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財政政策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財政政策的通知
  • 外文名:chongqingzhengfu
  • 文號:渝辦發〔2012〕57號
  • 發布時間:2016年02月16日
  • 類型:通知
渝辦發〔2012〕5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財政政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重慶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財政政策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委發〔2012〕6號)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我市事業單位公共財政體系的基本要求,特制定以下財政政策:
一、完善財政政策,改進保障方式
(一)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其履行行政職能依法收取的費用以及通過向社會提供其他服務取得的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收支徹底脫鉤,各項經費由同級財政納入部門預算予以安排。
其中:基本支出按行政單位經費定額標準核定,項目支出根據履行職能的實際需要確定。
(二)已認定為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結合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可能,科學合理制定經費標準並予以動態調整。
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根據單位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相應經費保障;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調整過渡期間,對於其中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和經費自理的單位,根據其財務收支狀況,財政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根據單位業務特點和提供公益服務需要,財政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其中:學校和醫院繼續按現行經費渠道予以保障,其他公益二類單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補助。
對公益三類事業單位,財政不負擔事業經費,按其提供的公益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支持。對事業單位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等非稅收入,要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對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收入,全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主要用於公益事業發展。
(三)已認定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財政部門不供給經費,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自主安排使用。為了支持這類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在轉制過渡期內,財政部門可對這類單位保留原有正常事業費,以財政部門核定的前三年財政補助經費平均數為基數(不包括項目支出經費),除用於解決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外,財政給予的其他補助逐年遞減,第一年補助100%,第二年補助80%,第三年補助60%,第四年補助40%,第五年補助20%。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事業單位改革和發展
(四)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1.在轉為行政機構過程中,對新設行政機構接收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免徵契稅。轉為行政機構後,涉及的土地、房屋權屬變動,依照稅法的規定依法納稅。
2.在轉為行政機構後,其自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事業單位因轉為行政機構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五)對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稅收優惠政策:
1.改革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事業單位,對其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改革後不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條件的,按照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2.改革後仍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繼續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3.符合有關規定的學校、幼稚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免徵耕地占用稅
4.因改革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對改革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契約,如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革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因實施改革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5.因改革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事業單位接收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此後,涉及的土地、房屋權屬變動,按照稅法的規定依法納稅。
(六)對生產經營類單位轉為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轉制前事業單位債權債務和欠稅,應由轉制單位履行其責任和義務。
2.轉制中,轉制單位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3.在轉制過渡期內,轉制單位在轉制前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可繼續享受非營利組織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轉制單位轉制前享受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可繼續享受此項政策;對轉制單位在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
(七)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機構,在現行稅收制度框架內,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八)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的,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上述政策,如國家稅制因改革發生調整變化的,按稅制改革後的統一政策執行。
三、推進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健全社會保險制度
(九)轉制單位自工商註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應為個人補建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轉制單位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十)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有正常事業費的單位,其離退休待遇調整納入事業單位調整範圍,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統一的補助標準和現有經費渠道安排所需資金。
沒有正常事業費的單位,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按企業辦法調整與按事業單位辦法調整的離退休費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自籌資金解決。
(十一)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在5年轉制過渡期內,按照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照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以下稱待遇差)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辦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國家經貿管理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的相關政策執行:
轉制過渡期內第一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
第二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
第三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
第四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
第五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轉制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核定補貼標準時,企業平均養老金按本市2011年12月的標準計算;事業單位退休金按2011年12月本人的事業單位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核定後不再變動。
(十二)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退休人員超過在職人員一定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由轉制單位承擔。
(十三)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繳費,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十四)轉制單位應按照國家勞動契約法的有關規定,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與全部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契約。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四、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十五)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成建制轉為行政機構序列的,無償劃轉其全部資產;部分轉為行政機構的,根據其相關職能、機構進行剝離、整合後,無償劃轉部分或全部資產。涉及資產劃轉的,由相關單位按程式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十六)已認定為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按照現行規定進行實物、債權債務的資產清查工作,逐步建立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同時,加強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自用資產的管理,規範資產處置行為。
(十七)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
1.按照規定進行資產清查,其中:
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重慶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等全國資產清查有關檔案的通知》(渝財資產〔2007〕1號)中資產清查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參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轉制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要在轉制方案批准後6個月內完成。資產清查結果要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2.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審核批覆,其中:
對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重慶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渝財資產〔2007〕72號)的有關規定審核批覆;對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參照《關於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74號)的有關規定審核批覆,其中涉及資產損失的,按照《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財企〔2003〕233號)確認。
3.資產清查完成後,要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各項資產、負債重新分類建賬,並由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
4.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等手續。
轉制單位與原主管部門脫鉤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履行財務監管職責,其國有資產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十八)轉為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其所辦企業要通過劃轉、合併、註銷等方式,逐步與原單位脫鉤,改革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脫鉤後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實施監管。
(十九)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的事業單位,其所辦企業也要進行清理及資源整合。所辦企業涉及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實施;未涉及重大事項的,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十)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原則上要與其所辦企業或與主管部門所屬企業進行資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由履行出資人管理職責的機構批准後實施。
(二十一)事業單位在分類改革過程中應進行資產清查。資產清查一般應以改革方案獲得批准的前一個會計月末作為清查工作的基準日。
資產清查範圍應以經批准的改革方案確定的範圍為準。
(二十二)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採取先由單位自查,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批覆認定的方式。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資產核實和評估。
(二十三)事業單位應及時完善國有資產產權關係。對事業單位未進行權屬登記的資產,應及時到有關產權管理部門進行權屬登記;對事業單位已進行產權登記、需進行產權變更或過戶的,由有關部門辦理,並給予相關稅費支持。
(二十四)改革過程中對數量較多或價值較高的資產進行有償轉讓的,按照現行規定,通過中介機構評估後,採取公開拍賣等規範的市場競價方式進行處置,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
(二十五)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後成建制轉為行政機構的,在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相應劃轉財務經費指標,無償劃轉資產及未竣工基本建設項目,並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二十六)對改革後仍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的事業單位,全市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財政管理職能,在繼續深化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和“收支兩條線”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強化預算約束,規範收支管理,加強財務監督檢查。
各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單位內部管理,降低事業運行成本。要加強對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強化負債管理,防範財務風險。
(二十七)逐步建立健全與事業單位職能、責任目標相適應的經費使用績效考評制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經費使用績效考評結果作為財政安排經費的依據,也作為確定政府購買服務對象的依據之一。逐步建立績效考評結果公開制度,提高績效考評的透明度。
(二十八)對改革後轉為企業的單位,涉及財務隸屬關係需要劃轉的,由劃出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商劃入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後確定;涉及預算指標劃轉的,按照有關預算管理程式辦理。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並按照企業財務會計、資產管理等有關制度和規定進行管理。
六、其他
(二十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等轉制為企業的,繼續執行相應的現行轉制政策。
(三十)本規定中的轉制過渡期一般為5年,自轉制單位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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