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

2014年1月2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村〔2014〕21號印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該《意見》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原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適用範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主體、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審查和決定、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變更、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保障措施8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4年1月21日
  • 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 意見內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原則等8部分
通知,實施意見,

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的通知
建村〔2014〕2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城鄉規劃法》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作出了規定。為明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的範圍、內容,規範程式,加強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我部制定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住房城鄉建設部村鎮建設司。
附屬檔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
2014年1月21日

實施意見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加強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工作,規範鄉村建設行為,提出以下意見。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原則
(一)強化管理。按照先規劃、後許可、再建設的要求,依法加強管理,規範鄉村建設秩序,維護村民公共利益,保持鄉村風貌。
(二)高效便民。以服務農民為目標,簡化程式,明確時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後服務,提高服務質量
(三)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制定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細則,建立切實可行的管理機制,明確適宜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內容和深度。
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適用範圍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依法應當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應按本實施意見要求,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確需占用農用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批手續後,應按本實施意見要求,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制定規劃管理辦法。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應當依據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
城鄉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鄉鎮企業是指鄉、村莊內的各類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包括垃圾收集處理、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公廁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稚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
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應包括對地塊位置、用地範圍、用地性質、建築面積、建築高度等的要求。根據管理實際需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也可以包括對建築風格、外觀形象、色彩、建築安全等的要求。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型鄉村建設的規劃許可內容和深度提出具體要求。要重點加強對建設活動較多、位於城郊及公路沿線、需要加強保護的鄉村地區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
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主體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申請主體為個人或建設單位。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個人或建設單位的申請材料,報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作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決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五、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申請
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村民應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
1.國土部門書面意見。
2.房屋用地四至圖及房屋設計方案或簡要設計說明。
3.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村委會簽署的意見。
4.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個人或建設單位應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
1.國土部門書面意見。
2.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地形圖(1:500或1:1000),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
3.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村委會簽署的意見。
4.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應自申請材料齊全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對個人或建設單位做好規劃設計要求諮詢服務,並提供通用設計、標準設計供選用。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六、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自受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依法作出準與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七、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變更
個人或建設單位應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被許可人應向作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因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或準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變更或撤回已經生效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
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保障措施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工作列入村鎮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機制,明確職責,落實責任。探索完善鄉村建設管理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規劃核實工作。
加強宣傳教育。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大鄉村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力度,推進鄉鎮建設管理員隊伍建設,有條件的地方要落實村級規劃建設協管責任人。要通過各種形式宣傳普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工作,發揮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提高村民遵守規劃的意識。
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受理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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