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於2008年2月22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8〕22號
渝府發〔2008〕2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314”總體部署,充分發揮建築業在建設城鄉統籌發展直轄市中的支柱作用,做大做強我市建築業,根據建設部等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快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建質〔2005〕119號),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清形勢,進一步提高加快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的認識
直轄以來,我市建築業的改革和發展取得了明顯成效。到2007年年底,全市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近6000家,從業人員150萬人。2007年建築業完成總產值超1000億元,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目前,建築行業吸納農村勞動力122萬人,占全市已轉移就業勞動力總數的20%以上,在吸納農村富餘勞動力,解決“三農”問題和就業問題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加快建築業改革與發展,是進一步適應市場經濟、增強建築行業市場競爭能力、提高服務質量和建設管理水平的需要。按照胡錦濤總書記對重慶未來發展作出的“314”總體部署中關於“全面加強城市建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指示,重慶建築業面臨重要發展機遇和新的任務要求,加快建築業改革與發展已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二、明確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和胡錦濤總書記“314”總體部署作為引領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的總綱,以加快建設城鄉統籌發展的直轄市、在西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目標,以市場為導向,加快體制創新,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科技進步,努力提高行業素質和競爭能力,保持全行業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築行業建設和管理水平。
目標任務:以增強企業活力和核心競爭力為重點,努力提高建築業的質量和效益;以質量、安全為核心,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加強工程招投標和建築執法為重點,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以大力發展建築勞務企業、強化農民工服務和管理為重點,在城鄉統籌發展中充分發揮建築業的作用;以全面建立勞動契約制度為基礎,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到2012年,基本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符合我市城鄉統籌發展和工業現代化要求的建築產業體系、市場體系、行業管理體系和企業運行機制。建築業行業綜合水平位居西部一流,建築業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全市建築業年產值超過2000億元,年均增長15%以上。培育1―2家年產值200億元以上的龍頭企業,3―5家年產值50億元以上的優勢企業,3―5家特級企業,每年創魯班獎2―4個。
三、深化改革,不斷增強建築行業發展的活力
(一)大力推進產權制度改革。通過國有產權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權轉讓等多種途徑,加快國有建築企業的改革步伐,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改制企業處置土地資產時,土地出讓金在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的前提下,扣除國家規定費用後,可用於安置職工的資金不足。
國有企業改制後仍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產業的,在2010年前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即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改制後新組建的企業原則上可以直接套用原企業資質,承認其過去的業績。多家企業聯合組建大型企業集團後,各子公司繼續保持原有資質,總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間實現企業業績、人員等資源共享。
我市歷史上形成的老集體建築企業享受上述改制政策。
(二)積極鼓勵非公有制經濟進入和發展建築業。支持非公有資本參與國有、集體建築業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積極引導、鼓勵有實力的民營建築企業對國有和集體建築企業進行兼併重組,組建大型企業集團。
(三)加快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培育發展一批具有綜合管理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和項目管理公司,選擇部分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和大型公共建築項目推行總承包試點。鼓勵總承包企業將增項資質分離出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專業承包公司;鼓勵和引導中小型建築企業向專業化、技術型方向發展,使我市建築業企業逐漸形成綜合型、專業型和勞務型比例合理的結構;鼓勵建築業企業向房地產、建材生產、設備租賃、技術研發中介服務業等領域發展,延伸產業鏈,推進我市建築業由單一經營向多元經營轉變。
(四)加快行業市場結構調整,切實推進“走出去”戰略。鞏固和提高傳統建築市場占有率,千方百計拓展建築業發展的市場空間,加快我市建築企業由內向型向外向型轉變,鼓勵境外工程承包和勞務輸出。金融機構應在貸款和出具投標擔保函等方面支持建築企業到市外、境外投標承包工程項目。
(五)加快行業組織結構調整。大力培育發展建築龍頭企業和企業集團;加速形成資本、人才和管理等方面優勢,增強核心競爭力。積極扶持專業企業做精做專,逐步提升高端建築市場的專業施工能力。
選擇50家施工骨幹企業,在市場準入、稅務、資質、融資等方面給予指導和支持。將骨幹企業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和市重點工程投標預選企業名錄。稅務機關對骨幹企業納稅實行專項服務,定期進行座談服務和稅收溝通。金融機構應提高骨幹企業的貸款信用等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支持有條件的骨幹企業上市融資。
(六)制定重點企業獎勵政策。凡本市建築業企業實現建安產值20億元以上(含本數,下同)且當年實繳稅收6000萬元以上的,給予經營班子獎勵30萬元;實現建安產值50億元以上且當年實繳稅收1.5億元以上的,給予經營班子獎勵40萬元;實現建安產值100億元以上且當年實繳稅收3億元以上的,給予經營班子獎勵50萬元。上述獎金由企業在稅前列支。
(七)大力發展建築勞務分包企業。適時推進強制使用勞務企業的政策,鼓勵大中型骨幹建築企業組建勞務公司,支持小型和專業類建築企業整體轉型為勞務分包企業。
勞務分包企業參照庫區移民政策或雇用下崗職工企業優惠政策執行。
鼓勵支持在隊伍輸出較多的省市和地區設立對外建築隊伍管理機構。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以建立建築業勞務輸送服務機構。
(八)努力提升建築業職工隊伍素質。進一步建立健全建築行業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杜絕工資拖欠。全面推廣“善待好、組織好、教育好、管理好”農民工的“四好”經驗和做法,切實改善農民工的生產、生活條件。加強對農民工的教育培訓,在具備一定條件的在建或新建工程項目建立農民工業餘學校,給農民工講授基本的生產生活知識及法律等常識,提升農民工的整體素質。
(九)強化對農民工的安保和管理。推行建築業農民工“平安卡”制度,加強對建築業農民工的管理。農民工申領“平安卡”後方可上崗作業。從意外傷害險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教育督導費,專款用於農民工業餘學校的建立和農民工“平安卡”的發放。
(十)加強勞務基地的建設。把建築勞動力資源豐富、建築勞務輸出成績突出的區縣(自治縣)列為市級建築勞務基地加以培育,由市建委統一命名,在政策上傾斜,優先扶持發展。市級建築勞務基地實行目標考核、動態管理,凡考核合格的給予“陽光工程”有關優惠政策的重點支持。
對列入建築勞務基地的區縣(自治縣),由區縣(自治縣)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各區縣(自治縣)要制定發展目標和勞務培訓、輸出年度計畫,認真組織實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用工信息向建築勞務基地傾斜,外地用工單位來渝,要優先介紹到建築勞務基地招工,並對輸出型勞務基地給予“路費貼息貸款”等優惠政策。
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技術創新機制
(一)加強科技創新,淘汰限制落後工藝和產品。以標準化、工業化、信息化為基礎,推廣科技進步,實施科技興業戰略。鼓勵企業開發和引進先進技術工藝,申請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專利和工法,大力推廣套用建築業10項新技術,形成以專業技術為優勢的核心競爭力,凡獲國家級工程施工工法的,企業可對直接有功人員給予10萬―20萬元獎勵,獎金由企業在工資總額內列支。財政、金融部門在企業技術研發項目貸款上,應對建築企業給予支持。企業通過開發推廣套用新技術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可提取適當比例用於獎勵。對納入國家和市計畫的企業技術中心和科研開發項目,按規定給予稅費優惠。建築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所發生的各項技術開發費,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向稅務部門申請稅前加級50%扣除。對科技自主創新成效顯著,獲國家級獎(不含協會、學會)的企業,每項獎勵5萬―10萬元,獎勵資金從企業稅前提取的技術進步發展基金中列支。
(二)廣泛採用現代管理技術、方法和手段。繼續在全行業大力推行ISO9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標準、ISO14000L國際環境管理體系標準認證、ISO18000國際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實現企業管理素質的升級換代。積極推進企業技術管理標準化,實施模數化設計、工廠化生產、整體化安裝,提高全行業生產力水平。進一步加快計算機技術、網路技術在企業管理和建築生產中的運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全面提高建築行業的信息化水平。
(三)著力推動建築產業升級。大力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智慧型、綠色環保建築,走出一條技術含量高、環境污染小、經濟效益好的發展道路,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大力推進建築節能工作,抓好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貫徹實施工作,開發推廣成熟、適用的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
(四)實施積極的人才戰略。建立並完善科學、規範的執業人員信用管理和準入清出制度。圍繞培養高級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兩個重點”和培養管理層隊伍、執業資格隊伍、操作層隊伍“三支隊伍”,形成以高技能的技術工人為基礎、以高素質專業崗位管理人員為骨幹、以領先現代企業管理潮流人才為先導的人才梯次結構。
對建築業企業中長期從事建築施工、無相應學歷但具有豐富實踐經驗並對我市經濟做出重大貢獻、業績突出的專業人員,根據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可破格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五、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一)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突出抓好工程質量以及各類標準、規範的執行。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監理隊伍建設,強化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改革和完善質量監督、監理制度,杜絕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
鼓勵企業創優奪杯。凡市屬建築業企業獨立承包工程創國家“魯班獎”、“詹天佑獎”的項目,獎勵企業20萬元,獎勵資金由企業在自有資金中列支。
(二)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築企業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依法為企業所使用的職工(包括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建設主管部門要將辦理工傷保險作為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安監、勞動保障部門要協同做好建築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的監督核實工作。建築企業還應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建立和完善建築施工企業及建築工地風險抵押金制度和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管理規定,設立風險抵押金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專用賬戶,嚴格審查支付,確保專款專用。
(三)落實文明施工責任制,強化主城區揚塵控制措施,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一是堅持封閉施工,特別是主城區內施工區域要全封閉隔離施工;二是對主城區進出工地的運渣車輛實行封閉式運輸管理,防止泥土污染環境;三是最大化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市民生活帶來的不便。
(四)建立健全監督機制。逐步建立建築工地電子遠程監控系統,全天候24小時有效實施對施工操作的電子實時監控,逐步實現建設工程施工監理電子化,監督管理信息化。積極推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的社會承諾保證公告制,向社會作出遵守文明施工的承諾,建立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監督的制約機制。
六、建立對外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秩序
(一)建立市場信用體系。通過企業誠信信息收集、整理和發布系統,及時發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執行法定建設程式、招投標交易、契約簽訂履行、工程款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情況,逐步建立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體系以及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
(二)全面推行工程雙向擔保制度。在推行房地產開發項目雙向擔保基礎上,對所有建設工程實行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制度。對資金不落實的建設項目堅決不允許開工建設,禁止以墊資作為中標的約束條件,並逐步建立分包工程支付擔保制度。
(三)加強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和有形建築市場建設。探索監管方式改革,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實行差別化管理,加強對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全過程的監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努力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
(四)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場形成工程造價機制。強化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建設,促進建立市場形成造價機制,構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工程造價管理系統。加強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完善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推行合理低價中標。及時發布反映社會水平的工程技術經濟指標和生產要素價格信息,加強工程造價過程控制和竣工結算制度的監督檢查,規範工程造價諮詢市場,培育壯大造價諮詢行業。
(五)建立和完善建築綜合執法機構,加大行政執法力度。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重點加強對招投標、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
七、加強組織管理,營造建築業發展良好環境
(一)加強建築業法制建設。加快制定和完善規範業主行為、健全招投標制度、質量安全管理、工程造價管理、清理拖欠工程款、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建材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配套政策。繼續加強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審批效率,創新政府管理模式。
(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對建築企業稅收實行分類管理,規範稅收征管行為。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進行分包的,按全部工程承包額扣除分包工程承包款和勞務分包款的餘額計繳營業稅。建築業企業應規範財務管理、建章立制、健全賬冊,向稅務主管部門申請實行查賬徵收,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建築業企業亂攤派、亂集資,嚴禁向企業收取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各種保證金。
(三)理順建築業行業管理體制。根據建築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加強建築業行業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建設,對現有依靠收費維持的,要逐步將其轉為全額財政性撥款,逐步取消所有針對管理相對人的收費項目,切實減輕管理相對人的負擔。各類開發區(園區)的工程項目建設必須納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範圍。
(四)加強建築業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服務會員單位、反映會員訴求、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五)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把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納入議事日程,定期研究有關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切實推進建築業的改革與發展;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認真制定行業規劃和目標,加強服務、協調和監督工作;發展改革、國資、財政、國土、稅務、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建築業的改革與發展,完善有關配套政策,搞好服務,為加快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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