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防洪抗災能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陝西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 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號
  • 代省長:袁純清
  • 時間: 二○○六年十二月二日
發布令,正文內容,

發布令

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06年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內容

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防洪抗災能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事業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防洪保全、重點水利工程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搞好宣傳,增強全社會的水利水患意識,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中應當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應當劃轉水利建設基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養路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車輛通行費(限於收費還貸,下同)、公路運輸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公路養路費及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按照每年定額2200萬元的標準劃轉,其餘均按3%的比例劃轉。
第六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非本村集體單位和個人使用專業菜地、水澆地、水田、旱地進行非農建設的,每畝分別一次性徵收1000元—1200元、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的水利建設基金;占用土地每畝一次性徵收200元水利建設基金。
第七條 凡有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的0.8‰,銀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的0.5‰,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業務收入的1‰徵收水利建設基金。
各單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可計入成本。
第八條 設區市、楊凌示範區(以下簡稱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國有土地出讓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務的城鎮,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納入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城市防洪工程建設;
(三)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返還部分。
第九條 下列項目免徵水利建設基金:
(一)經國務院、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減免的專項基金(資金)和收費;
(二)民政部門管理的社會福利事業、企業單位和殘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收入;
(三)農田灌溉水費收入;
(四)其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減免的項目。
第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應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比例進行劃轉。非農業建設徵收(用)、占用耕地應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其餘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第十一條 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各市、縣(僅限於省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按規定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年終決算時,由市、縣一般預算轉入基金預算;各市、縣從國有土地出讓金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作為市、縣本級的基金預算收入,入基金預算的840507科目。除此之外,各級徵收機關徵收和劃轉的其他水利建設基金一律就地繳入當地國庫,為省級基金預算收入。其中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入基金預算的840501科目;其他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入基金預算的840509科目。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應當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水利建設基金專用票據”,實行稅費同征的地稅部門可以用稅務票據代替。各級財政部門劃轉水利建設基金由其向同級國庫(實行基金預算管理的)、或者向同級財政內部開具“水利建設基金劃轉通知單”,相關部門根據劃轉通知單的要求將資金劃入基金預算的840501科目。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應按時繳納,逾期不繳的除限期追繳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併入水利建設基金。對拒不繳納的單位和個人,徵收部門可持“專用扣繳通知書”通知當地銀行扣繳。
第十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繳納、報解和入庫由各級國庫或代理國庫辦理。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徵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條 除市、縣按規定從國有土地出讓金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外,其餘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採取先入省國庫後按比例返還的辦法實行省、市(縣)共享。年初,由省財政部門和省地稅部門聯合向省級及各市下達全年水利建設基金徵收計畫;年末,由省財政部門按照各市全年實際入省國庫金額和相應的返還比例進行返還。其中返還西安市入庫額的70%;返還鹹陽市、寶雞市、渭南市、銅川市、楊凌示範區入庫額的30%;返還榆林市、延安市、漢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入庫額的50%。同時,為了實現獎罰分明,激勵先進,充分調動各市財政部門的徵收積極性,保證水利建設基金穩定增長,對於超額完成年初徵收計畫以及徵收工作優秀的市由省財政部門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 徵收機關收取、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財政部門按當年實際繳入省國庫金額的5%計提業務費,用於支付徵收中的有關業務費用。
第十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由各級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及其他農業基礎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撥付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挪作他用。
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規定進行管理。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門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年度基金安排建議意見,由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綜合平衡後,統一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財政部門對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基金使用計畫審核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擴大徵收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徵收機關提供資料、報表,不得弄虛作假。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對隱瞞收入、轉移資金、故意少繳、不按規定繳納或者拖延繳納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市、縣水利建設基金管理、使用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省政府發布的《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陝政發〔1998〕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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