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鎮規劃管理規定

《西安市村鎮規劃管理規定》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9年5月17日公開發布。

規定信息,規定全文,

規定信息

索 引 號:610102100U4020190292
發布時間: 2019-05-21 09:10
發文機關:市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2019-05-17
發文字號:市政辦發〔2019〕31號
發布日期:2019-05-21
公文時效:有效

規定全文

西安市村鎮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派出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在村鎮規劃管理中的職責,規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的通知》(建村〔2014〕21號),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統籌推進村莊規劃工作的意見》(農規發〔2019〕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含西鹹新區)村鎮(街道)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國家徵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村鎮是指村莊、街道、建制鎮。
納入城中村改造範圍的村鎮規劃建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村鎮規劃,應當遵循城鄉融合、生態優先、節約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多規合一的原則,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村鎮建設與城鎮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發展相協調。
加強村鎮規劃與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銜接、融合,建立“多規合一”的空間規劃平台,實現村鎮用地“一張圖”管理。
第四條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建立主要領導負責的村鎮規劃編制委員會,切實加強對村鎮規劃編制工作的領導。搭建村鎮規劃綜合服務平台,引導大專院校、規劃設計單位下鄉開展村鎮規劃編制服務。探索通過社會招聘、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選聘專業人員,逐步建立駐鎮規劃師、鄉村規劃師等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定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機構,配備專門人員。
村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規劃實施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組織農村居民參與村各類公共設施建設和維護,保持村容村貌整潔,推進人居環境改善。
資源規劃、住建、交通、衛健、教育、生態環境、水務、文化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村鎮規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鎮規劃編制、建設、管理、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村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改善村鎮人居環境和居住條件,提高村鎮公共服務水平。
第六條 鼓勵在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中,選用適宜村鎮建設的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新型建築技術和材料,開發、推廣和套用建築產業化部品部件及技術。
第二章 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報審
第七條 村鎮規劃編制要著眼長遠,適度超前,同時合理控制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綜合考慮道路、給排水、環境衛生、消防等基礎設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立足現狀改造和整治,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和地方鄉土文化特色。
第八條 西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新城、縣城的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鎮(街道)及村莊,不再編制鎮(街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執行西安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九條 西安市村鎮規劃體系包括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區(縣)域村莊建設規劃、鎮(街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四個層級。
鎮(街道)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 鎮(街道)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十年。
第十一條 編制鎮(街道)總體規劃,應當服從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西安城市總體規劃、區縣級或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鎮(街道)總體規劃、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於指導鎮(街道)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
第十二條 縣轄鎮(街道)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工委)審查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區轄鎮(街道)、開發區範圍內鎮(街道)及開發區託管鎮(街道)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工委)審查同意後,區轄鎮(街道)的總體規劃報區人民政府審查、開發區範圍內鎮(街道)及開發區託管鎮(街道)的總體規劃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查,審查通過後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
鎮(街道)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鎮(街道)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村莊和村民住宅的總體風格,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鎮(街道)總體規劃的強制內容。
第十三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和渭河生態區範圍內鎮(街道)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會同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嚴格按照《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陝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陝西省渭河生態區建設總體規劃》等法規和規劃的要求進行技術審查,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工委)審查同意,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查通過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重點示範鎮、文化旅遊名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工委)審查同意,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查通過後,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住建廳備案後,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公布執行。
列入《西安城市總體規劃(2008—2020年)》中的50個主要鎮(街道)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縣轄鎮(街道)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公布執行。
區轄鎮(街道)、開發區範圍內鎮(街道)及開發區託管鎮(街道)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查通過後,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公布執行。
第十六條 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區縣轄鎮(街道)範圍內的村莊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開發區範圍內及開發區託管鎮(街道)的村莊規劃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在村莊內公示,確保規劃符合村民意願。
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住宅布局、建築風格和建築高度,道路走向、寬度,養殖加工等產業發展用地,供水、排水、供電、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線和教育、衛健、體育、文化、綠化、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和渭河生態區的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嚴格按照《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陝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陝西省渭河生態區建設總體規劃》等法規和規劃的要求進行技術審查,按程式批准後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跨區縣行政轄區、開發區及開發區託管範圍的鎮(街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及審批工作,由開發區負責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執行。
第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村鎮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三章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第二十條 在西安市行政轄區範圍(含西鹹新區),經法定程式批准的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集中居住區工程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均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含農村集中居住區工程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除外)須取得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核發的項目準入意見書後,方可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渭河生態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需符合省、市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集中居住區工程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集中居住區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後,報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進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在編制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資源規劃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意見。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城鄉規劃和工程類型出具規劃條件,明確工程的用地性質、允許建設範圍、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單位編制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規劃條件要求。
第二十四條 進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提報下列材料:(一)建設單位書面申請;(二)建設項目批准檔案;(三)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用地書面意見;占用農用地的,提供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四)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地形圖(符合西安規劃坐標系統、高程系統1∶500或1∶1000);(五)村民委員會同意建設的書面意見;(六)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書面意見;(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工程設計方案;(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申請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規劃許可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審查:(一)審查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工程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二)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和工作需要,書面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三)根據需要組織實地踏勘;(四)涉及他人利益的,應依法通過聽證等方式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含新建、改建、擴建),村民應向所在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研究同意後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經審查同意後,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涉及新占宅基地的,應先行辦理相關用地審批手續,方可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進行自建住宅建設的村民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提報下列材料:(一)書面申請,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二)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用地書面意見;占用農用地的,提供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三)村民委員會同意建設的書面意見和妥善處理相鄰關係的材料;(四)房屋用地四至圖及房屋設計方案或簡要設計說明;(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申請村民自建住宅建設規劃許可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審查:(一)審查建設項目房屋設計方案或者簡要設計說明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二)根據需要組織實地踏勘;(三)涉及他人利益的,應當依法通過聽證等方式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予受理規劃許可:(一)近期規劃改造,擬建用地已列入徵用範圍的;(二)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三)不符合村莊規劃的;(四)占壓城鄉規劃紅線、綠線、藍線、紫線、黃線、橙線、黑線控制範圍的;(五)未編制村莊規劃和已到期未續編的。
第三十條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設,原則人均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層數控制在3層以下(含3層),屋頂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內,坡屋頂的應從檐口起坡,坡頂不超過2.5米。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範圍內村民自建住宅建設,建築高度同時需符合省、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過9米或兩層以上的房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也可選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通用設計或標準。
第三十二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用地範圍和面積、用地性質、建築面積、建築高度、建築層數和主要功能等內容,並附經審定的設計方案圖紙。許可機關可以根據管理實際需要,在作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時,對建設項目的建築風格、外觀形象、色彩等提出要求。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出具同意建設的書面意見前,應當將擬建項目的申請人、用地範圍和面積、建築高度、建築面積、用途等在村民委員會公告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許可機關在作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擬作出的許可有關內容在部門網站、便民服務場所或者建設項目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公告欄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日。許可機關應當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許可有關內容在部門網站、便民服務場所或者建設項目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公告欄進行公布。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施工現場設定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公開規劃許可有關內容。
第三十四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變更、延續、撤回、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五條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集中居住區工程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和建築基礎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規劃驗線申請,許可機關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相關單位進行規劃驗線,核發驗線確認書後,方可開工或者繼續施工。
第三十六條 鄉村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竣工規劃勘驗申請,許可機關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相關單位進行竣工規劃勘驗,經審核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檔案。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檔案的鄉村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四章 村鎮規劃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成立相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市法制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向有關村鎮規劃建設執法人員核發鄉村建設規劃執法證。
第三十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村鎮規劃建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做好本轄區村鎮規劃建設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落實監管責任,建立格線化巡查機制,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及時發現、制止並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屬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集中居住區工程違法建設類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函告項目所在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按職責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並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及時函告違法建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並抄報區縣人民政府。
屬農村村民住宅違法建設類的,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由違法建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明確處理意見並及時進行查處。
屬城中村違法建設類的,按照《西安市城中村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市辦字〔2018〕184號)檔案執行。
第三十九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範圍內對於應當辦理建設項目準入手續而未辦理進行建設的,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對於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嚴重影響規劃的,限期拆除其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十一條 超出批准面積多占土地進行鄉村建設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由鎮(街道)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第四十二條 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進行鄉村建設的,由鎮(街道)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違法建築,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接到責令停止建設通知後,應立即停止建設;繼續進行違法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強制拆除其違法建設部分。
第四十四條 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鄉村建設,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不動產權證,市場監管、公安、衛健、文化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相關證照。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受理、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二)發現鄉村建設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三)未履行主體責任進行日常巡查和監管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並與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年終考核掛鈎。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此前頒布的相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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