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罪

酷刑罪是為了對受害人施以威脅或為了從受害人那裡獲得情報、陳述和口供,羞辱或者使之喪失名譽,或為了對受害人施以懲罰,公職人員自身或者唆使他人對受害人施以殘酷刑罰使之蒙受肉體和精神上的極大痛苦和折磨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犯罪。

主要特徵是:(1)犯罪主觀方面出於故意,且具有不合法、不正當的目的,即為了獲得情報,陳述和口供或為了達到威脅、懲罰他人的目的。(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造成他人肉體上和精神上極大痛苦和折磨的行為^酷刑行為包括作為的形式,也包括不作為的形式。不作為指公職人員明知或有理由相信酷刑行為存在時,該公職人員不予制止而加以放縱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職人員或由公職人員唆使實施的酷刑行為的他人。禁止酷刑的國際公約目前尚未通過,但是反對酷刑,嚴禁刑訊逼供,在各國國內刑法中都有規定,預防和禁止酷刑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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