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民委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第六章 附 則,

國家民委通知

國家民委關於印發《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民委發〔2012〕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委機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各地方民族院校:
《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12月17日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國家民委
2012年12月31日
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以下簡稱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民族院校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研究基地是由民族院校建設,經國家民委審批並命名的研究基地。重點研究基地是組織人文社會科學領域高水平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學術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的重要平台,是體現科研實力、承擔國家重大民族問題研究項目的基礎。
第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的任務是:瞄準國家關於民族地區的發展戰略和學科前沿,適應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突出特色優勢,凝練科研方向,集成科研力量,承擔重大研究任務,培養學術拔尖人才,培育科研創新團隊,探索創新組織管理,建立數據信息中心,宣傳科學文化知識,開展民族問題決策諮詢服務,更好地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服務。
第四條 重點研究基地的目標是:產出一批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和學術價值的科研成果,促進最新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學轉化,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成為相關領域的專門人才庫和人才培養培訓基地;促進最新科研成果向社會實踐轉化,提高服務社會能力,成為民族問題專門領域的思想庫和諮詢服務基地,在傳承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方面發揮示範作用。
第五條 國家民委的各類調研課題和基金項目,須按照課題、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託有條件的重點研究基地承擔。
第六條 國家民委對重點研究基地實行 “競爭入選、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的動態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國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是國家民委指導有關科技科研工作的部門,負責制定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相關方針、政策和規章;審批重點研究基地的申報和調整;指導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組織重點研究基地專家評審和檢查評估。
第八條 民族院校是重點研究基地的依託單位和具體管理單位,負責成立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管理委員會;組織重點研究基地的推薦申報;制定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計畫和實施細則;組織對重點研究基地進行年度考核,以及對重點研究基地驗收與評估的相關工作;提出重點研究基地重大調整意見,報國家民委審批;為重點研究基地提供相應條件。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九條 立項建設標準:
(一)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圍繞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戰略,以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的重大問題為重點,確定研究方向和目標。研究工作處於國內本領域領先水平,具有較明顯的特色和優勢。
(二)研究隊伍構成合理。在本領域內有權威的學術帶頭人;有學術水平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的優秀研究團隊;有團結協作、管理能力強,人員配備較完整的管理團隊;具備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具有廣泛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的基礎;有良好的科研傳統和學術氛圍。
(三)科研辦公條件良好。具備相對集中和固定的辦公用房、圖書資料用房,兩者分別不得少於200平方米;具備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辦公設備和專業圖書資料。
(四)依託單位重點支持。重點研究基地所屬學科須是學校重點學科,符合重點研究基地發展的總體布局。有相對穩定的運行經費,有必要的技術支撐、後勤保障和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的條件。
(五)具備前期實際運行基礎。重點研究基地應是已運行1年以上的校級重點研究基地。
符合重點研究基地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可根據有關要求填寫《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立項申請書》,由依託單位審核通過並簽署意見後,報國家民委。
第十條 國家民委組織專家對提交的《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立項申請書》進行論證,通過專家評審後,由依託單位組織填寫《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報國家民委批准立項。《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是項目實施的基本檔案,是考核和評估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凡通過國家民委批准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項目,依託單位根據《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安排專項建設資金以及必要的運行費用。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期間,由項目負責人根據計畫任務書組織實施。依託單位須保證建設期限內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幹和技術、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對連續半年不在崗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調整,並報國家民委備案。
第十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在建設期間須建立獨立的重點研究基地網路開放平台,實現對外開放運行。
第十四條 重點研究基地必須設立學術委員會,經依託單位批准後,報國家民委備案。
第十五條 重點研究基地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成後,依託單位向國家民委報送《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項目驗收申請書》,申請驗收。
第十六條 國家民委根據驗收申請書,對科研情況、辦公條件、科研團隊、經費使用情況及依託單位的支撐條件落實情況等進行檢查,確定是否同意對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國家民委組織專家組對重點研究基地進行驗收。驗收專家組一般由3-5人組成,包括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其中管理專家不超過2人。重點研究基地驗收實行迴避制度,依託單位人員與聘任的重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委員均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
第十八條 驗收專家組按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以及驗收申請書,聽取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總結報告,進行實地考察,對重點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目標、水平、可持續發展、辦公條件、科研及人才培養能力、建設經費使用以及學術委員會組成、開放運行和管理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專家組意見。
第十九條 在確認落實解決驗收中提出的各項問題後,國家民委批准重點研究基地掛牌、正式開放運行。
第二十條 根據學科建設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重點研究基地運行狀況,國家民委可以調整重點研究基地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組成。
第二十一條 重點研究基地因學科建設需要進行調整,由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重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或組織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論證報告,由依託單位報國家民委審批。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重點研究基地採取教學和科研相結合,以科研帶動和促進教學的項目制管理模式來運行。
第二十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是重點研究基地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重點研究基地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重點研究基地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審批重點研究基地設定的開放研究課題。重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重點研究基地主任要在會議上向重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委員做研究基地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重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學術委員均由依託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聘任,報國家民委備案。隸屬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重點研究基地要重視高層次人才引進,積極聘請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人員進入重點研究基地工作。
第二十六條 重點研究基地根據研究方向和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的需要,設定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吸引國內外優秀社會科學研究人才,加大開放力度。
第二十七條 重點研究基地要積極組織參與社會開放環境下的課題競爭,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設立重點研究基地主任基金,用於支持前沿課題、交叉課題、應急課題、新研究方向的啟動和優秀年輕人才的培養。
第二十八條 重點研究基地要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利用重點研究基地資源、資金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調研報告、資料庫等,均應署本重點研究基地名稱;研究成果轉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在國內外學習、進修、從事客座研究的重點研究基地固定人員,凡涉及研究基地成果或工作的,在論文、專著和調研報告等發表時,均應署本重點研究基地名稱。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家民委組織重點研究基地考核、評估和驗收時,對無該重點研究基地署名的研究成果不予承認。
第二十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必須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研究基地辦公設備要相對集中,統一管理;要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要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營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圍。
第三十條 重點研究基地要重視科普工作。每年須不定期向學生開放並組織研究人員到民族地區宣傳科學文化知識。
第三十一條 重點研究基地是學術機構,不允許以其名義從事或參加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二條 依託單位每年定期對重點研究基地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國家民委備案。國家民委根據實際情況對重點研究基地的運行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要編制年度報告。依託單位於每年3月1日前將重點研究基地上一年度的《國家民委重點研究基地年度報告》統一報送國家民委。
第三十四條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國家民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重點研究基地每4年評估一次。
第三十五條 評估的重點、主要內容和辦法。
(一)評估重點。以科研質量為導向,以服務社會為目標,重點考察學術水平和學術貢獻、重大項目的研究成果、學術隊伍和整體運作。對基礎研究類的成果側重評價原創性和學術性,對套用研究類的成果側重評價套用價值和社會效益。要注重評估研究基地的特色和優勢,標誌性的學術貢獻和學術成果。
(二)評估內容。主要圍繞本辦法規定的任務和目標進行,具體主要包括:重點研究基地在建設期內,取得的科研項目、科研成果和達到的學術水平;考察課題選擇、隊伍組織、課題實施、結項驗收、成果轉化情況;依託單位在辦公設施、經費和政策等方面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建設情況。
(三)評估方法。國家民委按照迴避原則聘請專家,經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考察,以專家考察組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的辦法,對評估為優秀的重點研究基地給予科研項目、經費和獎勵等方面的傾斜,並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民委─教育部共建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對評估為達標的重點研究基地列入新一周期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對評估為不達標的重點研究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者,撤消其重點研究基地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統一命名為“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英文名稱為“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依託單位),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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