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福茂

邊福茂

創建人邊春豪。宣統三年(1911)遷太平坊(中山中路)營業。邊福茂製鞋選料認真,注重質量。因邊氏鞋攤用料考究、工藝精細、講究信譽, 數年後,邊春豪買下茶店房產,鞋攤變成鞋店,取名為邊福茂。一百多年來,邊氏鞋莊幾代人辛勤創業,恪守“信譽第一,質量第一”的宗旨,悉心研究製鞋工藝,使邊福茂鞋莊逐漸成為一家在海內外享有盛譽的大型專業商店,在消費心中有一定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邊福茂
  • 創建人:邊春豪
  • 宗旨:“信譽第一,質量第一”
  • 所屬地:杭州
商號介紹,歷史人文,經營種類,經營特點,交通概況,發展經歷,老店新開,重新搬家,重新起步,道路整治,前景,法律糾紛,民事判決書,受理經過,判決,

商號介紹

杭州知名商號,邊福茂鞋店
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開設於杭州長慶巷五老巷口。創建人邊春豪,諸暨人,擅長製鞋手藝,其子邊啟昌隨父習藝,善於理財,後繼承父業。宣統三年(1911)遷太平坊(中山中路)營業。邊福茂製鞋選料認真,注重質量,造型輕巧,幫面挺括。民國十年(1921年)在羊壩頭設分店,經營皮鞋,1932年在上海設分店。杭州俗稱“頭頂天,腳踏邊”,指的是“天章”的帽子,“邊福茂”的鞋子。
解放後,毛澤東周恩來譚震林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及梅蘭芳蓋叫天等藝苑名流,均曾在該店定製布鞋。隨著時代的變遷,皮鞋等已代替布鞋成為主流,邊福茂除經營具有傳統特色的布鞋外,還經營其它鞋類。
邊福茂邊福茂

歷史人文

舊時,杭州有句俗語“頭頂天,腳踏邊”,意思是頭上戴的是“天章”的帽子,腳上穿的是“邊福茂”鞋子。足見當時邊福茂在杭州消費都中的影響和聲譽。
邊福茂的盛名,是邊家幾代人恪守“信譽至上,質量第一”的結果。邊福茂是一家專門製作布鞋起家的百年老店。它的發跡,還有一個流傳很廣的傳說。
公元1845年,舊曆新年剛過,錢塘江兩岸的冬雪尚未消融。朔風吹打著江面,激起了一片白白的浪花。夜色朦朧中,一隻小船緩緩地馳離麥苗成片的南岸,漸漸靠近“煙柳畫橋,風簾翠幕,參差十萬人家”的古都。船頭痴痴地站著一位青年,他望著正漸漸靠近的幽幽燈光,兩行清淚不自禁地從膝頰上流了下來……
邊福茂邊福茂
幾天以後,杭州人認識了這位鞝鞋、製鞋的青年人。他,名叫邊春豪,自幼聰慧能幹,早就學會了一手製鞋的手藝。他深感在諸暨鄉下生意清淡,難以發展,就慕名來到繁華的杭州,並落戶在當時商店林立的長慶街五老巷的一家茶館裡,每天在門口設鞋攤作些小本經營。從此,附近的居民看到了西子湖畔又多了一家鞋店——“邊福茂店”。
布鞋,伴隨著炎黃子孫走過五千年文明在那個年代,還是布鞋的一統天下,當時杭州城裡鞋店鞋攤眾多,要創業要何等困難。邊春豪為人憨厚又勤勞認真,擅長製鞋手藝。他用新布按照鞋子尺寸裁剪填底,用上過蠟的苧麻線納底,再配以緞子或“直貢呢”(一種棉布名)做鞋幫。托吃茶的熟人寫了塊牌子“全新布底鞋”放在攤頭上。這種用新布納底的鞋子,比起當時用舊布納底的鞋子,自然挺括、耐磨、平整得多。當然價鈿也要貴一點。故買的人很少,有時一連幾天也賣不出一雙鞋。
因五老巷靠近貢院和鹽橋,趕考的,做生意的,經常要路過五老巷。一天,有幾位來省城趕考的秀才,見攤頭上那塊牌子,其中一位秀才不禁好奇地問:“你這雙鞋自稱是全新布做的,何以見得?”邊春豪覺得秀才言之有理,立即拿了一雙鞋向附近肉店走去,請賣肉的幫忙。只見賣肉的手起刀落,一隻鞋子隨即一分為二,露出一層層全新的布。眾秀才及圍著看熱鬧的人見狀心悅誠服,當即有幾位秀才各買了一雙布鞋。爾後,“肉斧斬布鞋”的事就不脛而走,傳遍杭城,邊氏鞋攤聲名鵲起,來買布鞋的人日見增多。數年後,邊春豪有了點積蓄,就在鹽橋附近購置了一塊地皮蓋房子開店,鞋攤變成鞋店,取名“邊福茂鞋店”,並以“萬年春”作標記,寓意邊氏鞋店萬古長青,永不凋謝。
清末民初,清河坊一帶商業興起,其子邊啟冒已承父業,就把鞋店遷至高銀巷對面開出雙間店面。
布鞋,伴隨著炎黃子孫走過五千年文明的足下之履,在清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的時候,仍然是鞋類家屬是最龐大的成員。當時,杭州城裡鞋攤鱗次櫛比,邊福茂只不過是只初生的雛鷹。可誰曾料想以,她不僅跨越了世紀,創造出世紀的輝煌,而且成為西子湖畔名聞遐邇的“老字號”!
邊福茂這隻世紀之船的航程,是從“肉刀斬鞋底”開始的,傳說的布底鞋是用一塊塊破爛布條填納而成的。邊春豪總結了這種布鞋的劣處,別出心裁地買來了新的龍頭粗布,裁剪、填納成鞋底,再配上時髦的直貢呢、羊毛呢等鞋面,精工製作成鞋。這種用全新精布納底的鞋子,在當時不啻為一種創舉。它所具有的挺括、耐磨、平整的優點,是傳統的布鞋無法比擬的 。

經營種類

邊福茂鞋店是一家以製作布鞋起家久負勝名的百年老店,今天的邊福茂在保持和發揚傳統的基礎上,邊福茂鞋莊擴大了經營規模和品種。商場分為男皮鞋,女皮鞋,童鞋,布鞋,旅遊鞋,休閒鞋等櫃組,經營品種達數千個。經營方式有零售、批發、加工、代銷等,同時商店還制定特腳樣的布鞋,鞋類銷售在杭同類商場中名列前茅。
邊福茂邊福茂

經營特點

邊福茂製鞋選料認真,注重質量,品種有棉、夾、單、呢、緞、葛、紗、繡等幾十種,造型輕巧、幫面挺括。

交通概況

8路、35路、40路、155路清河坊下 。
邊福茂邊福茂

發展經歷

1845年,在當時商店林立的杭州長慶街五老巷的一家茶館裡,一位叫邊春豪的諸暨小伙設了個鞋攤,專做布鞋,這就是“邊福茂”的前身。在那個年代,還是布鞋的一統天下。當時杭州城裡鞋店鞋攤鱗次櫛比,“邊福茂”只不過是剛出生的雛鷹。
邊春豪為人憨厚又勤勞認真,擅長製鞋手藝。他用新布按照鞋子尺寸裁剪填底,用上過蠟的苧麻線納底,再配以緞子或“直貢呢”(一種棉布名)做鞋幫。這種用新布納底的鞋子,比起當時用舊布納底的鞋子,自然挺括、耐磨、平整得多。這裡的鞋從此得到了“鞋面穿舊不走樣、鞋底穿破不毛邊”的美譽。
經過幾代手藝人的改進創新,“邊福茂”馳名大江南北,除了在中山中路的總店外,分店更是遍布省內外。當時的人都以穿“邊福茂”布鞋為榮,成為身份的象徵。
杭州城內更是流傳著這么一句口頭禪:“頭頂天,腳踏邊”。意思是帽子要戴“天章”的,鞋子要穿“邊福茂”的。“天章”的帽子早已成了城市的歷史,但“邊福茂”卻留存了下來,成為西子湖畔聞名遐邇的“老字號”。

老店新開

重新搬家

重新開業做了17年“邊福茂”的當家人,傅建強從沒像現在這么發愁過。
2008年7月18日,“邊福茂”落戶中山中路338號,這已經是這家百年老字號17年來第五次搬家了。雖然挑了個好日子開張,但在傅建強的臉上看不到老店新開的喜悅,更多的是無奈和愁意。幾次搬遷後,許多老主顧都找不到‘邊福茂’了,加上現在中山路封閉施工,交通不便,店裡的生意一落千丈,可以說處在‘半休眠狀態’,什麼時候能重現昔日輝煌還是未知數 。
邊福茂邊福茂

重新起步

停業了兩個多月後,“邊福茂”重新開張營業,可傅建強卻一點也高興不起來。
“許多老顧客現在還不知道‘邊福茂’換了地方,店門口又在挖路,車子開不進來,走路也不是很方便,生意可想而知。”上午,傅建強看著冷清的店堂,無奈地說。
“邊福茂”的老營業員穆立強看著眼前的場景,也頗感淒涼。“搬過來一個星期,最多一天也只能賣出10雙布鞋,少的時候只有兩三雙,在店裡幹了20多年,如此冷清的生意還是頭一次碰上。”
記者看到,現在的“邊福茂”被一些水果攤、電動車商店、小五金店包圍著。與周圍的商業氛圍相比,“邊福茂”顯得有點突兀。
“中山路要打造中國城市生活品質第一街,作為商戶,我們很支持。在整治過程中,中山路上的一些商家難免要熬過一段陣痛期,希望道路完工後,‘邊福茂’會重新煥發生機。”傅建強撫摸著手中一雙圓口布鞋,眼神中充滿了對未來的憧憬。

道路整治

“在中山路道路整治過程中,沿街老字號的生意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影響。但現在犧牲一點效益,是為了今後更好的發展。”杭州城基公司負責中山路道路整治的總工程師俞菊虎告訴記者。

前景

如今的邊福茂,早已不是布鞋一統天下的那個邊福茂。現在不僅經營具有傳統特色的布底鞋,而且工藝鞋、旅遊鞋、皮塑鞋也琳琅滿目,“老人頭”、“賓度”、“耐克”、“特麗雅”等各種品牌的中外鞋子相聚一堂。布鞋雖然已退居二線,但由於它柔軟、輕捷、乾燥的特點,永遠有著誘人的魅力。在中國的中老年朋友中,普遍對布鞋存在著親切感,布底鞋成為他們家庭生活中的必備鞋。而且在國外都形成了廣闊的市場。具有傳統特色、鄉土風味的布底鞋並沒有離人而去,邊福茂任重而道遠。

法律糾紛

抗訴人北京內聯升鞋業有限公司與被抗訴人杭州邊福茂鞋業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有權糾紛一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浙知終字第48號
抗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內聯升鞋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區大柵欄街34號。
法定代表人程來祥,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李傑,北京市高博隴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抗訴人(原審被告)杭州邊福茂鞋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中山中路110號。
法定代表人傅建強,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樓奇,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抗訴人北京內聯升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聯升公司)因侵犯商標專有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2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抗訴。本院於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同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抗訴人內聯升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傑、被抗訴人杭州邊福茂鞋業有限(以下簡稱邊福茂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樓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1979年3月1日,北京市宣武區內聯升鞋店取得了註冊號為第125412號“內聯升牌”文字商標(核定使用的商標標識為“內聯升(繁體)”),核准使用商品為第54類(鞋),有效期自1979年3月1日至1989年2月28日止。後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多次核准,第125412號“內聯升牌”商標續展註冊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98年12月7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第125412號商標註冊人名義變更為北京內聯升鞋店。2004年7月21日,經核准,第125412號商標註冊人名義變更為內聯升公司。2007年8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內聯升公司使用在第25類商品上的“內聯升”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此外,內聯升公司使用的“內聯升”字號被國家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2006年6月28日,內聯升公司被中國商業品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認定為“中國布鞋第一家”。內聯升公司生產的多款布鞋被選定為第29屆北京奧運會頒獎禮儀用鞋。

受理經過

2008年2月2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東方公證處公證員現場公證下,內聯升公司委託代理人先後在杭州市中山路110號、186號、杭州市新華路160號(分別系邊幅茂公司總部、一分店和二分店)購買了“內聯升”布鞋三雙(單價210元),該布鞋及其所附的合格證上均標註有“內聯升(繁體)”標識及內聯升公司名稱,在產品合格證上還標註有內聯升公司地址、聯繫電話。邊幅茂公司在其總部和二分店的店外門口使用了“內聯升(繁體)”標識進行廣告宣傳。同年3月12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內聯升公司的舉報,對邊幅茂公司總部、一分店、二分店依法進行了檢查,現場查獲35雙標有“內聯升”商標的布鞋,價值8390元,並發現邊幅茂公司在其店面上使用“內聯升”標識作廣告宣傳。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查獲的35雙布鞋及內聯升公司公證購買的三雙鞋委託內聯升公司就商品商標標識進行鑑定,內聯升公司經鑑定後出具了書面的鑑定證明,認為上述商品上的商標均為假冒註冊商標。
同年5月4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邊幅茂公司做出杭工商商廣處字[2008]61號處罰決定書,認定:邊幅茂公司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擅自使用“內聯升”商標作廣告,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邊幅茂公司銷售侵犯“內聯升”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鞋的行為,也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遂決定對邊幅茂公司做出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上述35雙侵權鞋;3、罰款3860元。該行政處罰已生效。
原判另查明,內聯升公司與邊幅茂公司在2004年至2006年間存在合作關係,邊幅茂公司經銷內聯升公司鞋類產品,由邊幅茂公司直接從內聯升公司處進貨。2006年5月,內聯升公司在杭州設立了專賣店,內聯升公司遂停止與邊幅茂公司的合作,也不再向邊幅茂公司發貨。庭審時,內聯升公司確認其經營商包括加盟商和一般經銷商,前者可以使用內聯升公司匾牌,後者只能銷售,無權使用內聯升公司名稱及其標識。無論是經銷商還是加盟商均只能直接從內聯升公司處進貨。
2008年7月22日,內聯升公司以邊福茂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邊福茂公司:1、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2、公開賠禮道歉、銷毀全部庫存侵權產品;3、賠償其50萬元;4、承擔其為制止侵權的必要費用5萬元;5、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審法院另查明,內聯升公司為本案支出代理費50000元、購置被控產品費1328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內聯升公司系本案所涉商標註冊號為第125412號“內聯升牌”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尚屬保護期限內,法律狀態穩定,其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商標是使用於一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用於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和服務與他人的商品和服務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因此,商標是直接表示商品的不同來源的標識,其根本目的和基礎作用在於識別和區分來源。本案中,邊幅茂公司在其經營店門上以突出的位置醒目地標註“內聯升”文字,該標識對消費者識別產品的生產者起到了指導作用,其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已經得到充分的彰顯,屬於商標標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可見,邊幅茂公司這種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內聯升(繁體)”標識為其經銷的鞋類產品進行廣告宣傳,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內聯升”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之情形,其行為侵犯了第125412號註冊商標專用權,邊幅茂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侵權責任。邊幅茂公司辯稱其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同時,邊幅茂公司銷售假冒“內聯升”註冊商標的布鞋,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內聯升公司據此要求邊幅茂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銷毀全部庫存侵權產品的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鑒於邊幅茂公司在其經營店鋪中使用“內聯升”商標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於前述商標侵權認定中已做出了評判,故內聯升公司就該同一侵權事實又指控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求,不予支持。對於內聯升公司要求邊幅茂公司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商標權並不具有人身權性質,而賠禮道歉屬於人身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方式,故對內聯升公司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關於邊幅茂公司認為其作為銷售者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原審法院認為,一方面,邊幅茂公司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銷售的侵權產品是合法取得並能說明提供者;另一方面,邊幅茂公司作為曾經是內聯升公司的經銷商,知道也應當知道所銷售的內聯升公司產品應當從該公司直接進貨,但邊幅茂公司在與內聯升公司終止經銷關係後,仍以內聯升經銷商的名義銷售來源不明且屬假冒“內聯升”註冊商標的商品,這表明邊幅茂公司主觀上對其所實施的銷售侵權行為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狀態,顯然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之情形。因此,邊幅茂公司認為其作為銷售商不應承擔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關於賠償數額,因內聯升公司沒有向原審法院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所受到的具體損失或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具體利益,邊幅茂公司也未提供其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銷售利潤情況,故其侵權行為的具體獲利數額不能確定。鑒於侵權人的利益和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原審法院採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涉案“內聯升”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的性質、範圍、時間、侵權方式及內聯升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二)項、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於2008年12月15日判決:
一、邊福茂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店鋪中使用侵犯第125412號“內聯升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內聯升”標識。
二、邊福茂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第125412號“內聯升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並銷毀全部庫存侵權產品。
三、邊福茂公司賠償內聯升公司經濟損失80000元(包括內聯升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內聯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00元,由邊福茂公司負擔5326元,由內聯升公司負擔3974元。
宣判後,內聯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抗訴。
內聯升公司抗訴稱:首先,法院對其公司提交的關於維權開支的全部證據應予認定,該部分費用應由邊福茂公司承擔;其次,邊福茂公司故意侵權,且侵權時間較長、範圍較大、性質惡劣、後果嚴重,應承擔與其侵權責任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判認定的侵權賠償數額顯然過低。據此請求本院變更原判第三項,改判邊福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和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萬元,總計55萬元;改判邊福茂公司承擔一審全部訴訟費用;判決邊福茂公司承擔本案抗訴費用。
邊福茂公司辯稱:內聯升公司的抗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原判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針對內聯升公司的抗訴請求、理由及邊福茂公司的答辯意見,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判認定的損害賠償數額是否妥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首先,關於證據效力問題,原判對內聯升公司提交的證據10公證費發票和證據11飛機票僅認定了與王正志相關的部分,因王正志系涉案公證書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與其相關的票據與本案存在關聯性,而其他票據所顯示的姓名和內容,無法體現其與本案之間的關聯性,故原判未予認定並無不妥。
其次,內聯升公司在抗訴狀中提到的定損因素包括涉案商標系中國馳名商標、邊福茂公司系故意侵權、侵權範圍廣、時間長、獲利大,以及其公司的維權費用。而原審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時,已考慮到包括涉案商標知名度、侵權性質、範圍、時間、侵權方式及內聯升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在內的諸多因素。至於5萬元的律師費,原審法院結合律師收費標準、律師工作量、案件難易程度、訴請支持比例、法院訴訟費收取情況等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亦無不當。
綜上,內聯升公司提出的抗訴請求與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

判決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350元,由內聯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應 向 健
代理審判員 陳 定 良
代理審判員 林 孟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何 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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