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安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有關政策的通知

《遼寧省政府關於安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有關政策的通知》是由遼寧省人民政府於1998-10-04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是遼政發[1998]3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關於安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有關政策的通知
  • 發布文號:遼政發[1998]39號
  • 發布日期:1998-10-04
  • 生效日期:1998-10-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安置國有企業
【發布單位】8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安置國有企業
下崗職工有關政策的通知
(遼政發[1998]39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精神,確保全省國有大中型企業三年改革與脫困目標的實現,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安置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收政策
1.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管理性收費。
2.接收安置國有下崗職工的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的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中的有關規定享受所得稅減免的優惠政策。
3.自謀就業出路,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小流域綜合治理的下崗職工,從所取得經濟收益的第一年起3年內免徵農業稅、農業特產稅。
二、信貸政策
4.國有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貸政策,對下崗職工組織興辦的經濟實體,給予小額貸款的支持。
5.對安置下崗職工占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並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的企業,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給予優先貸款。
6.對安置下崗職工並從事社區居民服務和物業管理的經濟實體,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按規定給予貸款。
三、財政政策
7.各級政府都要建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收入預算制度,落實國家所規定的應由財政、企業、社會所承擔的資金。
8.由各級財政承擔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主要從四個方面安排,即:預算內財力,當年個人所得稅增量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10%部分,國有資產變現收入以及經營收益。由社會籌集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主要從三個方面籌集,即:失業保險統籌基金的一部分,勞動力管理費的一部分,社會贊助。除上述資金來源外,各級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保障資金的來源。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實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制度。
9.各級政府都要建立專項獎勵資金,用於獎勵提供就業供求信息、職業介紹、轉崗轉業培訓、安置下崗職工和失業職工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具體獎勵標準由各級政府自行確定。
10.除省政府另有外,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都要按省核定的年度收費計畫的一定比例劃撥資金,用於解決同級財政安排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在內的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力缺口。在年度預算執行中,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上級財政部門核批的計畫逐月劃轉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11.企業開辦的再就業服務中心所需經費由企業自身解決。勞動部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所屬的再就業服務中心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解決。
12.環保、城建、綠化、公路建設、道路維修等可以安排下崗職工的行業,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經費隸屬於各級財政部門管理的,可根據安排下崗職工的實際情況,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所增加的必要開支,可在年度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中列支。
13.鼓勵下崗職工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小流域綜合治理以及農、林、牧、漁業生產,各級財政部門可以用支農資金安排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社會服務體系建設,為下崗職工從事各項農業生產創造條件。
14.在同級政府核批的年度再就業計畫內,全面完成安置下崗職工計畫目標的企業,其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所發生的費用,可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全額列支;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沒有完成年度安置下崗職工考核目標的,同比例核減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的經費額度,其差額部分在職工福利費用中列支。職工福利費沒有結餘的,按其差額等額核減再就業服務中心年度經費。
15.按財政、企業、社會共同承擔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原則,對財政已按規定逐級撥付到位,而有支付能力的企業未按規定承擔並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影響再就業中心按同級政府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個人和代交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費用的,停發企業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員的工資,不準許企業參加評選先進和兌現各種獎金。對挪用財政再就業專項基金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16.各新聞媒體要無償為再就業中介機構、再就業培訓基地開設專業時段、專欄、專版等就業方面的供求信息,同級政府可根據供求信息的社會效益年終給予適當的獎勵。
17.鼓勵社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積極安置下崗職工,經有關部門審核對一年內無未就業下崗職工的居民委員會,年末每人獎勵500元;連續兩年無未就業下崗職工的居民委員會,年末每人獎勵1000元;連續三年無未就業下崗職工的居民委員會,年末每人獎勵1500元。
18.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力量開拓就業渠道、擴大就業門路。各級政府要積極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群團組織和社會團體安置下崗職工重新就業,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各級政府要給予適當的獎勵。
19.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各級勞動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工會所屬的技工學校、職工學校、培訓基地和就業訓練中心以及社會力量辦學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按同級政府核定的下崗職工轉崗轉業技能培訓計畫,免費培訓下崗職工,財政部門應給予一定的培訓補助費。
20.各級政府對本地區未就業的勞動力資源實行就業預備制度。對城鎮不能直接升入高等院校的高中畢業生,不能直接升入普通高中、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的國中畢業生,實行1到3年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對自願承擔就業預備培訓的高等院校、普通(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經勞動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視培訓的質量和數量以及社會效益情況、財務狀況,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
四、收費政策
21.下崗職工和失業職工可免費在各級勞動力市場登記求職和被推薦介紹。參加勞動部門組織的轉業轉崗教育和培訓,免收報名費和培訓費;在各類市場從事季節性臨時經營活動的,經工商部門核准,兩年內免收管理費等費用。
22.對從事商飲服務、修理修配業的下崗職工,3年內城管、房產等部門減半徵收占道費和房屋租金;土地部門免收城市私房占地費和城市臨時占地費。
23.下崗職工從事書刊銷售、經營文化商品、出售自製的文化商品,3年內文化部門和稅務部門免收文化市場管理費和文化事業建設費。
24.下崗職工到勞動部門領取《下崗職工證》,勞動部門免收《下崗職工證》工本費。
25.鼓勵企業下崗職工和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失業職工憑《失業證》,下崗職工憑《下崗職工證》進入各類市場從事各種經營活動,工商部門應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和註冊登記手續;市場主辦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應優先協助解決場地、攤位、投資、能源等問題,並在1年內減半徵收管理性費用。
26.向招用省外勞動力和省內農村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收取勞動力管理費。用人單位招用省外勞動力的,同級勞動部門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勞動力管理費;用人單位招用省內農村勞動力,同級勞動部門按每人每月50元收取勞動力管理費。
27.經勞動部門審批,開展職業介紹、公布就業信息的中介機構,各級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管理性收費。
五、勞動管理政策
28.鼓勵下崗職工到非國有企業就業。職工重新就業並與原企業脫離勞動關係,接收下崗職工的企業應為其交納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其失業或退休時可分別享受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待遇。
29.鼓勵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託管人員加速自謀職業。對託管人員聯合開辦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並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在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半年以內離開再就業服務中心,可一次性發給本人兩年的託管費用。半年到一年以內離開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可一次性發給本人一年的託管費用。
30.下崗職工應接受分流、託管、培訓和安置。被託管人員拒絕參加培訓或兩次不服從安置的,視為自動放棄託管並同時通知原企業解除勞動契約,做為失業職工管理。失業職工兩次拒絕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推薦安排的,失業保險部門不再發放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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