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完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完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意見2012年10月19日就加強和完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完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意見
渝辦發〔2012〕28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2〕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和完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加強和完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要堅持滿足公益事業發展需要與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可持續發展相協調;堅持改革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制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推進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堅持事業單位分級管理體制,強化監督管理,推動公益事業健康發展;堅持分類實行差別管理,建立完善總量控制、動態管理機制。
二、對公益類事業單位實行差別管理
事業單位分類完成後,對不同類型的公益類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實行差別管理。
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其機構設定繼續實行審批制。對新設立的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建立專家學者論證的決策諮詢制度。對原有的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凡職能萎縮的,編制逐步收回,職責逐步整合,機構逐步撤銷。原則上不再新設公益三類事業單位。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編制增減繼續實行審批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其編制增減可依據相關事業單位編制標準逐步實行備案制,並建立健全備案程式。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標準化建設,重點制定和完善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基層醫療服務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以及高等院校、公立醫院、中等職業學校、公立幼稚園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編制標準。明確領導職數核定的主要依據和指標體系。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用編計畫,由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按核定後的用編計畫實施。公益三類事業單位現有餘編原則上由市和區縣(自治縣)編委收回,人員實行鎖定管理,編制實行“出一收一”管理方式。
三、加強行政類和經營類事業單位過渡期管理
不再審批設立行政類事業單位。行政類事業單位,從市和區縣(自治縣)編委認定機構類別到調整到位、完成改革的過渡期內,繼續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實行“退二進一收一”的管理方式。行政類事業單位的用編計畫,由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主管部門按審核批准的用編計畫實施。
不再審批設立經營類事業單位。經營類事業單位,從市和區縣(自治縣)編委認定機構類別到調整到位、完成改革的過渡期內,余編全部由市和區縣(自治縣)編委收回,人員實行鎖定管理,編制實行“出一收一”管理方式。
四、逐步取消事業單位行政級別
按照先立後破、逐步過渡的原則,創造條件逐步取消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按照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等不同行業的特點,根據事業單位的屬性、地位、作用、規模等具體情況,加快推動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管理需要的等級規格。對已建立新的等級規格的行業或領域,逐步取消事業單位原有行政級別,其領導班子和相關人員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保障其依法決策、獨立自主開展活動並承擔責任,充分發揮事業單位的積極性。
五、建立總量控制和動態調控機制
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對公益服務的需求,綜合考慮財政能力、自然條件、基礎設施、技術條件、公益服務多元化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五年為周期合理確定市和區縣(自治縣)公益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總量。市機構編制部門對區縣(自治縣)公益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行總量控制。採取“撤銷一批、整合一批、規範一批”的方式,對事業單位的布局、類型和機構編制進行調整,盤活存量,最佳化結構,保障公益類事業單位所需機構編制。推進基層事業單位綜合化、專業化設定,降低行政管理人員和後勤服務人員比例,提高公益服務效率和質量。
六、完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
加快推進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重心由登記向監管轉變,登記管理事項由形式審查向實質審查轉變,依法做好對事業單位章程制定的指導和核准備案。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制度,建立健全相關信息公開制度,全面推進網上登記管理。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信息平台,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各界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諮詢服務。行政類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和經營類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應撤銷事業機構或不再納入事業單位管理,並及時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手續。
七、加強監督管理
機構編制部門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定期或不定期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行為進行處理,對原承擔任務已經完成或工作任務不足的事業單位及時進行撤併,對社會功能有所變化的事業單位及時調整其職責任務和機構類別。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工作,建立評估機制,規範評估程式,並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機構編制的參考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要加強對事業單位是否按章程運行的監督,並適時開展登記管理事項實地核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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