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專項建設基金的決定

遼寧省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專項建設基金的決定是1996年4月16日遼寧省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
  • 內容:徵收建設基金決定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96]12號
【發布日期】1996-04-16
【生效日期】1996-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專項建設基金的決定
(遼政發[1996]12號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我省水資源貧乏,工農業用水十分緊張,水利基礎設施薄弱,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低,已不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有計畫、有步驟地開發建設一批重點水利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從1996年5月1日起徵收水利專項建設基金。
一、徵收範圍:凡在本省境內從水利工程直接取水或在水利工程供水範圍內取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擁有直接開發水資源的自備水源工程的企業、事業單位,均須交納不利專項建設基金。
二、徵收標準:每立方米水徵收水利專項建設基金0.12元。
三、計量標準:從水利工程直接取水和水利工程供水範圍內取水以及自備水源工程取水的,按取水口量水設備計量(城鎮自來水除外);無量水設備的,按該工程最大提引水量計量。城鎮自來水廠按實際售水量計算。
四、市、縣(含縣級市、區)地方稅務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水利專項建設基金的徵收工作。稅務部門將所收款額按月直接上繳上一級稅務主管機關,各市稅務機關按月集中繳存省地稅局設立的專戶,由省地稅局統一繳存省財政廳預算外財力金庫。稅務部門可按實收款額提取3%的手續費。
徵收水利專項建設基金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專項基金收費票據。
五、水利專項建設基金按月徵收。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額2‰的滯納金。
六、水利專項建設基金主要用於省修建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內外資還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省水利廳年初向省財政廳編報收支預算,按月編報收支執行情況,支出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用途核定,按月撥款,年終向財政部門編報決算。水利專項建設基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利廳和財政廳另行制定。
大連市徵收的水利專項建設基金,在財政計畫單列期間不上交省財政部門。
七、水利專項建設基金可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八、農業用水、鄉鎮供水、水力發電、公園人工湖用水、火力發電廠的循環水(用後返回水庫內,水質符合標準的)和貫流水(用後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標準並結合用於灌溉或其他興利的)免徵水利專項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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