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工業園區及工業項目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規範工業園區及工業項目規劃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保障工業發展空間,根據《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和《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工業園區及工業項目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95號
渝府辦發〔2015〕9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工業園區及工業項目規劃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6日
重慶市工業園區及工業項目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及新建、改擴建工業項目的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項目是指在規劃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分類代碼為M)的地塊上修建的用於工業生產的建設項目,包括普通工業項目、標準廠房項目和樓宇產業園項目。
第四條 主城區規劃工業用地總量不得減少。主城區內因城市更新拓展、產業布局調整或工業企業“退二進三”等原因,確需修改工業用地規劃性質的,應以行政區為單位進行總體平衡,確保該行政區域內工業用地總量不減少,規劃工業用地的調減與調增方案應當同步申請、同步報批,待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程式完善後再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手續。
第五條 加強規劃用地分類管理,工業用地上只能建設工業項目。“2.5”產業園、總部經濟區和創意產業園等項目不屬於工業用地上適建的項目,應納入貿易、設計、諮詢等技術服務辦公類用地(用地分類代碼為B29)管理。原則上不得在工業用地上新建樓宇產業園項目,鼓勵利用已有樓宇發展樓宇工業產業。
第六條 規劃部門負責工業園區及工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業項目應符合以下規劃要求:
(一)工業項目配套設施指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辦公、會議、食堂和職工宿舍等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其占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分別不得大於項目總建設用地面積和總建築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二)普通工業項目容積率下限控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容積率上限按1.5控制。工業園區中標準廠房項目和樓宇產業園項目容積率上限按2.0控制。
(三)普通工業項目、標準廠房項目中生產用房的建築高度不得超過40米。普通工業項目、標準廠房項目中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以及樓宇產業園項目的建築高度可結合實際需求,在滿足空間形態和景觀要求的前提下,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中確定。
(四)工業項目中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的停車位配建標準,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於1個執行;樓宇產業園項目中生產用房的停車位配建標準,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於1個執行;標準廠房項目中生產用房的停車位配建標準,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於0.5個執行;普通工業項目中生產用房的停車位配建標準,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於0.1個執行。
(五)標準廠房項目中,生產用房單層平面最小分隔單元的使用面積不得小於300平方米;樓宇產業園項目中,生產用房單層平面最小分隔單元的使用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米。生產用房不得採用類似住宅套型式設計。
(六)工業項目規劃及建築設計應有別於商業、商務、住宅項目,其建築布局、形態及平面設計應體現工業建築特徵,建築造型應經濟實用,外立面應簡潔、明快,不得過度裝飾。
(七)工業項目確需突破上述規劃要求的,規劃部門應與有關部門會商,認定合理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第七條 國土部門負責工業用地的供應以及工業項目土地、房屋權籍管理。在土地供應時,應依據主管部門根據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的宗地產業類別嚴格審核競買人資格。普通工業項目除項目整體轉讓外,其土地、房屋不得分零轉讓。
第八條 市經濟信息委、市中小企業局負責標準廠房項目和樓宇產業園項目的認定工作,應按照產業布局規劃,對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辦理預認定書。建設單位在取得項目預認定書後,方可享受對應的扶持政策。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預認定的產業定位和有關規定實施建設和使用,可定向租售給符合產業定位的企業或企業股東
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實施建設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項目竣工驗收後,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國土、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開展正式認定工作,並對項目租售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各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並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對擅自改變土地、房屋使用性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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