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氏棄兒

邵氏棄兒

棄兒來源,收養黑幕,棄兒命運,已經確認的失蹤嬰兒,相關法律規定,相關調查,相關回應,典型例子,相關評價,政府措施,

棄兒來源

據曾因超生被處罰過的西山村農民袁朝仁等人初步統計,從2000年至2005年間,湖南省隆回縣高平鎮至少有16名嬰幼兒,被鎮計生辦以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名義強行抱走。
曾又東被搶走的女兒照片曾又東被搶走的女兒照片
“被抱走的小孩有四種情況,第一種是‘未婚先育’(一般已按傳統習俗擺喜酒,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第二種是超生。”袁朝仁稱,前兩種情況,被抱走的嬰幼兒都是其父母親生骨肉。“第三種,就是抱養的,有的可能不符合收養規定;第四種,應該說是合法收養的,因為他們已經上戶口了呀!”
這四類嬰幼兒,都是當地計生幹部鎖定的目標。散落在大山深處的高平鎮各地鄉村,鄉民們談計生色變。一些鄉民稱,每當計生幹部下鄉入戶時,家有屬於上述四種情況嬰幼兒的農戶,便聞風而四處逃避。
依據多位家長描述,計生幹部抱走嬰幼兒的過程幾乎大同小異。
鎖定目標後,計生工作人員少則四五人多則十餘人,在村幹部的帶領下,迅速包圍計畫對象家庭,將嬰幼兒強行抱走。贖回小孩的惟一條件,就是交錢。
為了將這些搶抱走的嬰幼兒變成合法“棄嬰”,高平鎮計生辦的工作人員偽造或編造了相關檔案材料。

收養黑幕

被計生辦工作人員抱走的嬰幼兒,不僅僅是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籌碼。有知情者稱,每送一名嬰幼兒到福利院,計生幹部可得到1000元甚至更多的回報。
但邵陽市福利院院長蔣德偉在接受採訪時,沒有正面回應這一說法。
邵陽市福利院能夠證實的是,在2002年至2005年間,隆回縣高坪鎮民政辦、計生辦共送來了13名嬰兒,其中,一名男嬰被領回。其他未被領回的嬰幼兒,經民政公示程式被宣布為“棄嬰”後,進入社會收養程式——更多是涉外收養渠道。
“收養人要捐助一筆收養金。”蔣德偉說,正常的行情是,每收養一位中國孤兒(棄嬰),外國收養家庭通常需支付3000美元。在湖南省,民政廳收養中心接收到收養人捐助的收養金後,絕大部分回撥給福利院。
除了政績考量,自由裁量的罰款也充盈了地方財政。在政績和利益的雙重驅動下,交不起罰款家庭的嬰幼兒被送往福利院,“棄嬰”利益鏈由此產生。計生部門為何如此熱衷“沒收”嬰幼兒並送往福利院?除了政績考量,以收取“社會撫養費”為目的的創收,也是主要動力之一。
據高平鎮官方人士介紹,農業稅取消後,該鎮維持幹部隊伍的工資時常捉襟見肘。收取社會撫養費,不僅僅是在落實計生國策,更是為充盈地方財政收入

棄兒命運

“高坪鎮民政辦現送來女棄嬰一名。請接收。”2002年至2005年,邵陽市社會福利院每年都會收到高平鎮民政辦、計生辦的接收棄嬰申請書。
對於這些送來的“棄嬰”,福利院照單將其收下。依照《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福利院的嬰兒、兒童可進入本國及涉外將嬰兒涉外送養渠道。2003年,《民政部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中明確,“社會福利機構送養棄嬰、兒童,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當地省級報紙上刊登查找棄嬰、兒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這意味著,公告60天后,早已取名“楊玲”、“周娟”、“袁慶齡”、“袁紅”、“李艷”等嬰幼兒,統一變成“邵”姓。由此,當地民政部門和福利院,“將確定其為棄嬰,依法予以安置”。
這些嬰兒被送到不同的地方撫養,很多可能被送到國外。2008年,中國兒童第二大收養國荷蘭,其EO電視台在中國孤兒問題電視專題片中,除了檢討荷蘭從中國收養嬰幼兒可能存在的疏漏,也指責了邵陽市社會福利院涉嫌將高平鎮計生辦送來的嬰幼兒變為“棄嬰”的行為。這些棄嬰有些經過好心人士的幫助已經找到了自己真正的家人,走上了回家之路,但是仍有很多嬰兒的下落至今未明,而他們的家人也仍在繼續尋找之中。

已經確認的失蹤嬰兒

楊玲,頭胎親生。
2005年4月被計生辦人員帶走。
現被美國家庭收養。
嬰兒X(未取名),第三胎。
2002年5月被計生辦人員帶走。
現被美國家庭收養。
嬰兒X(未取名),頭胎親生。
2002年6月被計生辦人員帶走,下落不明。
周娟,未婚先育之女。
2003年3月被計生辦人員帶走,下落不明。
嬰兒X(未取名),未婚先育之女。
2005年11月被計生人員帶走,下落不明。
嬰兒X(未取名),第二胎。
2003年6月被計生辦人員帶走,下落不明。
嬰兒X(未取名),第三胎。
2004年9月被計生辦人員帶走,下落不明。
李艷,抱養。
2002年被計生辦人員帶走,下落不明。
袁紅,棄嬰。
2002年7月被計生辦人員帶走,下落不明。
嬰兒X(未取名),收養。
2003年5月被計生辦人員抱走,下落不明。
嬰兒X(未取名),棄嬰。
2004年下半年被計生辦人員帶走,下落不明。
袁慶齡,棄嬰。
2005年7月被計生辦人員帶走,下落不明。

相關法律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關係成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 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私自收養,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並沒有規定可以從收養人手中強制帶走被收養人。
2、依照《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福利院的嬰兒、兒童可進入本國及涉外將嬰兒涉外送養渠道。2003年《民政部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中明確,“社會福利機構送養棄嬰、兒童,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當地省級報紙上刊登查找棄嬰、兒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3、這意味著公告60天后,早已取名“楊玲”、“周娟”、“袁慶齡”、“袁紅”、“李艷”等嬰幼兒,統一變成“邵”姓。由此,當地民政部門和福利院,“將確定其為棄嬰,依法予以安置”。

相關調查

經邵陽市社會福利院證實,隆回縣高平鎮被計生部門帶走的13名嬰兒中,至少有7名是撫養家庭的親生骨肉。之後,家長們一直抗爭不止。在“搶嬰潮”中失去孩子的家長們相互打聽,找到了遭遇相同的家庭。他們組成維權團體,向當地政府討要公道。
2006年3月10晚,隆回縣政府得知,多位被搶嬰幼兒的家長打算到北京上訪維權。時任邵陽市委書記盛茂林,邵陽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向才昂等人做出批示,要求隆回縣調查處理。
當晚,隆回縣縣委書記楊建新、縣長鐘義凡等人分別做出批示,要求成立調查組。次日上午,隆回縣從縣委辦、紀檢委、計生局、宣傳部等四部門抽調11名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由縣委辦副主任兼督察室主任陳雲鶴帶隊,赴高平鎮展開調查。
時隔僅僅一天,2006年3月12日,聯合調查組的報告即出爐。調查組確認確有12名嬰幼兒被計生辦工作人員抱走。被調查的12戶村民分別為:合興村魏太喜、大石村袁明友夫婦、白地村王義娥夫婦、黃信村周樂平劉素貞夫婦、金鳳山村羅如冰、杏升村聶仙銀夫婦、金鳳山村周英喜夫婦、回小村袁家石、大田村周英明夫婦、鳳形村楊清正、上黃村袁國雄夫婦和毛坪村袁新權。
前述調查報告稱,被計生辦抱走的12名小孩中,11名不符合收養條件,又未辦理任何收養關係手續,屬於非法收養。“在非法收養人主動提出送社會福利院的情況下,全部移送邵陽市社會福利院撫養”。
調查組承認,只有袁新權與孫歌的女兒為“未婚先育”,“袁新權父子請求計生辦工作人員協助……將該女嬰送到邵陽市社會福利院。”
但是,經核實,調查報告中涉及的12戶村民中,並非報告所稱“嬰兒或幼兒的來源情況說不清楚”。包括黃信村周樂平夫婦、鳳形村楊清正夫婦、上黃村袁國雄夫婦等家庭,其撫養的嬰幼兒均與自己有血緣關係。
其中,周樂平夫婦撫養的,是其兒子周英河夫婦所生的第一胎孩子;鳳形村的“楊清正”,撫養的是前述其子楊理兵的第一胎女兒楊玲;而上黃村袁國雄夫婦撫養的,是前述曾又東、袁贊華雙胞胎女兒中的姐姐。
在調查組所涉名單之外,通過對家長及當時嬰兒接生婆的調查核實,至少有七名被計生辦抱走的嬰幼兒與撫養家庭有血緣關係。

相關回應

“我們都是按著政策規定來的。”邵陽市社會福利院院長蔣德偉稱,福利院涉外的收養程式符合規定。對於那些“棄嬰”下落,蔣稱,依據《收養法》規定,不便透露任何信息。現行《收養法》第21條規定,“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典型例子

楊理兵清楚地記得,2004年7月29日下午,女兒在自己家中呱呱墜地。
那天下午,高平鎮鳳形村楊理兵妻子曹志美有了生產跡象。父親叫來了村裡的接生婆袁長娥。袁長娥回憶說,當她趕到楊理兵家時,楊的母親正陪在兒媳身旁。“那是下午四五點鐘,生產很順利。”
女兒降生後,楊家為其取名“楊玲”。哺育女兒到半歲後,楊理兵夫婦便離開老家,南下深圳打工謀生,“孩子交給爺爺奶奶哺養了。”
2005年5月的一天,楊理兵照例給家裡打電話,得到驚人訊息,“女兒被人搶走了!”他匆忙從深圳趕回家。但一切已晚。
對於頭胎女兒為什麼會被搶走,楊理兵百思不得其解。後來他猜到了原因:因為他們夫妻雙雙外出打工,女兒由爺爺奶奶撫養,結果計生幹部誤以為這個女孩是被兩個老人收養的,因此也在徵收“社會撫養費”之列。
楊理兵的父親回憶稱,2005年4月29日,高平鎮計畫生育辦公室(下稱計生辦)劉唐山等一行近十人來到楊家。“他們很兇,她奶奶在屋裡看到後就抱著孩子躲,後來躲到了豬圈裡。”
計生幹部最終發現了被奶奶抱著躲在豬圈裡的楊玲,以楊家未交“社會撫養費”為由,要帶走這個“非法嬰兒”。
事發當天下午,楊理兵的父親跟到了高平鎮。“他們說,必須交6000塊錢才可以把人抱回來。”但四處籌借,只借到4000元,“我第二天再去,計生辦的人說,就算交一萬塊,人也要不回來了。”
那時,計生辦人員已將楊玲送到了邵陽市社會福利院。由於通訊不暢,時隔多日,楊理兵才趕回高平鎮。他趕到鎮裡去要人,小孩已經被送走,爭執中還發生了衝突。
楊理兵回憶說,鎮裡主管計生工作的幹部承諾,只要他不再繼續追究此事,以後允許他生兩個小孩,還不用交罰款,“他們答應給我辦理兩個‘準生證’。”
“準生證”後來被改名為“計畫生育服務證”,是中國新生嬰兒賴以證明合法身份的主要憑證。為了控制人口需要,育齡夫婦在生育前,必須到當地計生部門辦理這一證件,這是合法生育的法定程式。
楊理兵並不理會這些。他趕到邵陽市社會福利院時,“根本就不知道女兒在哪裡。”楊說:“他們‘沒收’了我的女兒!”

相關評價

報導顯示,當地計生部門和福利院存在明顯的聯動關係。計生部門把小孩“沒收”上來之後,送到福利院,並在此通過檔案造假就把這些孩子“漂白”成棄兒,這些“棄兒”被領養後,福利機構獲得巨額補助。如果,兩者存在利益勾結,這就涉嫌販賣人口等刑事犯罪,法務部門自然也不能等閒旁觀。
沒收小孩”侵犯的不僅僅是孩子父母的權利,更是沒有把那些孩子當公民。無論推行什麼樣的政策,都應以人為本,以法律為準繩,而決不能以違法糾違法,以越權對越權,更不能罔顧“棄兒”及其家庭的權利。現在,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行動上,都加大了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邵陽“沒收小孩”事件理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儘快介入調查,查清事件的真相,救助那些被傷害的當事人,懲處相關責任人。
通過報導來看,這是一次由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組織的拐賣兒童事件。不過,由政府組織借計生名義拐賣兒童,是個別案例。儘管是個案,但是這一案件背後,還是揭示了很多我們值得思考和反思的東四,首先就是計畫生育制度在基層的落實手段和方法。
計畫生育作為我們國家的國策,在控制人口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基層政府和工作人員為了落實計畫生育政策,所做的種種手段和方法,確實不盡人意,有的甚至違法,嚴重損害了老百姓的實在利益。比如湖南隆回縣制定的計畫生育政策中實施的“一票”否決制、層層責任包乾制、與幹部工資掛鈎制等,實際造成了基層政府和幹部在計畫生育的具體工作落實方面出現“極左“的做法和手段,只想的是結果,不注重過程是否合法,也不考慮老百姓的苦活,正如宣傳標語所說的“兒子走了找老子,老子跑了拆房子”、“通不通,三分鐘;再不通,龍捲風”(計生幹部給違反政策的家庭做思想工作,大約只需三分鐘時間,之後再沒做通,家裡值錢的家當就將像被龍捲風過境一樣被一掃而空。)筆者也是國家級貧困縣的人口,筆者所在地的基層政府落實計畫生育政策,也是和湖南隆回的做法基本相同,也出現過“封門”“搶東西”等手段。不過,筆者還未聽說販賣嬰兒的情況。
對於基層幹部的明顯違法行為,上級部門和司法機關以計畫生育為國策,默認或者甚至鼓勵和縱容這種手段和做法,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基層政府利用計畫生育政策損害老百姓人民的利益行為。顯然,湖南隆回縣的做法在全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湖南隆回縣只是在普遍損害老百姓利益的同時,看到了謀利的機會,於是將孩子當做人口來販賣,成為個別的典型事件。
因此,透過“邵氏棄兒”事件,我們該反思的就是我們基層政府在落實計生國策方面的手段是否合法?因為即使是最基本國策,執行和落實也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式,尊重法律的尊嚴。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讓違法的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老百姓的人權、棄兒的人權也才能得到基本保障。

政府措施

湖南邵陽“邵氏棄兒”事件震驚全國。據最新媒體報導,僅僅因欠繳“社會撫養費”,數以十計的邵陽兒童就此被強行抱離生父母、養父母,被計生部門統一改姓“邵”送進福利院,有的被遠渡重洋送到國外。
2011年5月初,針對近日有媒體報導“邵陽計生部門強行將十餘嬰幼兒送入福利院”,湖南省邵陽市委、市政府及隆回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以市縣紀委監察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對報導中所提及的有關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目前,調查工作已經全面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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