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

強制罪是指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自由罪的一種。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意思決定的自由以及依照個人的意思決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動自由。構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為為強暴和脅迫。行為人所使用的強暴脅迫手段,只要能夠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即為己足。所謂強暴是指逞強施暴,使他人無法抗拒。行為人可能以有形的體力或其他行為,造成被害人一種心理上或生理上被強制的狀態,足以妨礙被害人意思決定的自由和依照個人的意思決定行為的自由。強暴又可分為直接強暴與間接強暴。直接強暴是指以身體的強制力直接強制行為客體。

間接強暴是指行為人間接地對行為客體以外的第三人,或行為客體的所有物,實施強暴,從而達到強制行為客體,使之按照行為人的意思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目的。所謂脅迫是指以言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的意思,或以加害他人的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從而實施威脅或逼迫。脅迫與間接強暴不同,脅迫用以威脅行為客體的惡害是不久的將來的惡害,間接強暴則為現時存在的惡害。行為人的強暴或脅迫行為必須造成行為客體的被強制狀態,被害人在這種被強制狀態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即必須造成被害人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或其權利的行使遭受妨害等行為結果。行為人必須具備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的故意。故意既包括確定故意即直接故意,又包括未必故意。行為人具有以強暴或脅迫行為強制他人的意圖,同時,又明知或可以得知其強暴或脅迫行為,足以使行為客體心生畏懼,而依照行為人的意思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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