烙刑

烙刑

烙刑是我國也是世界最古老的酷刑之一。“燙”是人體最難以承受的感覺,我國自商代發明熨衣服的烙鐵以來,就開始將烙鐵當作刑具。用燒熱、燒紅的鐵具、木炭——或者說是一切可以產生“燙”的物件,灼於受刑者的皮膚,使其產生痛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烙刑
  • 工具:燒紅的鐵具、木炭
  • 類型:酷刑之一
  • 產生:商代
歷史沿革,操作工具,實施原理,使用效果,

歷史沿革

刑也可以說是非常古老的酷刑,如果說商紂王發明的炮烙之刑是真實的話(雖然說這多半是後來的周人慾加之罪何患無辭的瞎編),那么這種酷刑應該有三千年的歷史了。不過我們這裡討論的烙刑和那個是不同的,那類酷刑是處死犯人的方法,而我們討論的是刑訊時使用的刑法。
烙刑

操作工具

烙鐵最初不是用來當作刑具,而是用來熨平衣服。商時,紂把其當作一種刑具,從此,烙鐵成為世界烙刑的基本工具。
烙鐵分為平底柄式、平底把式、圓柱鉗式和棍式。“平底柄式”是最常見的烙鐵,底是平的,有一個長手柄。使用時將其燒紅,行刑手握住長柄一端(因為鐵的傳熱速度快,行刑手用烙鐵時往往要戴手套),用燒紅的平底灼於受刑者的皮膚;“平底把式”的底較大,是為了增加受刑時的痛苦。因為底的面積較大、也重一些,所以裝上一個把手,便於使用;“圓柱鉗式”出現的比較晚,是納粹發明的一種新式烙鐵。顧名思義,它是一個鉗子,不過鉗嘴是一個空心圓柱。大的內直徑13厘米,長16—20厘米不等,厚5毫米;小的內直徑9厘米左右,長10厘米,厚5毫米。使用時把“圓柱”燒紅,夾住受刑者的大腿、上臂;“棍式”也較常見,多用於女性受刑者,使用時將其燒紅,插入女性的陰道內。

實施原理

烙刑的原理就是用高溫或者有暗火的物體,接觸人體,從而在人身上造成燙傷,給受刑者帶來巨大的痛苦。用作烙刑刑具的有專門的烙鐵,也可以是其它的鐵器(如火鉗)、燒紅的木炭,或者是香燭、菸頭等。從這可以看出烙刑的刑具可以說是信手拈來,不過專門的刑訊室一般都是用的烙鐵。烙鐵的形狀各異,不過一般都是三角形,所以在南方有一種頭呈三角形的毒蛇被民間稱為烙鐵頭。烙鐵頭的面積一般都不大,因為燙傷面積過大會使受刑者有生命危險,而這是刑訊要儘量避免的。烙鐵頭有的和柄在同一平面內,這種烙鐵一般要施刑者在側面用刑,有的烙鐵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把烙頭和柄垂直,這樣就可以正面用刑了。
在用刑之前,烙鐵都要插在火里燒,當頭被燒紅的時候便可以使用。一般來說,要把整個頭都燒紅要很長時間,也沒那個必要,一般只要把頭燒紅一部分就行了。燒紅的烙鐵頭的溫度可以達到八九百度,這樣滾燙的物體接觸人體後果可想而知。一般來說,烙鐵能很快在接觸部位造成深II度至III度燙傷,燙傷的部位會呈深紅或焦黑色。不過對於這種深度燙傷,由於皮下神經被破壞,所以到後期反而會感覺不到疼痛。一些有經驗的用刑者想出了一種更殘酷的烙刑,即只讓烙鐵和皮膚接觸一下,這樣只會造成淺II度燙傷,即起水泡,這樣皮下神經沒有被破壞,痛苦更持久。以後用鞭刑撕裂水泡可以造成更大的痛苦。
烙刑的部位沒有什麼特別的講究,因為人身上沒有哪個部位不怕燙的。不過實際上都有一些常見的受刑部位。胸部可以說是經常受到烙鐵的“眷顧”,這是因為無論男女,胸部乳頭附近和兩肋都是神經密集區,反應較為敏感,另外對胸部的烙燙因為是面對面的,所以對受刑者的壓力也很大。對女性陰部的烙燙也很常見,原因不必多說。
烙刑持續的時間可以長達數分鐘,如果是用香燭、菸頭等暗火,則持續的時間可以更長。這種長時間的烙燙有時會引起受刑者昏厥(短暫的意識喪失),不過事實上除非受刑者體質太差或者此前受刑過多,不然一兩次烙燙不足以引起昏厥,即便是兒童亦是如此。事實上,烙刑的傷害主要是會引起體液滲出,即通常所說的休克,休克和昏厥不同,休克早期人的意識清醒,不會像昏厥那樣意識喪失。不過只要燙傷面積不大,一般也不會引致休克。烙刑和鞭刑一樣是十分常用的酷刑,往往和鞭刑等交替使用,以追求最大的痛苦。

使用效果

烙鐵的使用階段分為三種。
一種是痛苦程度較輕,即僅僅把烙鐵加熱,但不燒紅,所以受刑時僅僅感覺到燙,“燙”得稍微偏向“痛”,不會留下烙印,痛苦程度較輕,對人體危害較小;
一種是痛苦程度中等,把烙鐵燒到微微有些火色(就是紅色、橘紅色)但不全紅,紅色旁邊有些發白。灼於皮膚時發出小聲的“呲呲”的聲音,受刑者感覺到痛,但不至於痛到昏迷,留下烙印,但1個月內烙印自然消除;
一種是痛苦程度嚴重,把烙鐵燒得通紅,灼於皮膚時發出響聲,並冒煙,受刑者感到劇痛,並忍不住疼痛大聲慘叫、昏迷,留下的烙印終身不可消除(除非用藥或做植皮手術),痛苦程度最為嚴重。
除上述的幾種烙刑外,還有以下幾種:鑄造一個約為1立方厘米的圓球,燒紅後放置於受刑者的肚臍,因為肚臍的神經最為敏感,灼於此處會使受刑者最為痛苦,在這樣的酷刑下,再堅強的人都會大聲慘叫、昏迷。
將一塊寬10—20厘米的富有卷性的鐵皮燒紅,用一根棍子按住鐵皮一端,將其灼於受刑者的皮膚,再用另一根棍子將剩下的鐵皮展開,全部鋪於受刑者身上(該刑多用於背部)。
把鐵鏈、鐐銬燒紅,綁(戴)在受刑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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