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  
  • 外文名:General office of the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nancial service "three rural" development
  • 發布日期:2014-09-17 
  • 文  號:渝府辦發 〔2014〕 105號 
渝府辦發〔2014〕10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農村金融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農業效益、促進農民增收、推動農村發展的重要手段,對於推進我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市農村金融服務改革創新取得良好成績,以“三權”為核心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取得突破,初步形成了多層次、較完善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服務覆蓋面不斷擴大,服務水平不斷提高。但總體上看,農村金融仍是我市金融體系中最為薄弱的環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重慶市完善地方金融市場體系實施方案》(渝府發〔2014〕40號)、《重慶市統籌城鄉重點改革總體方案》(渝府發〔2014〕43號)精神,進一步完善農村地區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與合作性金融的融合發展機制,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農村金融體制機制
(一)強化農村金融機構服務“三農”定位。農發行市分行要強化政策性職能定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力爭到2017年年均貸款增量不低於50億元。重慶農商行要充分發揮支農主力軍作用,力爭到2017年涉農貸款餘額突破1500億元,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規模達到300億元。農行市分行要繼續深化“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加大“三農”信貸投放和資源配置力度,力爭到2017年涉農貸款餘額達到700億元。郵儲銀行重慶分行要立足服務農村和社區的零售銀行定位,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試點工作,力爭到2017年涉農貸款餘額達到180億元。村鎮銀行要堅持“支農、支小、服務縣域”的定位,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占比力爭達到80%以上。鼓勵大中型商業銀行在渝分支機構、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積極發展涉農業務。確保主要涉農銀行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力爭農村地區貸款增速不低於全市貸款平均增速。(重慶銀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市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豐富農村金融服務主體。充分發揮市級農業產業引導基金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設立農業產業投資基金、農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農業科技創業投資基金。積極推進重慶農商行籌建金融租賃公司,引導其做好服務“三農”的融資租賃工作。支持市興農擔保公司擴大資本金規模,建立覆蓋全市涉農區縣(自治縣)的融資擔保體系。市三峽擔保公司、市農業擔保公司等國有擔保公司要積極發揮各自分公司的輻射作用,為當地農業發展提供便捷金融服務。支持市供銷總社設立集團性的涉農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金融支持。引導註冊地在區縣(自治縣)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實現涉農貸款增速、增量兩個不低於的目標。對於涉農貸款(擔保)占比30%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優先接入徵信系統,支持其適當放大融資倍數,增強服務“三農”能力。規範引導典當行向農村地區發展。(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商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探索規範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在管理民主、運行規範、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以及發展條件較好、積極性較高的農村社區試點探索組建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充分尊重村民、入社農戶意願的前提下,按照互助互惠、自主自治的原則,試點組建合作性、非盈利的村級金融服務組織或農民合作社金融服務組織,充分發揮農村內生的信用約束機製作用,為銀行發放貸款提供服務,協助建立村民或入社農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信貸機制,有效降低銀行發放農戶貸款成本及風險損失。(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市農委、市供銷總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
(四)引導金融機構網點布局向農村地區下沉。穩定和最佳化大中型商業銀行縣域網點,嚴格限制現有鄉鎮網點撤併,鼓勵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到區縣(自治縣)設立分支機構。建立鄉、鎮、村網點準入的綠色通道機制,增強網點服務功能,推動商業銀行下沉服務重心。加快推動村鎮銀行的設立,年內實現涉農區縣(自治縣)全覆蓋,支持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到鄉鎮設立分支機構。力爭每年新增金融機構(網點)達到30家以上。(重慶銀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市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推動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深入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最後一公里”工作,擴大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範圍,開展農村手機支付業務試點,引導涉農銀行充分發揮便民服務點作用,完善“惠農通”、鄉村POS終端等自助設備的服務功能,提高設備使用和運行效率,力爭到2017年“惠農通”全市行政村覆蓋率達到100%、有效運行率達到80%,加快實現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重慶銀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市財政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加大金融扶貧力度。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補優勢,建立多層次資金融通機制。探索開展金融扶貧示範區(縣)建設。規範發展貧困村資金互助組織,著力實施金融服務提升計畫。積極向扶貧開發重點區縣(自治縣)推廣開縣民豐互助會信貸扶貧經驗,探索試點將小額信貸扶貧組織改制為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完善扶貧貼息貼費政策,對高山生態扶貧搬遷貧困民眾低息建房貸款給予支持,推廣小額扶貧保險。(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市扶貧辦、市財政局、市農委、市供銷總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引導加大涉農資金投放
(七)拓展資金來源。切實落實對符合審慎經營要求且“三農”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定向下調存款準備金率政策。合理運用巨觀審慎管理政策工具,對農村地區的法人金融機構,以及農村地區貸款同比增速顯著高於本行貸款平均增速的市級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研究探索適當調整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有關參數。對縣域地區考核達標的農行縣級“三農金融事業部”,執行比農業銀行低2個百分點的優惠存款準備金率。最佳化支農再貸款投放機制,對涉農貸款比例不低於70%且上年度涉農貸款增量高於借用支農再貸款總量150%的法人金融機構,支農再貸款限額最高可達資本金總額的100%。對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支農再貸款利率可在優惠利率的基礎上再下調1個百分點。向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放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主要用於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切實落實縣域銀行業法人機構一定比例存款投放當地的政策,對考核達標的法人金融機構,執行比同類機構低1個百分點的優惠存款準備金率,對考核達標且財務健康的縣域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給予支農再貸款獎勵。在人民銀行相關中心支行設立再貼現視窗,適當擴大再貼現轉授權規模,引導金融機構重點滿足“三農”票據融資需求。支持“三農”金融服務成效突出的法人金融機構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開展涉農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強化金融監管政策引導。支持符合監管要求的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信貸投放,持續提高存貸比。對涉農貸款占比高的縣域銀行業法人機構實行彈性存貸比。切實落實銀監發〔2014〕34號檔案精神,對支農再貸款所對應的貸款、“三農”專項金融債所對應的涉農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適度提高涉農貸款風險容忍度。探索建立商業銀行新設縣域分支機構信貸投放承諾制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九)完善信貸機制。在強化涉農業務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引導涉農銀行機構單列“三農”信貸計畫,合理擴大區縣(自治縣)分支機構業務授權,建立符合涉農業務特點的決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率。引導涉農銀行樹立不單純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農村金融經營理念,健全向“三農”業務傾斜的考核評價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在資金供給、財務費用、激勵考核、人才配備等方面向“三農”傾斜,建立農村地區優惠的內部資金轉移定價機制,將新增涉農客戶等納入農村地區銀行客戶經理績效考核,並按涉農信貸收益一定比例上浮計算績效及獎勵。推行盡職免責制度,適當放寬風險容忍度,充分調動“三農”信貸投放積極性。(重慶銀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市國資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十)鼓勵創新農村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探索多種形式的“三農”貸款增信模式,開展訂單、存貨、鮮活資產、農業產業化工程資產、農村科技專利、涉農補貼、經營收益、涉農保險保單等抵(質)押貸款。創新“項目推動、批發為主、零售為輔”的農戶小額信貸機制。加快在農村地區推廣套用微貸技術,鼓勵開展自助循環流動資金貸款品種,推廣產業鏈金融服務模式,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公司+農戶”“公司+農民合作社+農戶”等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信貸模式。(重慶銀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市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一)深入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積極貫徹《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4〕4號)精神,創新信貸產品及抵押擔保方式,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林權基礎上不斷拓寬可作為貸款抵押物的農村產權範圍,結合農業產業化工程推進探索將相關資產作為貸款抵押物。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推廣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支持全國性銀行在渝機構試點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做大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規模。結合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特點,進一步完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機制。探索依託村級金融服務組織或農民合作社金融服務組織,為農戶向銀行申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提供農村產權託管、處置及風險補償等服務,適度降低農戶融資成本。探索建立與涉農貸款業務風險程度及規模相匹配的擔保收費機制。加強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等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探索開展農村產權抵押物互助保險試點,對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品種尚未覆蓋的農村產權抵押物開展互助保險,降低農業經營主體投保費用,加快提升農業保險覆蓋面,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含互助保險)對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風險分擔作用。充分發揮市財政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作用,鼓勵和引導市級擔保公司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再擔保業務,積極研究再擔保等風險補償機制,簡化風險補償手續,提高風險補償效率。進一步加強農村產權權屬登記及流轉管理、農村資產和價格評估、抵押登記服務、農村資產流轉處置、風險分擔補償和金融機構激勵等六大體系建設,力爭形成產權明晰、價值明確、流轉便捷、融資高效、資源市場化配置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及配套制度體系。(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保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林業局、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物價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二)改進服務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定期開展金融服務下鄉進村活動,充分發揮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作用,積極對農民開展金融產品及服務、相關優惠政策宣傳培訓,指導推動村級金融服務組織建立健全農戶信貸機制。進一步簡化金融服務手續,規範服務收費,嚴禁在提供金融服務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和額外費用。對於直接與貸款掛鈎、沒有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一律予以取消。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鈎”等變相提高利率、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市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加大對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
(十三)加大對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納入信用評定範圍,提高授信額度,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利率、期限、額度、風險控制等創新。結合農業龍頭企業投入產出周期長等特點,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提高授信額度。對符合條件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探索以當年種植的農產品、生產及配套輔助設施進行抵(質)押融資。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下調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利率,原則上對於符合相關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利率應低於本機構同類同檔次貸款利率平均水平。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辦行制度,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激勵考核力度。持續推進富民惠農金融創新工程。(重慶銀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市農委、市發展改革委、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四)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圍繞重慶特色農業產業,加大對農業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支持力度,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允許農業發展銀行對符合條件的農田水利類項目新增平台貸款。支持農產品市場、倉儲物流設施等農業社會化服務產業發展。發展綠色金融,支持農業發展方式轉變。(重慶銀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科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五)做好城鎮化配套金融服務。構建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金融服務機制,創新支持城鎮化建設的金融產品,著力做好農民市民化有關金融服務。政策性銀行要穩步拓寬城鎮化建設融資渠道。(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鄉建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拓展農業保險的廣度和深度
(十六)進一步創新農業保險品種。積極推動保險公司加大農作物保險、主要畜產品保險、重要“菜籃子”品種保險和森林保險發展力度,推廣農房保險、農村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涉農保險業務。探索生豬、蔬菜價格指數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拓展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完善對農產品生產經營環節的風險分散機制。加大中央財政補貼的農業保險品種在我市的推廣力度,力爭到2017年,基本實現納入中央財政及市級財政補助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全覆蓋、商業性農業保險及其他涉農保險廣覆蓋。(重慶保監局、市農委、市財政局、市林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七)加快研究建立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著力研究建立我市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逐步建立大災風險補償基金、再保險相結合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市財政局、市農委、重慶保監局、市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八)加快基層農業保險服務網點建設。建立適應“三農”保險需求的服務網路體系,農業、林業部門及基層農技服務機構、村民自治組織應協助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知識宣傳,在職責範圍內參與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核保、核賠等服務,形成責權利清晰、運行透明規範的工作格局。(市農委、市林業局、重慶保監局、市財政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九)加強農業保險基層服務制度建設。制定出台加強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監管辦法,規範基層技術服務機構參與農業保險工作職責和工作經費使用行為,明確相關責任追究辦法,逐步形成覆蓋農業保險工作全流程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業保險經營資質、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基層保險服務機構建設、產品審批備案、中介服務規範等相關管理制度,指導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市財政局、市農委、重慶保監局、市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穩步培育發展農村資本市場
(二十)支持涉農企業直接融資。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動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優先進入重慶擬上市企業儲備庫,推動優質涉農企業改制掛牌上市,支持涉農中小企業到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和定向融資,引導涉農企業併購重組。鼓勵涉農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逐步擴大涉農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規模。(重慶證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一)支持開展農產品遠期定價服務。引導期貨機構拓展農產品期貨業務,加強對農業經營主體開展期現結合經營的專業指導,積極推動農業經營主體進入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探索建設期現結合的要素市場,積極發展涉農產品電子商務,支持開展涉農產品遠期定貨、遠期交易等創新型業務。(重慶證監局、市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最佳化農村金融服務環境
(二十二)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開展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全面收集農戶相關信用信息,以創建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金融生態區縣為載體,逐步構建區縣、鄉鎮、村、農村金融機構、農戶“五位一體”的全市農村信用體系。普及金融法律法規,提升農村地區信用意識和法律意識。探索完善農村財產登記制度和違信處罰機制,加大農村金融執法力度,切實維護金融債權。(人行重慶營管部、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重慶保監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三)發展農村交易市場和中介組織。在嚴格遵守《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的前提下,積極支持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涪陵林權交易所、涪陵渝涪電子交易市場等涉農要素市場發展,充分發揮價格發現和資源最佳化配置功能。依託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加快建設全市統一的農村綜合型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著力構建以市級平台為核心、區縣平台為支撐、鄉鎮平台為基礎的交易體系,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地票”、林權、農村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股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房、養殖水面經營權、農村小型水利設施、農村“四荒地”使用權、農業企業產權、農業設施租賃權及智慧財產權等一體化綜合產權交易試點。加強對農村產權評估的行業規範管理,制定完善評估規範和辦法,指導督促市興農擔保公司下屬專業子公司建立覆蓋全市涉農區縣(自治縣)的評估服務體系,引導降低評估收費。(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重慶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四)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將符合條件的郵儲銀行、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接入支付清算系統。組織實施好農村支付服務環境綜合試點,推廣並完善非現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統。(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五)保護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督促金融機構深入開展“送金融知識下鄉”等金融公眾教育活動,加強對理財產品、信用卡、代理保險等銷售行為合規管理。(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市農委、市公安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九、加大對“三農”服務的財稅政策支持
(二十六)完善涉農貸款財政獎勵制度。積極研究加大對“三農”信貸(擔保)投入較大、融資利率(費率)較低的銀行及融資性擔保等機構的獎勵支持力度,建立導向明確、激勵有效、約束嚴格、協調配套的長期化、制度化農村金融政策扶持體系。(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七)開展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對不良貸款率低於3%的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涉農貸款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4類貸款,按當年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給予2%的補貼。(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地稅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八)統籌實施涉農專項貼息政策。結合農業產業化、林業貸款、鄉鎮企業、信貸扶貧、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貸款、康復扶貧貸款、小額擔保貸款等貼息政策,統籌運用相關產業扶持資金,加大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林業龍頭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扶貧企業和扶貧專業合作組織、返鄉農民工等農業經營主體的貸款貼息力度。重點對農業相關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業種植養殖業和種苗貸款、農產品收購貸款、農產品加工設備和技改貸款等給予貼息支持。(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農委、市林業局、市扶貧辦、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九)落實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對符合當年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年均存貸比高於50%及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占全部貸款平均餘額的比例高於70%等條件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在開業5年內,按當年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補貼。(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對涉農融資性擔保給予財政支持。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為農村地區小微企業融資貸款收取的擔保費率在2%以下的新增擔保發生額,給予擔保機構0.5個百分點補助。對農村地區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和農戶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擔保機構按不高於1%收取擔保費的,由市財政按擔保金額的1%給予擔保費補助。(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一)對農村金融服務環境建設給予財政支持。支持銀行卡助農取款、匯款、轉賬等支農惠農政策性支付業務。按ATM(CRS)機每台10000元、農村便民金融自助服務點每個10000元、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和手機支付服務點每個200元(其中,武陵山、秦巴山連片特困地區400元)的標準給予金融機構一次性定額補助。對開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區縣(自治縣),給予適當補貼。(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二)對直接融資給予財政支持。研究對涉農擬上市企業給予財政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農村地區中小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和增信服務,對承銷的金融機構,按當年累計實際承銷額的1‰給予一定比例獎勵。(市財政局、重慶證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市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三)完善農村信貸損失補償機制。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出資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金融機構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損失給予35%比例補償,其中市級承擔20%,區縣承擔15%。擔保機構開展此類業務形成代償損失參照執行。對2011年以後新增的15萬元以下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損失,參照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給予風險補償。加強與再擔保業務的結合聯動,提高風險補償資金運用效率。研究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試點中產生的風險損失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市農委、市扶貧辦、市供銷總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四)對涉農保險給予財政支持。建立市、區縣財政共同支持農業保險發展的配套機制,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原則上不低於總保費的70%;各區縣(自治縣)自主實施的農業保險品種,由市財政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適當支持。完善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對賠付率超過130%部分的貸款損失,按80%的比例對金融機構進行補償;積極鼓勵具備條件的涉農區縣(自治縣)設立專項資金,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金融機構補貼。(市財政局、市農委、市金融辦、重慶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五)落實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優惠政策。對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2015年12月31日前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市地稅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市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完善保障機制
(三十六)完善涉農貸款統計制度。進一步完善統計口徑,全面、及時、準確反映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貸款、農村小微企業貸款以及農民合作社貸款情況。依據涉農貸款統計的多維口徑,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別化監管措施。加快建設全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申報及統計信息平台,進一步強化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統計監測工作,及時、準確申報貸款、擔保、農村產權抵押物金額及不良貸款等相關信息,為進一步做好貸款損失補償等相關工作提供良好基礎。(人行重慶營管部、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七)開展政策效果評估。將涉農貸款、區縣貸款納入對金融機構的信貸政策導向評估和綜合考評體系,並將評估結果與市金融貢獻評價相結合,給予相應獎勵。(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市農委、市地稅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八)防範金融風險。金融管理部門要密切關注主要農產品生產經營形勢等變化,實施多層次的風險監測預警制度,及時做好風險識別、監測、評估、預警和控制工作。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健全制度,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監管責任,制訂完善風險應對預案,守住底線。積極發揮市金融工作協調聯席會議制度的統籌協調作用,及時應對金融突發事件,化解處置金融機構風險。(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市商委、市農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九)加強督促檢查。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及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增強做好“三農”金融服務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紮實推動各項工作。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研究細化本地區扶持措施,加大對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支持力度,並按年度對本地區農村金融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提出政策意見和建議,於次年1月底前報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加強對各區縣(自治縣)的指導,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市農委、市金融辦、市商委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在渝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支持“三農”發展情況的收集工作,並於次年1月底前報送市金融工作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市金融工作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會同市政府督查室牽頭做好督促檢查,並負責各涉農區縣(自治縣)工作情況的匯總和上報工作。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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