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定公證

遺產分割協定公證公證是指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他們之間達成的遺產分割協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根據中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辦理遺產分割協定公證,應當由協定各方當事人一同到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或者當事人比較集中的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1)當事人各自的身份證明。(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及所留遺產的產權證明。(3)當事人各自享有繼承權資格的證明。(4)遺產分割協定草稿。內容應包括:協定各方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址;分割的遺產名稱、數量、座落地點等;分割後每人的遺產份額何時取走、交付的辦法等。公證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對遺產分割協定的審査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審查遺產分割協定是否經過享有合法繼承人的集體協商。注意不要遺漏了合法繼承人,如有遺漏,公證人員應說明教育當事人通知有關繼承人前來參與遺產的分割,協定書應重新制定。(2)審査遺產分割協定中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或遺贈中指定財產的處理是否合法。(3)審查遺產分割協定中是否為胎兒保留了應得的份額.(4)審査遺產分割協定中關於繼承份額的確定和遺產的具體分配是否合法、合理。公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遺產分割協定既真實、又合法的,即可製作公證書,發給當事人。

申請繼承權公證的當事人一般是處於較優先繼承順序的人或是遺囑繼承人; 而申請遺產分割協定公證的當事人的範圍較廣,包括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扶養且沒有生活能力的人等。申請繼承權公證,其目的在於確認申請人應享有的繼承權; 而申請遺產分割協定公證的目的則在於請求公證機構證明遺產分制協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取得分割遺產的有效法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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