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

加強我校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管理,提升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整體水平,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2006年修訂)》有關精神和重慶市《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
  • 目的:提升學校人文社會研究整體水平
  • 地點:重慶市
  • 性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三章 人員管理,第四章 項目成果管理,第五章 考核評估,第六章 經費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基地的主要任務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的若干意見》,積極推動科研機構走“產學研”相結合的道路,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原創性科研成果,把基地建成重慶市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中心、人才培養中心、學術交流中心、諮詢服務中心和情報信息中心,成為重慶市高校科研機構改革的試驗和示範基地。
第三條基地建設的目標是:把基地建設成為在國內有較大影響、重慶一流,具有鮮明特色的研究機構。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四條學校將基地建設統一納入學校人文社會科學中長期發展規劃,基地的建設和管理採取以學校為主,依託院(所)為輔的管理模式,在學校文科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學校社科處負責管理。
第五條基地內部管理實行基地主任負責制。基地主任全面負責組織實施和落實基地的各項建設規劃及內部管理工作。
第六條基地是學校直屬的科研實體性研究機構,原則上應獨立設定,也可以與院、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學校應為基地的正常運轉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一)聘任專職行政管理人員,協助基地主任處理日常工作。
(二)落實專職科研編制。
(三)提供必要的獨立的辦公、實驗和資料室用房及設備。
第七條各基地內設學術委員會作為基地學術研究指導機構,其主要職責和工作程式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學術委員會章程;審議本基地的學術研究方向及中長期研究發展規劃;擬定年度研究項目指南;負責重大項目和其他開放研究課題的評審;負責重大成果的評審鑑定;對重大課題經費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議並進行監督;協調本學科領域全國性重大學術活動。
(二)學術委員會成員由校內外本領域著名學者組成,一般不少於5人(應為單數),應注意選擇中青年學者,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
(三)學術委員任期一般為3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不得少於1/4。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應報學校社科處和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委員會備案。
(四)基地的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學校校長聘任。
第八條基地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面實施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委員會確定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標準,實施基地學術委員會確定的學術發展規劃,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落實。
(二)負責聘任副主任、專兼職研究人員及行政和資料管理人員。
(三)負責向學校文科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領導小組及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四)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籌集和批准使用經費。
第九條學校支持基地的建設和發展。設立“特設崗位”,吸引、聘請全國範圍內的學科帶頭人以及海外知名學者來校參加基地的課題研究;在職稱評定上給予政策傾斜,保證基地人才建設的需要,年輕優秀學術人才脫穎而出;學校專職研究人員進駐研究基地從事課題研究期間,原所在單位人事隸屬關係不變。
第十條學校為基地提供下列支撐條件:
(一)提供國內外專兼職研究人員駐基地研究所需的工作和生活用房。
(二)提供必要的科研硬體設備。
(三)支持基地建成比較先進的專業圖書資料庫,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
(四)保證基地建設必須的研究生招生名額,並在研究生名額分配上向基地研究人員傾斜。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基地主任由學校校長聘任。雙方簽訂責、權、利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契約,明確規定受聘人的目標責任、管理許可權、生活待遇、獎懲措施和政績考核標準。受聘者原則上不得超過65歲,任期不應少於3年,可連聘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3屆。對任職期間需連續外出6個月以上的主任,學校要及時進行調整,並將解聘或變更基地主任情況上報市文科基地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基地研究人員實行聘任制,由基地主任與研究人員簽訂責、權、利明確的定期聘任契約。基地主任按“帶課題和經費進基地、完成課題後出基地”的要求聘任。校內研究人員數與校外研究人員(客座研究人員)數應當保持或低於3:1的比例。同時要注意吸收有成就的留學回國人員到基地參與研究工作。
第十三條基地的研究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每年駐所的校內外專兼職研究人員一般不少於7人。專兼職研究人員每年從事研究工作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兼職研究人員包括境外訪問學者每年不得少於1個月。校外專兼職研究人員駐所研究,應徵得所在單位同意並出具單位證明。
第十四條基地每年3月底前向學校社科處報送本年度專兼職人員組成情況、研究方向、駐所研究工作時長,並報學校文科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領導小組備案。

第四章 項目成果管理

第十五條各基地應把承攬重大科研項目、產出重大科研成果作為基地建設的首要任務,積極主動從國內外有關部門承攬各種研究項目,廣開科研項目和經費來源。組織好市人文社重點研究科基地管理委員會組織的基地項目申報研究工作。
第十六條各基地每年3月底前將學術委員會擬訂的年度科研項目指南報送學校社科處和市文科基地管理委員會,並由市文科基地管理委員會統一向外發布。
第十七條基地重大項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在項目研究周期內,項目第一負責人須保證1/2的時間駐所。
第十八條學校社科處定期檢查督促基地項目尤其是重大項目研究的執行情況。項目的中期檢查、終結報告、成果驗收鑑定等事宜,按《重慶市人文科社基地管理委員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基地的專兼職研究成員出版、發表成果時,必須在成果的顯著位置標註“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西南大學X X X研究中心資助”或“西南大學X X X研究中心資助”字樣。智慧財產權歸西南大學所有,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署名基地名稱的成果享受西南大學的相關科研獎勵政策。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條基地定期接受學校和上級部門的檢查、考核及評估。學校每半年檢查一次基地建設計畫執行情況,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委員會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3年進行一次考核評估。各基地須於每年12月25日前填報《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年度檢查表》,向學校文科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領導小組和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基地考核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科學研究:各基地在3年內必須主持國家級項目2項,或教育部項目4項,或省級項目6項;3年內在A1類刊物發表3篇,或A2類刊物發表12篇以上學術論文;3年內應在國家級出版社、或全國性專業出版社出版專著不少於2部。
(二)在校經費:各基地要積極開展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套用對策研究,拓展科研項目和經費來源渠道,3年內獲得各類科研經費不少於60萬元。
(三)成果獲獎:各基地在3年內應有獲教育部三等、或省級二等及以上獎勵。
(四)人才培養:各基地通過開展科學研究,培養高素質的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幹;吸收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參加科學研究,為社會提供以知識更新為主要內容的短期培訓;為社會培養各類高級專門人才。
(五)學術交流和資料信息建設:各基地原則上每年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會議1次。在正式開會前4個月應向學校社科處和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委員會備案。通過舉辦學術會議,接收國內外訪問學者,建立圖書資料和信息網路,把基地建成本學科領域的學術交流和資料信息基地。
(六)諮詢服務:各基地通過主動承攬社會各類套用研究課題、吸收實際部門工作人員開展合作研究、派遣基地學術骨幹作實際工作部門顧問等多種方式,面向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其它社會單位開展諮詢服務,提高參與解決重大實際問題的綜合研究能力和參與重大決策的能力,使其成為我市知名的思想庫。
(七)報告制度:各基地要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簡報制度,每6個月一期的成果簡報制度,必要時可增加。簡報內容主要包括:研究人員的聘任、項目研究進展、重大學術活動、規章制度的制定等情況及其他有關工作。
(八)年報工作:各基地於統計年度的次年3月5日前將報表一式二份及配套的電子文稿報送學校社科處審核,並於統計年度次年3月31日前報送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在檢查和評估中未達到上述考核內容之一者,可視具體情況給予、減少撥款、停止撥款、限期整頓、撤銷資格等處理。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基地,下一年度學校繼續撥款資助建設;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基地,學校就檢查和評估中發現的問題要求基地負責人限期整改,並提出書面整改報告;對個別存在嚴重問題的基地,學校將停止經費資助,並依據不同情況予以重組或撤銷。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學校每年資助各重點研究基地經費15萬元,經費管理按照《西南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鼓勵依託學院(所)根據實際情況配套投入一定的建設經費。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委員會投入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經費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使用。
第二十四條學校為各重點研究基地經費單獨建帳,由基地主任負責管理使用。基地主任可根據項目的大小、最終成果質量優劣等實際情況核定項目經費的投入。項目研究完成後的結餘經費可用作基地建設發展經費,也可以作獎勵酬金提取。
第二十五條基地主任和項目負責人應認真執行國家的財務制度以及學校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了解、掌握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結餘情況,保證專款專用,保證各項科研經費之間往來關係清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各基地制定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不得與本辦法衝突。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校文科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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