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官制

鄉官制

鄉官 : 一鄉所屬官吏的總稱。歷代異制異名。如周之鄉大夫、鄉師、黨正、族師閭胥比長;漢之三老有秩嗇夫、游僥。隋唐以後多為無俸役職,如唐之里正、坊正;宋之衙前、耆長、壯丁、散從、承符、弓手。太平天國時期更大興鄉官,如軍帥、師帥、旅帥卒長兩司馬,平時管理鄉政,戰時則為軍官。鄉官制就是以鄉官來執行朝廷稅收等事物的制度。唐以前是“鄉官制”,唐以後是“職役制”;前者領俸位尊,是肥差,後者則是官府強制征來的苦差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官制
  • 源於:《天朝田畝制度》
  • 出自:《中國通史參考資料》
  • 區分:“忠、奸”、“賢、良” 
  • 釋義: 一鄉所屬官吏的總稱
  • 屬性:古代制度
  • 時間:1853年
  • 頒布者:太平天國
簡介,薦舉鄉官,政治標準,具體程式,官員審核,保舉者,特點,實際操作,共同推舉,拈鬮,直接委任,鄉官身份,鄉官職能,鄉官制度,

簡介

太平天國的鄉官制度源於1853年定都天京後頒布的《天朝田畝制度》。《天朝田畝制度》是太平軍在其已占領的廣大鄉村地區舉薦鄉官、建立鄉官制的法理依據。

薦舉鄉官

政治標準

首先,《天朝田畝制度》規定了薦舉鄉官的政治標準,強調區分“忠、奸”、“賢、良”與“惡、頑”,指出無論官或“伍卒民”,“盡忠報國者則為忠”,忠者升官世襲;若違犯條命或受賄或徇私舞弊者則為“奸”,奸者降職乃至“黜為農”;一般人民,“遵條命”及“力農者”則為“賢、良”,或舉或賞;“違條命”及“惰農者”則為“惡、頑”,或誅或罰翦伯贊、鄭天挺主編《中國通史參考資料》,近代部分(修訂本),上冊,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65—167頁。)

具體程式

其次,規定了舉薦鄉官的具體程式。忠者、賢者、良者,均在舉薦之列;一年一舉,“以補諸官之缺具體操作程式如次:始由最基層組織“兩”之“兩司馬則列其行跡,注其姓名,並自己保舉姓名於卒長。卒長細核其人於本百家中,果實,則詳其人,並保舉姓名於旅帥。旅帥細核其人於本五百家中,果實,則尚其人,並保舉姓名於師帥。師帥實核其人於本二千五百家中,果實,則尚其人,並保舉姓名于軍帥。軍帥總核其人於本軍中,果實,則尚其人,並保舉姓名於監軍。監軍詳總制,總制次詳將軍、侍衛、指揮、檢點、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啟天王。天王降旨……。通過兩司馬舉薦至天王降旨,共十四道程式,推舉遴選,鄉官得以產生。

官員審核

第三,對已在太平天國任職的“天下諸官,則每三年升、貶一次。“天下諸官”自然包括鄉官在內。此舉意在“以示天朝之公。升、貶對象是伍長、兩司馬以上的各級官吏,俱由上一級官吏保升、奏貶。既無“賢跡”,又無“惡跡”者,則不保不奏,以待下一個升、貶年的來臨。若遇“大功大勛”、“大奸不法”等特殊情況,天王特允“不時保升奏貶,不必拘升貶之年。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

保舉者

第四,《天朝田畝制度》制定了針對保舉者的“賞”、“罰”、“黜”的獎懲措施。“舉得其人,保舉者受賞;舉非其人,保舉者受罰”;“凡濫保舉人者,黜為農。”保升、奏貶時,“凡濫保舉人及濫奏貶人者,黜為農。保升也好,奏貶也罷,賢跡也好,惡跡也罷,“總要有憑據方為實也.

特點

考察《天朝田畝制度》規定的太平天國舉薦鄉官、建立鄉官制度的程式可知有如下特點:一是經常性、一貫性。舉薦一年一次,升、貶三年一次,從而保障了鄉官隊伍的連續性、穩定性。二是層層負責、把關。舉薦、保升、奏貶均層層上報,體現了一定的責任感。三是尊重民意、增強了透明度。對於被舉薦的伍卒民的“行跡”,均須在相關範圍核心實無誤後,方可上報。四是注重事跡,重“憑據”。對保升、奏貶的鄉官,其“賢跡、惡跡”須並列清楚。五是獎、懲結合。力圖杜絕徇情枉法、任人唯親的惡習,確保鄉官隊伍的純潔性。六是天王獨掌任免大權。對被舉薦者,天王有最後決定權。《天朝田畝制度》規定的舉薦鄉官、建立基層政權的制度雖嫌繁瑣,但秩序嚴謹,要求嚴格,無可厚非。

實際操作

實際操作時,首先按《天朝田畝制度》規定實行公舉,此外還有直接委任與拈鬮等舉薦鄉官的辦法。

共同推舉

鄉民共同推舉是產生鄉官的法定方式。翼王石達開於1853年 11月5日遣使頒諭,飭令安徽貴池公舉鄉官。人民聞風回響,旋即殷家匯、竹塘等地舉出了軍、師、旅帥。12月1日, 《殿右捌指揮楊告荻港鎮人民札諭》,限於12月13日舉齊旅帥、兩司馬等鄉官(註:太平天國歷史博物館編《太平天國文書彙編》,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112頁。) 。公舉時,應舉出何人任何職,註明其年齡、三代履歷、家庭人口等;公舉出的鄉官遇害後,由地方對其家屬進行撫恤,並立廟設位致祭。

拈鬮

公舉不成則拈鬮。如貴池竹塘,公議以生監充當旅帥,“互相推諉,乃拈鬮。鬮為(秀才陳)仿坡所得”。此法可視為由公舉派生出來的方式,因為它往往產生於公舉不成之後,需眾人認可後方行拈鬮。拈鬮者都抱有聽天由命之態度。這種方式既不同於公舉,又不同於委任,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方式,並不常見。

直接委任

江蘇吳江縣蠡墅人許玉庭,忠王李秀成令其回鄉勸民納貢。民聽其言,蠡墅無羌。許因之名聲大震。“賊藩待許禮甚優,命許為第一營偽軍帥。”70、62、40、33、42、46、57 頁。)上級官員直接委任是產生鄉官的主要方式之一。較之公舉,手續更為簡便,免去了層層上報的繁文縟節;戰事激烈,非常時期,委任更現實、適用。在建立鄉官制的地區,公舉與委任這兩種方式是混合使用的。前者結合了《天朝田畝制度》中有關鄉官規定的政策性,後者體現了實際操作中的靈活性。

鄉官身份

鄉官是太平天國的“胥吏”。鄉官居於鄉,辦公之地為鄉官局。鄉官有印信,印信為鄉官辦公之用,其長約3寸余,寬約2寸余,印邊有盤龍。“偽印上以有姓名為貴,鄉官之印屬小印,故無姓名。太平天國給鄉官統一配發黃色鄉官帽,大小如范陽兜。有戴或不戴的,“惟西周市周容甫、張市陳瑞芳時戴之,以為榮幸。”鄉官帽是作為鄉官區別於一般人民及其他太平天國官員的一種標記。
在鄉官隊伍中任職的,主要是“土人”。
光緒《吳江縣續志》載,太平軍“於完善之地,必以土人授偽職”(註:光緒《吳江縣續志》,卷38,雜誌一,第9頁。)。 “完善之地”當指太平軍完全占領控制的地方。在這種地方,太平軍才建立鄉官制,以土人為鄉官。在浙江紹興,太平軍除兩司馬至軍帥等鄉官外,“軍帥以上,為監軍,山陰一,會稽一,皆土著為之”(註:古越隱名氏著《越州紀略》,《太平天國》(六),第769頁。)。 在江蘇吳縣各圖、邑, 太平軍“設立鄉官,使土人為之,有軍帥、師帥、旅帥、 卒長名目”。吳縣土人任軍帥的有許玉庭、莊時龍、劉春濤,師帥、旅帥有鐘智朗、蔡蘭亭、趙鏗堂、丁松泉、吳耀、單惠等,為數眾多,“記不勝記”0、62、40、 33、42、46、57頁。)。在常熟,“又有偽鄉官者,皆脅從土人為之,索貢征糧者也……。或曰軍帥能升至監軍,若太倉之韓吉吉是,則土人漸入賊中矣。韓吉吉是少見的軍帥能升至監軍的土人。土人即土著人、當地人。據《海虞賊亂志》與《避難紀略》記載,太平軍在常熟,“軍帥請當地有聲價者充當,師帥以書役及土豪充當,旅帥卒長以地保正身夥計分當。”(註:《海虞賊亂志》,《太平天國》(五),第370—371頁。)“每取殷實之家,否則素為鄉里作惡者,愈凶狡愈稱意。第22、63、25 、 60、41、61、60—61、540、72、34、177、65、73、266、70、62、40、33、42、46、57頁。)可見,“土人”包括“有聲價者”、“書役及土豪”、“地保正身夥計”、“殷實之家”、“凶狡、作惡者”。“土人”是否包括土匪,但太平軍以土匪為鄉官卻是事實。1853年,建德縣建立鄉官制時,軍、師、旅帥各職“悉令土匪充之”(。在蘇州,太平軍“選各鄉土匪頭目授以偽職,曰鄉官,使管理一方民事。”(註:《中華文史論叢》增刊《太平天國史料專輯》,上海古籍出版社79
年版,任鄉官的土人並非儘是太平天國的同路人,從對任軍帥的許玉庭之死的分析可知。許任職前,曾勸民納貢於太平軍。故而受到重用;任職後,曾替太平軍開紅粉捐(紅粉即火藥),籌銀萬兩以購火藥。後“偽軍帥許玉庭死,賊以趙雪堂為之。72 、34、177、65、73、266、70、62、40、33、42、46、57頁。) 許是自殺、他殺?抑或老死、病死?史載不明。許生前同其兒女曾有一段對白:“汝以我為官乎?我所為者假官,非真官也。 《虎窟紀略》之作者“蓼村遁客”出於地主階級立場,曾為許作輓聯以挽之。史載,“鄉官中亦未可概指為從賊”70、62、40、33、42、46、 57頁。)。這說明,任鄉官的土人中如許玉庭之流,與太平天國陽為貌合,實則神離。任鄉官的土人中,不乏為太平天國獻出寶貴生命的人,以曾是茶房夥計身份的周富榮最為典型。周富榮一作周甫容,又作周容甫,“甫容”乃“富榮”之誤,西周市人。據《清史稿》地理志,常熟當時析為常熟、昭文兩縣。周時為昭文縣軍帥(先任師帥,後取代王二先為軍帥)。他對太平天國的貢獻歸納為:組織了一支數百人的鄉兵隊伍;率鄉兵與清軍水師八槳船作過戰;為太平軍多次徵集糧食;1861年底,充當嚮導,帶領太平軍到達金家灘、北新閘等地,後在福山港落入清軍之手並被殺害。地主文人視周為“偽鄉官中最兇惡者 70、62、40、33、42、46、57頁。)。周富榮效忠太平天國,是鄉官中的典型代表。
依上述可知:土人中並非儘是農民和其他勞動者(如茶房夥計),其組成複雜異常。太平天國鄉官組成的複雜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基層鬥爭的艱巨性、複雜性。鄉官的成份複雜,良莠不齊,有損鄉官在人民中的威信,不利於太平天國鄉村基層政權的建設與穩固。還說明,太平軍在建立鄉官制時,並不是在任何地區都能按《天朝田畝制度》中的政策條文執行,而是表現了相當的無原則性與不嚴肅性,忽視了政治上效忠太平天國的先決條件,將“賢跡”、“惡跡”混為一談,違背了《天朝田畝制度》的初衷。太平軍過多地顧及到鄉官的所謂“威信”問題。“有聲價者”、“書役及土豪”、“地保”原本在封建政權中即擔任過下級官吏,或是為封建政權服務的,或是與封建政權有瓜葛的,決不是窮苦的勞動者。“殷實之家”、“凶狡”、在“鄉里作惡者”也絕非農民或其他勞動人民,他們是地主、土豪,或鄉村中的流氓無產者即地痞、流氓、無賴輩,他們平常遊手好閒,好逸惡勞。土匪自不必說。這些人在當地的窮苦人民中固然有一定“威信”,百姓對其固然存有某種畏懼心理,但僅有這點是不夠的。縱使可起作用於一時,但對太平天國的基層政權存在著極大的、潛在的破壞作用。鄉官隊伍中,存在著嚴重的良莠不分的現象,其基本素質參差不齊。這種現象在安徽、江蘇、浙江、江西等省普遍存在,帶有普遍性,並非如有學者認為的那樣,是個別地區的個別現象;也並非後期才產生,而是從前期一直延續到後期的一個帶有連續性的現象。

鄉官職能

《天朝田畝制度》對能鄉官的職能作了具體而明確的概定。概言之,鄉兵在鄉官統帥下,戰時為兵,殺敵捕賊;農時為民,耕田奉上。農作物收割時,伍長在兩司馬督促下,留足二十五家食用之糧、並可接新谷外,余則上交“兩”中所設國庫。農隙時,伍長率伍卒擔當“兩”中的陶冶木石等匠;禮拜日,則率男婦至禮拜堂聽講道理。兩司馬據定式負責“兩”中的婚娶彌月喜事。師帥、旅帥兼任典錢穀、典出、典入。鄉官有處理民間爭訟之權:兩司馬先聽其曲直,如不能平息,則逐級抗訴。鄉官履行著維持地方治安、管理農業生產、管理社會生活、擔當“法官”的職能。
太平天國的鄉官在具體履行職能時,或循《天朝田畝制度》而行之,或超出了上述界定。茲綜括為政治、經濟、軍事、文教四大基本職能。
政治上,太平天國的鄉官都有保一方平安的守土之責,以確保該鄉官轄區政治上的安定。稽查戶口,頒發門牌、路憑,征取門牌捐,充當“法”官,維持地方治安等是鄉官政治職能的充分體現。在常熟,鄉官向各戶頒發門牌。門牌掛於門首。門牌捐有多少之分,每張數百文乃至數千文,殷實之家則高達數十千文。浙江海寧鄉官頒發的門牌,“每牌乙元四角”(註:海寧馮氏《花溪日記》,《太平天國》(六 ), 第679、703、687頁。)。1861年,太平軍在海寧花溪設立鄉官局,“ 花溪局遍分門牌,我圖九十餘張,每紙二元五角”。(紹興鄉官 “稽戶口、 立門牌,牌價有數十百金不等,貧民不逮,並責於富民。 ”(註:古越隱名氏著《越州紀略》,《太平天國》(六),第769 頁。)門牌捐數雖無定製,各地不一,但殷實之家,富民的牌捐數大大高於一般貧民。鄉官在征取門牌捐時,尚能視具體情況而定,量力而行。
凡遇民間爭訟及其他案件時,鄉官則充當“法”官,維持地方治安。鄉官“執法”往往超越了《天朝田畝制度》的規定,甚至發展到濫用職權的地步。“民間詞訟亦由鄉官判斷。“自師帥至兩司馬,悉設公堂刑具,……擊斷鄉里。”(註:張德堅《賊情彙纂》,《太平天國》(三),第109頁。)海寧設有兩個鄉官局,“自後花溪通元二局理訟事辦土匪,必每夜有審斷事。”“兩局立班房於黑暗處,上下立柵,止容四人,常五六人入焉,大鏈系之,嚇解嶼城,必得清交而出,輕者推入馬棚。嶼城是鄉官黃八十嫉殺鄉官歸應山之處,故以“解嶼城”來威脅班房中人。太平軍將士若違犯條命,鄉官有權舉報。“但有橫行搶劫之賊,鄉官一稟遙達”,定“將此賊斬首懸示。”(註:張德堅《賊情彙纂》,《太平天國》(三),第 275頁。)“徐風笙案”即是鄉官有維持地方秩序、保一方平安的守土之責,但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卻變“味”走“調”,不該斬的,斬了;該斬的,卻逍遙法外。史載:“棗市民某,賣鮮魚為生,一日天明,攜錢四千文往蠡墅販魚,路遇賊,悉探囊去,回至棗市,訴諸邱賊。卡內賊目問該處鄉官為誰?蓋王家橋旅帥徐鳳笙也。喚至,限十四日拿獲。鳳笙緝訪十餘日,偵得之而未敢擒獲,以其屬賊目越天安名下散眾也。邱賊將徐鳳笙收禁。其妻哭訴師帥蔡蘭亭,謂夫收禁,焉能緝盜,求釋回。蔡言諸邱賊,賊欲有所質,蔡以其弟對,不許。益以卒長二人而後許之,仍限十四日。比至限,邱賊索米谷、油燭等物,計算須五百千文,徐亦不之辦。一日來賊六人,向蔡拘徐。蔡尋得之,同往賊卡。邱賊謂蔡曰:徐鳳笙到乎?蔡曰:到矣。邱賊曰:既到,不與你事,你喝茶去。蔡入茶坊,甫坐定,街上喧傳殺鄉官。蔡急走出,見賊已將徐鳳笙首級縛竹竿上,徇於眾曰:鄉官勾通兄弟們搶劫民財,故殺之。蔡汗流浹背,惶迫至賊卡,則見其弟及卒長,又欲綁出斬首。蔡急哀求而後釋放,乃挈以歸。 70、62、40、33、 42、46、57頁。)徐鳳笙作為太平天國的一個鄉官, 終於慘死自家人之手,理由近乎荒唐:勾通太平軍兄弟搶劫民財。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通過上述分析,該案事實明了:通篇看不出徐鳳笙有“勾通”之嫌,他雖有錯,但“罪”不至死。邱不去上級控告越天安屬下搶劫民財,卻濫殺無辜,更無理由要殺人質(終未殺成),真正的案犯卻逍遙法外。該案涉及太平天國的鄉官制、關卡制、司法制,是一件典型的“一案三制”案例。它表明,鄉官有處理民間爭訟即民與民之間爭訟的權力,卻無權處理民與軍(太平軍)之間的爭訟,但有權舉報,僅此而已。各級鄉官較之同級的太平軍軍官,其權力、地位大大低於後者,從某種意義上說,後者甚至對前者有生殺予奪之權。1861年4月, 吳江蘆墟槍匪董老標率槍船10艘至大地主柳兆薰(柳亞子之曾祖父)家橫行勒索。鄰里對槍匪善言相勸。柳則密遣人從後門出發,駕船到鄉官局“奔訴” 72、34、177、65、73、 266、70、62、40、33、42、46 、57頁。)。幾小時後,鄉官“王帥挈長公兩人,奉陳公令來押還”,陳公“嚴諭老標不得滋事72、34、177、65、73、266、 70、62、40、33、42、46、57頁。), 大隊槍船始回蘆墟。這是槍匪對柳家騷擾最兇悍的一次。因柳已在鄉官局領旗、領憑收租,故鄉官要保護其利益不受侵犯。經此劫難而後,柳對太平軍的態度有所改觀,用感激的口吻稱“長毛”、“瘟毛”為“長公”。鄉官有太平軍為後盾,槍匪亦心存畏懼。
太平軍占領常熟後,有“土人攜家眷什物而避難者,恐途中被擾,向偽鄉官取一偽憑,曰路憑。70、62、40、33、42 、46、57頁。)路憑即通行證,根據各種已發現的資料可知,當時人民旅行、經商、避難等,均須到鄉官局向鄉官領取路憑。頒發路憑,其目的在於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持憑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註:參見拙作《太平天國路憑、關卡憑照初探》,《史學月刊》1997年增刊。)。
在經濟上,儘管《天朝田畝制度》有力農者賞、惰農者罰,鄉兵在鄉官督率下農時為農、耕田奉上的政策條文,但作為太平天國基層政權的鄉官,其經濟職能主要不是體現在採取措施、大力發展農業生產上,鄉官在鄉村是一個基本脫離農、副業勞動的基層官吏群體。由於鄉官熟知本鄉、本土的田、地數及土地的肥瘠狀況,故其經濟職能主要體現在造田、地冊、征糧、索貢方面,以確保太平軍的糧秣後勤供應。太平軍初至常熟時,“派定偽鄉官,責令將各圖田地造偽冊而收糧。)太平軍在浙江, 也令鄉官造田冊或獻田冊。可見,造田、地冊其意在按畝征糧時有所憑據。1860年冬,太平天國鄉官在常熟的征糧標準是:花田每畝六七百文,稻田每畝三至四斗,且“業戶不得收租”(第22、63、25、60、41、61、60—61、 540、72、34、177、65、73、266、70、62、40、33、42、46、57頁。),1861年,花田每畝增至二千多文,稻田每畝增至一石多。在蘇州吳縣征糧時規定,“熟田每畝完米三斗,荒田每畝完米五升,其有業主徙避他方者,佃戶代完,皆鄉官造冊辦理。鄉官在造田、地冊時,佃戶報數,鄉官填冊。有些佃戶往往以多報少,不法鄉官則將少報的田、地冊交給太平軍,“又將佃戶中之以多報少者,危詞賺出,收取皆以入已。第22、 63、25、60、41、61、60—61、540、72、34、 177、 65、73、266、70、62、40、33、42、46、57頁。)太平軍對征糧不清的鄉官實行監禁,監禁之地稱為“黑牢”。除征糧外,鄉官尚須協助太平軍索貢。1860年6月, 太平軍攻占蘇州後,洞庭山兵勇紛紛作鳥獸散。當地居民“聚八圖父老議,每圖出洋二十元,往許玉庭處納貢。自是木瀆、光福、香山無不議貢矣。第22、63、25、60、41、61、60 — 61、540、72、34、177、65、73、266、70、62、40、33、42、46、57頁。)貢銀由鄉官局鄉官代收,也有直接向太平軍獻納的。1861年,太平軍在浙江,“五月賊匪勒貢漸橫,通元黃八十從賊設局,向承辦七圖貢銀共萬餘千,已民不堪命。海臨全縣核辦三萬兩,至四月初七日,又勒加萬五千……。 從貢銀的徵收時間來看,後期太平軍也索貢,說明索貢並非如有的學者認為的那樣為臨時性措施,它並未因“照舊交糧納稅”政策的出台而在太平天國歷史上銷聲匿跡,更未被取代;從索貢的數量來看,與前期相比,則有過之而無不及。鄉官在收取貢銀時,有乘機中飽私囊者,如花溪、通元兩鄉官局之鄉官,“所收錢文,與賊不過十之二三
鄉官是守土官,又是土著人,熟悉地形、路線,往往充當太平軍的嚮導,履行其軍事職能。 上文中, 昭文縣軍帥周富榮曾擔任過嚮導。1858年,三河之役前,潛山縣鄉官軍帥程福堂師帥儲雁才等人明里投效清軍兵營,暗裡為太平軍蒐集情報,不幸事泄。更有廬江縣鄉官軍帥陳文益將李續賓部導至三河,引入太平軍的伏擊圈,造成一舉全殲之態勢。各級鄉官所屬鄉兵,本身便是一支不可忽視的“民兵”,他們平時為農,戰時為兵,殺敵捕賊,充分體現出亦兵亦農的性質。鄉官通過所率鄉兵,在軍事上配合太平軍作戰,如周富榮曾率鄉兵隊伍與清軍師八槳船作過戰。
協助太平天國進行科舉考試,這是鄉官在文教方面的基本職能。“應偽考試之人,初猶令偽鄉官脅從之。太平天國在吳縣及蘇州城區開考時,“里中有習士子業者,鄉官臨門捉考,辭不許。“里中亦有去應試者,皆鄉官勒令進城,誘以有錢給與。2、 34、177、65、73、266、70、62、40、33、42、46、57頁。)有不去應試的,如“蓼村遁客”先後兩次拒不應試,第二次以金帛買通鄉官才免試。在常熟地區,錢桂仁、侯裕田考試文、武生童前,曾遍貼告示廣而告之,“發偽札飭各師旅帥,每師名下送考文者五名,考武者一名。”(註:《海虞賊亂志》,《太平天國》(五),第371頁。) 《海虞賊亂志》之作者曾五次拒不應試。鄉官在科考時,主要起宣傳、動員作用,保證足額參加科考。
鄉官的職能大致綜括為上述四大類。由於鄉官組成的複雜性,使得鄉官在履行其職能時,有克盡職守者,有敷衍塞責者,還有伺機貪污中飽私囊者。內在的、外在的因素相結合,大大加劇了基層政權鬥爭的複雜性、艱巨性。太平天國吳縣鄉官軍帥趙雪堂開捐,規定大、小戶出錢不等,卻有地主文人書對聯一幅,聯曰:“說什麼天主教,妄稱天父天兄,滅天理,絕天倫,好好青天白日,鬧得天昏,看將來天討天誅,天終有眼;這一般地方官,儘是地妖地棍,當地蛇、坐地虎,明明福地仙宮,變成地獄,征多少地丁地稅,地也無皮。此聯就軍帥趙雪堂開捐而作,有明顯的針對性。“地方官”顯然指鄉官而言。該聯把鄉官詛咒成“地妖地棍”、“當地蛇”、“坐地虎”,對鄉官極盡誣衊之能事,體現了作者仇視鄉官、敵視太平天國革命的立場。更有甚者,鄉官師帥許一亭被十幾個男子於一天夜晚剖腹挖心,而被殺的原因據載是“傲慢虐民,民皆惡之是否虐民,無從考證。但許一亭被害事件發生後,相繼有趙雪堂、蔡蘭亭分別辭去軍帥、師帥職務。鄉官辭職與這一事件有密切關係。太平天國允許鄉官辭職,並不強人所難。有學者認為,鄉官辭職,太平軍則不高興,不批准,顯然,這種結論是不準確的。繼之,常熟地區又爆發了大規模針對鄉官的暴亂。史載:“至同治元年四月初,白茆塘東居民訛傳上海官兵已進瀏河、白茆二口,群焉四起,自太倉界沙頭、浮橋、橫涇、穿山、時思庵及昭文界橫塘市、張市、老吳市、東周市等處,團成數萬,斬木為兵,揭竿為旗,將各處偽鄉官房屋燒毀,什物打壞。至四月初八日晚間,共聚老徐市。第22、63、25、60、41、61、60—61、540 、72、34、177、65、73、266、70、62、40、33、42、46、57頁。)太平天國慷天燕錢桂仁率太平軍數千分水、陸兩路對暴動實施鎮壓。駐太倉的太平天國斐天安丁某之弟在橫涇抓獲暴徒數人,處以五牛分身、活開膛、火練纏身之刑。暴徒雖作鳥獸散,但反映了基層政權鬥爭的極端複雜性、殘酷性。太平軍則是站在保護鄉官、鞏固基層政權這一立足點上的。

鄉官制度

鄉官制是軍、政合一的制度。鄉官按太平軍軍事編制設立,即:每伍家設一伍長,五伍長設一兩司馬,四兩司馬設一卒長,五卒長設一旅帥,五旅帥設一師帥,五師帥設一軍帥,通一軍共一萬二千五百家。前期,軍帥以下為鄉官;後期,總制、監軍納入鄉官系列。各級鄉官均低於同級的太平軍正規軍官,鄉官印信屬小印,印上無姓名也證明了這一點。各級鄉官率所屬鄉兵,戰時為兵,殺敵捕賊,充當嚮導,從軍事上配合太平軍作戰。鄉官按《天朝田畝制度》履行職能,又超越了《天朝田畝制度》;鄉官制是一種軍、政合一的制度。
鄉官制是太平天國革命區別於以往農民革命的一個極富特色之處。以往農民起義雖然吸收了廣大貧苦勞動者參加,但也越來越多地任用地主分子及舊王朝的官吏,更未意識到要同封建地主階級爭奪農村基層政權這塊陣地,明末李自成領導的農民起義即是如此。而太平軍每占一地,都迫不及待地設鄉官、建立起鄉官制度,有始有終, 常抓不懈。 到1857年,太平天國控制下的“領土不下七萬平方英里,人口約2500萬。”而到1861年,“他們的固定轄區,……面積在9萬平方英里以上, 人口約4500萬。”第260—261頁。)而在1861年至1862年間,太平天國治理下的人民則增至7千多萬(註:[英] 呤@①著, 第247頁。)。隨著太平天國統治疆域的擴大以及人口的急劇增長,鄉官制也迅速建立並推廣開來。如呤@①所言,“這些地區的政權也迅速地鞏固了起來。,第260頁。)其中 ,自然包括實施鄉官制度後建立的鄉村基層政權。自1853年至1864年,鄉官制在太平天國歷史上存在11年之久,具有地域上的廣泛性與時間上的持久性。由於建立了鄉官制,確立了對占領區廣大鄉村的統治,一定程度上摧毀了封建的保甲制,打擊了剝削階級對鄉村的長久統治,使太平天國擁有一塊廣大的、較穩定的後方基地。正是這一基地,源源不斷地提供了太平軍的糧秣物資及其他所需。鄉官管理地方,還為太平軍節約了大量兵力。太平天國能立國13年之久,太平軍能在各個戰場上與對手抗衡,這與在廣大鄉村地區推行鄉官制、發揮鄉官的作用是分不開的。
對鄉官制的研究,使我們有重新認識《天朝田畝制度》的必要。《天朝田畝制度》頒布於1853年冬其時間順序應為《天朝田畝制度》頒布在前,鄉官制建立在後。1853年9月23 日,曾天養組建了安徽東流縣境的首批鄉官政權,24日又派人至建德縣組建了鄉官政權(註:第91—92頁。)。兩地的鄉官政權是否為太平天國的首批鄉官政權,《天朝田畝制度》在1853年 9月23日之前即已頒布,即頒布於1853年秋,較成說至少可提前一個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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