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天津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津黨發〔2011〕4號)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額1%徵收的防洪工程維護費。
(二)從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大配套工程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
(三)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
(四)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資金。
(五)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
(一)防洪工程維護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全部作為市級收入,納入水利建設基金。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防洪工程設施安全,參加防洪抗洪的義務。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均應繳納防洪工程維護費。
(二)財政部門負責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和劃繳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水源工程建設;防洪、排澇工程建設;水生態環境治理建設;農村水利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實施。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審核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要履行基本建設審批手續,並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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