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是一部福建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9月2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97]32號
  • 發布日期:1997-09-22
  • 生效日期:1997-09-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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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7]32號
【發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1997-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政[1997]32號)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計委、水利水電廳制定的《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級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兩部分組成。
第三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是:
(一)從省級有關部門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省級分成的防洪保全基金納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是:
(一)從地(市)、縣(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名單如下:
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龍巖市、三明市、南平市、廈門市
(三)地(市)、縣(市)、區收取的堤防維護費、防洪保全基金統一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第五條省級基金的劃轉辦法,參照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財預字(1997)145號關於制發《中央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水電廳另行制定。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各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參照省級基金的劃轉辦法制定。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於現有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具體使用範圍: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定主要河流的治理和清淤除障;省定重點排澇設施的堤防建設和維護;中型以上水利設施基本建設、維護和水毀修復;大中型蓄、引、提水工程建設;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訊、防洪自動化、水文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省定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其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水利工程項目。
(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地(市)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維護;地(市)縣中、小河流的治理、維護和清淤除障;城區防洪工程的建設;小型蓄、引、供水工程建設;水文和防汛抗旱通訊及信息自動化系統維護和建設;地(市)、縣定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其他經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於水利工程的項目。
(三)跨流域、跨地(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和治理由省與地(市)縣共同承擔。
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省、地(市)、縣(市)水利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規劃任務,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基金使用計畫,用於基本建設部分的,要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用於水利工程維護部分的,由省財政廳和省水電廳聯合下達;用於基本建設部分的,要納入省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根據省計委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由省財政廳將資金逐級下達到項目單位。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水利建設基金應專款專用,省級水利基金由省財政廳設立專戶管理。目前仍在各部門管理的屬於上述第三條第(一)款所列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應於1997年12月31日前繳存省財政廳預算外專戶。
第九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畫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每年年終,省級和地(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係,分別編報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支出的,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任何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標準交納水利建設基金,不得隨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計畫、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水利水電廳解釋。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計畫委員會
福建省水利水電廳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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