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在1989.12.23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2.23
  • 實施時間:1989.12.23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文化事業,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充分尊重自治縣的自治權利;對涉及自治縣重大問題的決定,應當徵求自治縣的意見;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為不適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可以報請原決定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三條 省、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應適當配備少數民族領導幹部。在民族事務較多或者與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發展有關的部門中,應適當配備少數民族工作人員。
第四條 省、市的管理幹部學院(校)招收學員,應有計畫地招收少數民族幹部,幫助自治縣培養經濟文化事業管理人才。
省、市在安排招收幹部指標時,應適當照顧自治縣。自治縣招收幹部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少數民族青年。
省、市分配大專、中專畢業生的主管部門,對來自自治縣的畢業生,自治縣需要的,應分配其回自治縣工作,並應鼓勵其他地方的畢業生去自治縣工作。
自治縣根據縣級財政情況,可以對各類專業人才給予優惠待遇。
第五條 自治縣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在省、市核定的編制總數內,可以自行確定、調整,報省、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自治縣對本地方的各項公用經費開支標準,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七條 在自治縣境內的縣以上部門直屬的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應優先招用當地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人員。
第八條 省、市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照顧自治縣的特點和需要,有計畫地安排能夠帶動自治縣經濟發展的項目,並幫助引進人才、技術、資金,促進自治縣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
自治縣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內,在資金、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自求平衡和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要求的條件下,可以自主安排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報市計畫經濟部門備案。
第九條 省、市各投資公司在安排投資少、見效快的經營性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照顧自治縣。
第十條 省、市所屬的在自治縣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除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宜下放的外,自治縣具備管理條件並同意接收的,應下放給自治縣管理。
市以上部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採取擴散產品、傳授技術、提供信息等方式,幫助當地培養人才,發展商品生產。
第十一條 省、市科技管理部門應幫助自治縣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在推廣科技項目時,應對自治縣給予優先安排和優惠照顧。
向自治縣出讓技術的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從純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作有關人員的獎勵。此項獎金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個人所得應依法納稅。
第十二條 省、市交通部門應扶持自治縣發展縣、鄉(鎮)公路運輸事業,並在技術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十三條 自治縣依據國家規定,可以興辦外商投資企業。
自治縣地方產品,省外貿部門不收購的,可以由外貿部門代理出口或與外貿部門協商,採取多口岸、多渠道、多種形式出口。
自治縣外貿企業的利潤留成,應適當高於非自治縣。
第十四條 省、市有關部門應幫助自治縣探明礦產資源,對可以由自治縣開發的礦產資源,應扶持其優先合理開發利用,並提供技術指導和優惠服務。
開發利用自治縣境內的礦產資源,資源補償費的地方留成部分,分給自治縣的比例應高於非自治縣。
第十五條 省、市林業部門在安排林業基金使用計畫時,應對自治縣給予照顧。
第十六條 省、市分配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基金,應適當照顧自治縣。
為自治縣設立的各項扶持專款和臨時補助專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抵減正常經費。
第十七條 省、市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對自治縣全民所有制商業、醫藥經營企業和供銷合作社的優惠政策。對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企業所需要的能源、貸款和原材料,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八條 自治縣的縣、鄉(鎮)屬企業的稅收減免,按現行稅收管理許可權,履行批准手續後,予以減征或免徵。
自治縣與城市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聯辦企業生產的產品,除稅法規定不準減稅免稅的外,可以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 省、市有關部門應幫助自治縣發展經濟,開闢財源,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向自治縣下達減收增支措施。
第二十條 自治縣銀行增加的存款,可以用於當地發放貸款。省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應從貸款指標、貸款期限等方面,對自治縣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 省、市分配給自治縣教育事業的專項補助資金,應高於非自治縣。
省、市有關部門應指導和幫助自治縣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培養專業技術人才。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優先培訓自治縣山區的民辦教師,經考核合格的,按國家規定可以優先轉為公辦教師。
對自治縣自治民族的學生報考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應當給予放寬錄取分數線和定向招生、定向就業的照顧。
第二十二條 省、市有關部門應安排專項補助資金,幫助解決自治縣農村的中、重病區防病改水問題。
第二十三條 省、市有關部門和自治縣、鄉人民政府應共同籌集資金,解決自治縣無電村、屯用電問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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