟閉實行中心控制。
第十八條 城市夜景燈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啟閉:
(一)常年啟閉時間:
1.5月1日至9月30日的啟閉時間是:每日20:00開啟,關閉時間不早於22:30;
2.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啟閉時間是:每日19:30開啟,關閉時間不早於21:30。
(二)重大節日及重大活動啟閉時間:
1.元旦節、五一節的啟閉時間是:在法定節日前1日至節日完畢當日,每晚按(一)項的規定開啟並延長1小時;
2.春節、國慶節的啟閉時間是:在法定節日前1日至節日完畢當日,每晚按(一)項的規定開啟並延長2小時。
國家及本市重大活動需啟閉城市夜景燈飾的,按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執行。
本條規定時間以前或以後仍需開啟的,由業主自行決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監察執法隊伍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當建設城市夜景燈飾而沒有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城市夜景燈飾建設“三同時制度”,其夜景燈飾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竣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城市夜景燈飾的建設項目,擅自改變、移動或拆除城市夜景燈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城市夜景燈飾不按規定啟閉的,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阻礙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盜竊、故意損壞城市夜景燈飾設施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政(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作為,以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城市夜景燈飾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對在城市夜景燈飾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市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市)城市夜景燈飾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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