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

《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8月1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8月15日
  • 生效日期:2017年8月1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穗府辦規〔2017〕1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規劃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15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引導鄉村建設合法有序開展,改善鄉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白雲、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村莊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村民個人建設非公寓式住宅的規劃許可及監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鄉鎮企業、村留用地、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建設的許可按《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穗府〔2015〕15號)和《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市政府令第13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村莊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存量建設用地和新增建設用地。其中存量建設用地是指已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或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村鎮建房許可證、宅基地證等)的土地;新增建設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權證和用地批准檔案用地範圍外,需依法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土地。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加強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業務的指導、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組織測繪機構提供放線、驗線、規劃核實測量等方面的服務。
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保障《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
鎮、街受市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委託,負責轄區內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的規劃許可審批、批後監管、規劃核實等工作。鎮、街應當確定一個工作部門為具體經辦部門(以下簡稱鎮、街經辦部門),具體負責辦理轄區內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的規劃許可審批、批後監管、規劃核實等工作,為村民提供地形圖等相關資料以及諮詢服務。
市發展改革、公安、環保、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城管、林業和園林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當遵循先規劃、後許可、再建設,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簡化審批流程、高效便民、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村民個人申請建設非公寓式住宅涉及的現狀地形圖規劃核查、規劃放線、規劃核實測量等費用,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的實際情況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村民個人建房設計方案選用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相關區人民政府、鎮、街可以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為基礎,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另行編製圖集。編製圖集應當突出嶺南鄉村建築風格和當地文化傳統特色,儘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一致。村民個人建房未選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中的設計方案,自行設計方案發生的費用,由村民個人承擔。
第二章 新增建設用地審批
第六條 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不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所需計畫指標由市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中統籌安排,不需各區單獨申報。
第七條 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以成片為原則,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每個村或經濟聯社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確定用地紅線,也可以是該村或經濟聯社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全部建設用地範圍。
建設用地紅線範圍由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劃定,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核查該村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及範圍記憶體量和新增建設用地情況,並出具後續規劃用地指引意見,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指引其委託測繪部門出具新增建設用地的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鼓勵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整村(社)在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一次性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八條 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以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持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等報批材料,並按現行規定逐級上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新增建設用地經批准後,村民個人建房在批覆用地範圍內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第九條 新增建設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由市統籌落實的,由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單位繳交耕地開墾費。補充耕地未達到質量平衡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村(社)承擔落實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改造責任,涉及改造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三章 規劃許可
第十條 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備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可以戶為單位提出住宅建設申請。
申請建設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一戶”:
(一)夫妻與未達到法定婚齡子女同住的為一戶;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應與其父母為一戶,其餘兄弟姐妹達到法定婚齡或結婚後可申請分戶;
(三)是獨生子女的,結婚後可以繼續與父母為一戶,也可單獨立戶;
(四)離異後無房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為一戶。
申請建設住宅的村民是否符合“一宅”的認定標準和程式,由各區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5〕20號)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房申請:
(一)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
(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表》;
(三)“一戶一宅”承諾書;
(四)能夠反映擬用地位置、面積與四至間距的地形圖;
(五)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建房的,還應提供權屬證明材料(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或村鎮建房許可證、宅基地證、房屋產權證等)。
第十二條 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材料後,組織人員審核,審核內容主要有:
(一)申請材料是否屬實;
(二)申請人是否符合“一戶一宅”規定;
(三)擬建房屋選址是否符合村莊規劃;
(四)是否符合已通過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建房的,還應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同意。
第十三條 審核通過後,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申請和審核情況在村、社顯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戶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員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
(三)申請人符合“一戶一宅”的承諾書;
(四)能夠反映擬用地位置、面積與四至間距的地形圖。
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建房的,還應當公示權屬證明材料。
公示期滿且村民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公示情況報告,並在《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表》上加具意見,申請人在3個月內報送所在地的鎮、街。
第十四條 鎮、街受理視窗現場審核申請材料,進行紙質媒介和電子系統登記。立案申請資料包括:
(一)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具意見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戶口簿、各位家庭成員身份證複印件;
(三)申請人出具的且經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的“一戶一宅”承諾書;
(四)能夠反映擬用地位置、面積與四至間距的地形圖;
(五)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蓋章及負責人簽名的公示情況報告;
(六)設計方案,應當標明是否選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中的設計方案;
(七)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建房的,還應提供權屬證明材料;
(八)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建房的,還應提供用地批覆意見。
經審核,申請資料存在錯誤但可當場更正的,鎮、街受理視窗或經辦部門應指導申請人當場更正;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鎮、街在受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後,應當將有關申請事項在鎮、街入口網站上予以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五條 鎮、街經辦部門在辦理過程中,應會同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實地核查,內容包括公示情況、選址用地面積、地類、四至情況,以及是否符合經批准的村莊規劃等。
經現場實勘,資料齊備、真實的,鎮、街經辦部門委託測量單位現場放線、驗線。
第十六條 鎮、街經辦部門根據資料審核與現場實勘情況,可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議,報鎮、街作出是否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決定。
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
(四)符合村莊規劃;
(五)建築基底面積、建築面積、建築間距、建築外立面、建築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應符合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自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鎮、街經辦部門應當在鎮、街或區國土規劃部門入口網站上公布許可內容,並以方便公眾查閱的方式長期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申請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鎮、街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鎮、街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在前款規定的辦理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和主要功能等內容。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空白證件由市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統一向上級部門領取,再分發給各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統籌使用。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發文字號,各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穗國土規劃村建證+〔年份〕+序號”格式編制。
第四章 許可的變更、延期與撤回
第二十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面積、高度、間距等確需變更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第三章規定程式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涉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中姓名、地名等的變更,被許可人憑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直接向作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決定的機關申請變更。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長《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申請延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延期申請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原件,並說明申請延期的事由。
第二十二條 由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 批後管理
第二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開工。逾期未開工且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屬檔案自行失效。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後可以重新申請。
第二十四條 工程開工前,被許可人應當在工程現場顯要位置張貼公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所有附圖、附屬檔案複印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鎮、街應組織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查,督促指導被許可人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批准的內容和要求進行建設。巡查應當2人或2人以上共同實施。
巡查人員應當做好巡查記錄,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備查。
在巡查過程中發現被許可人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建設的,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制止,並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鎮、街報告。
第二十六條 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完工後,村民應當持以下資料向屬地鎮、街申請規劃核實:
(一)規劃核實申報表;
(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具有丁級及以上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驗收測量記錄冊,驗收測量記錄冊應符合房地產測繪相關標準。
鎮、街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出具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規劃核實意見。
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各項要求,或雖存在違法建設但已經過依法處理並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的,應當出具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規劃核實意見。
第二十七條 涉及違法建設的認定與查處,按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託鎮、街辦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審批業務的指導和監督,提供技術、政策、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支撐和保障,確保鄉村建設規劃委託審批順利實施。
第二十九條 市、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受委託辦理村民個人建房許可管理的鎮、街的名單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在入口網站予以公示。委託內容的設定、增加、變更、轉移、取消等必須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增加、擴大、轉移。
受委託的鎮、街要制定並公布委託下放事權運行流程圖,流程圖應當明確承辦崗位、申請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申請人權利和投訴舉報途徑等,受委託的鎮、街應將流程圖和委託書在單位辦公場所的顯要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鎮、街應當暢通渠道,積極受理相關投訴、建議或舉報,並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作出處理意見,並答覆投訴人。
根據投訴發現被許可人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七條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騙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及受委託的鎮、街應當加強制度建設,完善銜接流程,規範行政管理行為,防止交叉重複許可、推諉扯皮、逾期辦理等現象發生。明確協調配合工作機制,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完善市、區、鎮(街)三級村莊規劃管理信息平台,加強信息平台的廉政防控功能。受委託的鎮、街應當通過信息平台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他村民建房審批核發業務,將收件資料、現場實勘、審批過程、審批結果、批後監管、規劃核實等信息及時錄入系統,實施規範管理,加強行政審批權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認真落實案卷歸檔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城建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案卷管理。受委託的鎮、街應當如實記載業務審批過程中的各環節情況,形成格式統一、規範、內容完整的業務檔案資料,每個月報送給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城建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負責統籌業務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通過檔案抽查、現場調查等方式加強對鎮、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工作的監管。抽查每年不少於1次,抽查比例不低於1/10,抽查的個案應當以隨機方式產生。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鎮、街的規劃許可是否超越委託的範圍和許可權;
(二)鎮、街實施規劃許可是否在法定條件之外增加或減少條件;
(三)鎮、街是否存在將規劃許可權轉委託的行為;
(四)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公開;
(五)程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標準收費的情況;
(七)工作人員是否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情況;
(八)檔案保管情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九)批後監管是否到位;
(十)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市、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日常監管及抽查監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對執行情況較差的鎮、街,市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依法取消相應的辦理村民個人建房許可管理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委託。
第三十六條 鎮、街工作人員存在違法或者其他不當情形的,相關部門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因鎮、街工作人員的責任產生國家賠償的,市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履行賠償責任後,可向鎮、街及相關責任人追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白雲、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國有農場、林場範圍內經村莊規劃確定的符合相關條件的原居民建設個人非公寓式住宅的規劃許可及監管,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前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屬檔案:1.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表(範例)
2.“一戶一宅”承諾書(範例)
3.村民個人建房規劃報建公示(範例)
4.關於村民申請建房進行公示的報告(範例)
5.現場勘察記錄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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