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林業局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設立鄂倫春自治旗林業局,掛鄂倫春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辦公室牌子,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設立鄂倫春自治旗林業局,掛鄂倫春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辦公室牌子,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林業發展、林業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
(二)制定全旗林業建設的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
(三)負責監督執行木材憑證運輸和林政管理工作。
(四)負責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五)負責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林業糾紛案件。
(六)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全旗各鄉鎮,各駐在單位承擔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檢查指導有關林業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八)管理林業專項基金、財政撥款、周轉金和其它林業財務。
(九)管理協調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工作。
(十)負責森林植物檢疫和病蟲害的防治工作。
(十一)承辦旗委、旗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旗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全旗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鄂倫春自治旗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檔案收發、起草、撰寫和歸檔工作。負責全局職稱評定、統計、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做好總支黨建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做好黨建資料的收集、整理,並對黨建工作完成情況及時總結上報。負責對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年度考核。
(二)計財股
負責對機關財務的管理,負責對全旗林業專項資金、生產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檢查與監督。
(三)林政股
貫徹執行國家林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編制、審核森林資源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填報木材運輸計畫,掌握木材“三總量”。
(四)獵政股
負責全旗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及獵民槍枝的封存管理。
(五)防火辦公室
負責防火辦日常工作,檔案收發,起草撰寫、歸檔和調度統計。
(六)森林公安局
負責轄區森林公安機構設定和隊伍建設、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協調督辦、查處轄區內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辦理轄區森林公安行政複議、行政(刑事)訴訟等工作。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鄂倫春自治旗林業局行政編制21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5名(1正4副)。
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森林公安局的機構編制事宜,仍按旗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森林公安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鄂機編髮〔2009〕3號)執行。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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